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事求是地讲,我对第5—10条禁令还是拥护的,因为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都应该禁止贿选、恐吓、诽谤、造谣等不正当手段,这样才能保证选举的公平与效率。
可是,前面那4条禁令就值得商榷了。第1、2、4条的性质相同,可以归总在一起,即不能以任何手段“拉票”,也不能对任何人“拉票”。众所周知,选举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主程序,任何一个候选人都要通过竞选才能胜出。“竞选”二字,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竞争选票的意思。竞选和“拉票”几乎是同义语,不应该把“拉票”当作贬义词或低级手段。如果不让候选人拉票,他们还怎么去竞选?难道选票会从天上掉下来吗?
尤其是第1条,严禁采取打电话、发短信、请客、送礼等方式拉选票,把电话、短信这两种正常的拉票方式与请客送礼并列在一起,显得十分可笑。候选人给有投票权的代表打电话,不仅表示他对后者的尊重,也是一个自我推介与听取民意的互动过程,何罪之有?
第3条也经不起推敲。“严禁私自散发各种宣传材料”,实际上封杀了候选人作自我宣传的空间,跟第1条有异曲同工之妙。禁止“赠送纪念品”,大概是担心贿选。其实这一条完全可以用金额来限制,比如规定赠送的纪念品不得超过5元/份等等,没有必要搞“一刀切”。
总之,按照“十个严禁”的要求,恐怕候选人只能老老实实地待在家里,什么事情也不能做,顶多在组织上的安排下,把照片和简历挂上公告栏,就万事大吉了。
如果真能做到这样,倒也天下太平,问题是,老百姓根本就不相信“十个严禁”能落到实处。那些想通过公开方式、正当地拉票的候选人,可能会被“当场拿下”。与此同时,某些私下搞利益输送的候选人,只要没有确凿证据,反而很难被查处。
一项不具有可行性的规定,哪怕它的出发点再好,也不会得到真正的落实与贯彻,这应该是基本的政治常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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