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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庆前不和谐的一幕:男子为泄愤打砸演练用车辆 [打印本页]

作者: glim    时间: 2009-11-5 10:32     标题: 大庆前不和谐的一幕:男子为泄愤打砸演练用车辆

因其所等公交车被临时征用,扔水泥块砸车泄愤

  本报讯国庆前夕,为了运送参加庆典演练的群众,一些917路公交车被临时征用为
运输车辆。姜某因为久等917路车不来,用水泥块砸向经过的国庆演练车队,将3辆917路车的玻璃和车门砸坏。昨天,记者从北京房山法院获悉,姜某因涉嫌
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诉至法院。


  今年9月6日,参加国庆60周年群众游行方阵的队员乘坐国庆演练专车,从北京工商大学良乡校区出发前往市区,准备参加联合演练。为了承担此次运输任务,房山区917路公共汽车有70部车被临时征用为专车,执行日常公交线路的车辆自然减少。


  当天下午4点50分,姜某在房山区拱辰街道良乡火车站路口南侧车站等917路公
交车,却久等不来。听说是因参与运送国庆演练人员导致车少,姜某先后从地上捡起三块水泥块,砸向正从此经过的国庆演练车队。每块水泥块都砸中了一辆917
路公共汽车,分别造成3辆车前门玻璃、车门门楣等部位损坏,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损失为2000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姜某的行为已构成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此将对其提起公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京华时报》供稿


  链接


  如罪名成立 最少要被判3年


  依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http://nf.nfdaily.cn/ttlist/content/2009-11/05/content_6198230.htm



作者: 一大    时间: 2009-11-5 10:47

什么世道
作者: 88414    时间: 2009-11-5 11:02

可见共产党真的很坏啊

在这种坏国家不要采用这种过激行为,以免得不偿失

要敢于像杨佳义士那样才能够起到作用
作者: big_jackass    时间: 2009-11-5 14:10

欺实马才三年,到底哪个更危险?
作者: ggnarsil    时间: 2009-11-5 15:17

下次建议用装甲车护送演练群众
作者: leapriri    时间: 2009-11-5 15:21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cpu2ddr    时间: 2009-11-5 15:54

怎么DP-2006同学还不出来宣传一下我裆的强大威力?
作者: wxlab    时间: 2009-11-5 22:32

没有RPG,还是先忍忍
作者: hundan    时间: 2009-11-5 22:34

姜某的行为已构成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来安全罪是这样定的啊?懂了
作者: sysayyeah    时间: 2009-11-5 23:40


作者: jackass屁    时间: 2009-11-8 18:31

知足吧 没把你秘密处决已经很不错啦.
作者: xfdanzhu    时间: 2009-11-8 22:18

如果你坐在他砸的那辆车上呢?没危害到你自己的时候,站到说话都不腰疼啊!!!拜托不要什么都上纲上线,你们不是天天再说要法制么?要是没人管,你们又要说什么呢?在你们眼中到底谁是最好的呢?你们自己估计都还没搞清自己要的事什么。无政府状态最好???你娃敢上街么?什么话都要想到说不要抢到说。
作者: sysayyeah    时间: 2009-11-9 00:06     标题: 回复 12# xfdanzhu 的帖子

不是说上纲上线,他这么做肯定是不对,收到处罚是应该的,关键是这个案子这么判本身是法制么?有没有重判的嫌疑?该不该这么判?对比杭州飙车案,是不是有点太重了?
作者: zhanger    时间: 2009-11-9 12:38

这不是他发个火的问题,问题是这个人的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该判!!
作者: sunnyhk    时间: 2009-11-9 12:43

不知道忍。。。。
作者: zhanger    时间: 2009-11-9 12:44

引用:
原帖由 xfdanzhu 于 2009-11-8 22:18 发表 如果你坐在他砸的那辆车上呢?没危害到你自己的时候,站到说话都不腰疼啊!!!拜托不要什么都上纲上线,你们不是天天再说要法制么?要是没人管,你们又要说什么呢?在你们眼中到底谁是最好的呢?你们自己估计都还没 ...


顶一个,楼主纯粹是没事找抽型


作者: zhanger    时间: 2009-11-9 12:45

引用:
原帖由 hundan 于 2009-11-5 22:34 发表 姜某的行为已构成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来安全罪是这样定的啊?懂了


跟你这样的法盲不值得辩论!!


作者: sysayyeah    时间: 2009-11-9 13:55     标题: 回复 17# zhanger 的帖子

求法律帝为屁民普及普及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文,以及欺实马的判定依据 谢谢
作者: banlangen    时间: 2009-11-9 16:20

XX不死,国难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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