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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何清涟旧文--“上帝的神秘作坊” [打印本页]

作者: 21002    时间: 2008-9-12 01:31     标题: 何清涟旧文--“上帝的神秘作坊”

何清涟:漫游二百一十年前的美国费城



  数年以前,海外朋友H先生来看我,海阔天空般的闲聊中谈到一点:
你们为什么要将“理想”作为设定一种社会制度的出发点,并用这种遥
远的理想作为激励公民的机制?美国立国时,开国先贤们想的只是如何
平衡现实中各种利益关系,而不是根据理想与预设的道德来创建社会制
度,并依靠未来理想来引领民众前行。

  这句话看似简单,但实际上却与我们的理念格格不入。我们从来就
是将社会想象成是某一阶级的天堂,而是另一阶级的地狱,国家是一个
阶级对另一个阶级专政的机器。在利益分配这个基本问题上,我们也很
少想到平衡各种利益关系这个词,而总是在这两极中震荡:不是绝对平
均,就是让部分人剥夺另一部分人。我们完全忽视了这一点:现代社会
是由各种利益集团组成,这些集团都有自己的利益考虑,他们都通过自
己的诉求渠道(如中介组织、压力集团等)向政府施加压力,而政府的
主要责任就是平衡各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各利益集团之间压力的平衡
就是一个社会的现状。某种平衡打破以后,我们也习惯通过运动而不是
立法来调校社会秩序。

  还是让我们回到一百多年以前的美国费城,追随美国开国元勋们的
足迹,了解一下那一次对人类社会制度影响深远的会议吧,因为正是一
七八七—— 一七八八年的宪法,与一七***—— 一七九一年的权利法
案共同组成了一种自由结构,这一精心设计的制衡结构抑制了滥用政府
权力,在自由与秩序之间成功地建立了一种平衡关系。

  
恩泽绵远的美国宪法

  美国一七八七年宪法与一七***年的权利法案,最基本的思想是在
自由与秩序之间保持平衡。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一七八七年宪法中作了
两个设定:全国政府与州政府之间权力的划分,以及在立法、行政与司法
部门之间权力的划分。这种基础上建立的政体既是民主政体——它设定
了权力怎样获得与保持;也是立宪政体——它关系到权力怎样授予、分
散与限制。在这里必须指出宪法与立宪制之间的区别:一切政府都有宪
法,但立宪政府才能对统治者的权力实施明确和长期适用的限制。有宪
法但对统治者权力没有限制的政府,如前苏联,就不是立宪制政府。

  美国的立宪制承诺了保护和扩大自由权,这种承诺是建立在某些基
本信念上的。这几个信念是:

  明确了什么是民主的基本前提。要言之,民主主义者承认个人的基
本尊严和价值。这一概念包含三层基本意思,首先,他们坚决主张个人
拥有各种重要权利,个人是合法政府权威与权力的根源。其次,民主主
义者承认每一个人都有权被当作独一无二、不可侵犯的人来对待,人所
拥有的才能或品德有差异,但权利却是平等的。第三,自由权或自由,
意指一切个人应当有机会实现自己的目标,自由权的核心是自决权。从
渊源上来看,这一理念是《独立宣言》中“造物主赋予一切人以某些不
可转让的权利”的阐释与发挥。

  民主的目标是自由与平等。自由的概念在美国也是经过发展而逐渐
确立的。在一七八七年制宪者们讨论宪法时,所谓自由的主要目标是摆
脱现存政府、教会和其他机构造成的负担。权利法案规定言论自由、出
版自由、宗教自由和集会自由,权利法案的主要任务是解除政府对个人
自由权的约束。到了十九世纪,大部分时期内,“不受约束”的自由同
占统治地位的自由放任的经济、社会学说交织在一起,反对政府干预经
济及其他社会活动的理论占了上风,理由是:政府权力越少,个人自由
越多。随着工业化、城市化以及工农不满的出现,随着工会、萧条和社
会抗议的出现,美国人逐渐认识到,他们正生活在各式各样的网中:个
人的和私人的网,制度的和心理的网。废除了一种束缚(如黑奴制),
可能就意味着产生另一种约束(如工资奴隶制),老板成了上帝。减少
政府对自由的束缚,可能意味着增加私人的经济和社会权力。所谓“自
由”的含义因之也变得更为丰富,包含着既要将人民从政府的约束下解
放出来,又要通过政府将人民从非政府的对自由的约束下解放出来这两
重意思。(自由主义经济学大师弗里德曼曾有一段代表性的言论阐释这
一论点:“自由主义知识分子既不会要求政府为自己做什么,也不会去
想自己能为政府做什么,而是考虑:我们能通过政府做什么。”)自由
与平等二者在美国互相结合,互相促进。最初的平等指“机会均等”,
大家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而后来又有了进步:第三十一任美国总统赫伯
特·克拉克·胡佛声称他所理解的“平等”是:经过普及与免费教育,
给“赛跑者”(即参与竞争的一切社会成员)提供训练,给他们相同的
起点,在管理上给他们提供竞赛所需的公正裁判。第三十二任总统富兰
克林·德拉诺·罗斯福则宣布“四大自由”:免于匮乏与免于恐惧的自
由,言论与宗教自由。在二百多年的美国历史中,一度被认为是对立的
两种思想统一为一种哲学,它要求政府在帮助人民扩大社会与经济自由
权的同时,防止其他机构(公司、工会或地主)侵犯这些自由权。与此
同时,政府必须防止自己干涉自由。

