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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昆明“小学生卖淫案”从犯刘仕华是累犯,要重判! [打印本页]

作者: glim    时间: 2009-11-9 10:30     标题: 昆明“小学生卖淫案”从犯刘仕华是累犯,要重判!

http://nf.nfdaily.cn/ttlist/content/2009-11/09/content_6238697.htm

明天(10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昆明“‘小学生’卖淫案”将在五华区法院开庭审理,因此案涉及未成年人及个人隐私,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决定以不公开开庭的方式审理。



  从今年6月8日,刘仕华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至今刚好整整5个月。9月3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此案被移送五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9月14日检察机关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0月13日五华区检察院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



  尽管之前,在这起案件中一直被大家关注的是刘仕华,然而此案的第一被告人并不是刘仕华,而是他的“妻子”、被取保候审的张安芬。张安芬共涉及两项罪名——容留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刘仕华只涉嫌一项罪名——容留卖淫罪。



  对于容留卖淫罪的指控,检察机关认为:2008年9月间,张安芬与刘仕华合谋,让刘仕华女儿刘某某从事卖淫。经刘仕华女儿刘某某同意后,张安芬与刘仕
华在2008年9月到2009年3月期间,先后在五华区王家桥村不同的地方共租了4 间出租房,容留刘仕华女儿刘某某从事卖淫活动。



  张安芬之所以多了一项罪名,是因为“张安芬为刘仕华女儿刘某某介绍卖淫一次”。据此,检察机关认为张安芬共构成容留卖淫、介绍卖淫两项罪名。



  当然,除了涉及罪名的原因外,刘仕华排在后面还有一个原因:2009年6月7日,刘仕华在其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在公安机关找他调查了解过程中,主动交代其容留卖淫的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由此,在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张安芬成了第一被告人。



  另据查:1997年4月刘仕华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贵州省毕节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4年2月才减刑释放。根据法律的规定,刘仕华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



  至于辩护律师将为刘仕华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现在尚不得而知。这起事件的真相到底如何?孰真孰假?期待法院的审理能揭开事件谜底。(首席记者段曌红都市时报)

作者: big_jackass    时间: 2009-11-9 11:20

在我们这个伟大的国度要知道真相怎么就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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