  一七八七年宪法表现出来的政治智慧引起后人的深深景仰。这次制
宪会议为后世通过政治手段解决利益纷争留下了堪称楷模的政治哲学:
平衡政府哲学。大多数代表达成共识:要建立一个任何利益集团都不能
单独控制的全国政府。杰斐逊认为,自由政府是建立在妒忌而不信任的
基础之上的。麦迪逊则认为:“在设计一个由人来统治人的政府时,最
大的困难在于:你必须首先使政府有能力控制被统治者;其次要强制政
府控制自己。”宪法既是政府的积极工具,使统治者能够控制被统治
者;又是对政府的约束手段,使被统治者能够制约统治者。两院制的产
生就是根据这种制衡理论,参议院代表贵族,众议院则成为选民有直接
发言权的惟一部门。后来美国有了全国性的政党以后,进一步发挥这种
制衡思想:自一九五四年以来的大部分时间内,选举团决意让民主党掌
握国会,并由一位共和党人入主白宫。制衡被加强到这种程度,以致在
重大问题上无法采取确定的行动。

  制宪会议另一个巨大的成功就是非常成功地防范了民主政体所特有
的危险。宪法的起草者麦迪逊与汉弥尔顿既是道德哲学家,又是政治思
想家。他们两人都不缺乏为信念献身的精神,对最高价值观——自由以
及他们当时面临的问题都有坚定的看法。他们不是简单地对自由说教,
而是对自由进行分析,如同剥笋一样,他们论辩了自由的性质,人应当
怎样保卫自由,以及怎样扩大自由。除此之外,他们还努力思考包含在
《独立宣言》中的其他价值观,例如平等的优越性与危险性,以及美国
人应当追求的幸福等等。他们所设定的基本民主程序,如一切公民应有
同等选举权;选举人有权了解事实、不同意见、批评、以及所有候选人
的观点;公民必须自由组织起来,实现政治目标;选举根据多数票(至
少超过票)决定等,既防止了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又防止了将国家
命运的控制权从选民及其所选的领袖那里转移到某些政策分析家组成的
“新僧侣阶级”手里。

  一七八七年宪法确立的基本框架引领着美国社会走过了两百多年。
后来的政治家与政治学家们认为这部宪法具有刚柔相济的两个方面:一
方面,作为对基本和永恒的个人自由权的表达,这种宪法精神永存不
变;另一方面,把宪法看作是政府工具和权力的积极授与,宪法必须随
着它所服务的国家一起发展。所以正式成文的宪法只是美国的骨架,立
宪者为后代子孙留有充分余地,以便他们根据经验充实细节,并组织政
府结构。这一点,《独立宣言》的起草者杰斐逊早就看得清清楚楚,他
声言:“宪法属于活着的人,而不属于死者。”为此他建议,每一代人
都要有一部新宪法。但在其后的两百多年中,新宪法并未成为现实需
要,因为每一代人都已采用不太正式的方式来发展和修改原来的宪法,
如最高法院“就是不断开着的制宪会议”。由于宪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很
强的适应性,宪法已历经民主革命和工业革命、内战的动乱、大萧条的
紧张以及两次世界大战,其生命力并未减退。

  “上帝作坊”里的风云际会

  让我们来看看在一七八七年制宪会议上的制宪者们是些具有什么特
点的精英,他们基于什么样的出发点,为美国制定出这么一部深受美国
人民世世代代珍重并由衷推崇的宪法。

  参加一七八七年费城会议的五十五名代表,云集了当时全美国最重
要的人物,这些人的身份分别是种植园主、有成就的商人、银行家与律
师、前任及现任州长。其中的三十九名曾在国会供职。这些人被当时的
社会公认为常识丰富,教养良好,家庭美满。后来的历史学家评论他
们:作为理论家,他们大多数人博览政治理论著作;作为实践家,他们
大多数人致力于创建全国政府的实际工作。作为灵魂的五个人更是声名
卓著:华盛顿是战士、政治家、功勋盖世的统一者;亚当斯是联邦党思
想领袖;汉弥尔顿是政治经济学家,主张政府与企业合作,发展经济;
杰斐逊是美国第一位担任要职的伟大政治哲学家;麦迪逊是卓越的政治
科学家。而且这五个人在当时灿若星云的杰出人物中只是冰山的顶角,
才华熠熠生辉的杰出人物在全国还有好几百人。必须注意的是:在这些
人当中,没有缺少实践经验的纯粹文人(如中国式的旧式文人),也没
有处于社会底层、时时刻刻考虑“革命”的边缘人。刚经过独立战争洗
礼的精英们深知他们的任务只是建立一个平衡政府,而不是凭理想与热
情往历史上纵意胡涂乱抹。

  卓越的政治家必须立足脚下的土地,清楚自己所代表的利益集团需
要什么,别的利益集团需要什么;但同时还得要有前瞻性,能够从长远
着想而牺牲本集团一些眼前利益,以求与社会各利益集团和谐共处。除
此之外,还得要有相当的政治智慧与技巧,即精通政治博奕术,以说服
对手接受自己的观点,为社会谋求对各方来说利益最大化的利益均衡
点。

  美国人的幸运首先在于:他们正好遇上一个对人与国家关系有了新认
识的时代。十八世纪,经历过文艺复兴以来的启蒙,人们已经把个人看
成不仅是臣民,或是社会动物,而且是另外一种独特的组合关系的参与
者,这一独特组合关系就是“政治经济关系”(更简捷的概括是经济关
系),一七七六年“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发表了《国富论》,政治
经济学从此走入人类的生活。当时的知识阶层普遍认识到:现代经济之
所以成绩卓著,不仅因为它的繁荣昌盛,还因为它的成就是靠自由劳动
力而不是靠奴隶获得的。“自由”的价值由此彰显,并因此在那个时代
成了欧美文化追求的首要目标。十九世纪匈牙利的伟大诗人裴多菲在他
那首脍炙人口的小诗中,以铿锵有力的语言表达了这种炽热的追求: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充满激情的
浪漫诗人拜伦为了希腊人民的自由,死于前往希腊参战的途中,用自己
宝贵的生命为人类历史写就了一首自由礼赞。

  美国人民的第二点幸运在于:历史为美国人民造就了一批才华盖世
的开国元勋。这批人既不是只会考虑自身利益的精英论者,也不是那种
自我标榜毫不顾及自身利益的神。他们经历了移民、独立战争,独具的
智慧与才干是在连续不断的生存斗争与政治较量中磨砺出来的。因此他
们深知政治的本质,也清楚政治与理想之间的差别:现实政治只是利益
关系的平衡,而理想则超越政治生活的兴衰,指向比政治更为远大的前
景。源于中世纪拉丁文“gubernaculum”一词的“政治”,即“船舵”
之意,暗喻政治是驾驶国家这艘航船的艺术,舵手则应当凭借理想来指
引航向,但却决不是现实中要达到的目标,正如人们依靠北斗星来指引
航向,但决不会将船开到那座星辰上去一样。制宪者们将为政治导航的
工具设定为“自由、民主”。但现实政治既不是纯经济的,也不是纯道
德、纯精神的,制宪者们既对掌握权力的人深怀戒心,也不相信“人
民”,深知将权力完全交给一个机构或一群人,只会导向完全的暴政。
宪政历史说明,宪政与民主并不是不可分离的伙伴。雅典的民主之灭
亡,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它宣布人民高于法律。所以他们以极大的天才
精心设计了“制衡制”,将新建立的国家权力加以分配与分立,从而有
效地防止了暴政的出现。

  另外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就是:一七八七年美国是个由欧洲移民建
立的“新社会”,除了奴隶之外,并不存在大量没有财产的穷人。对于
这个社会的稳定基础,大多数代表一致公认:土地所有者是自由最好的
保护人。如果给没有财产的人选举权,他们不是联合起来剥夺所有者的
权利,就是成为“政治煽动家”(demagogues)的“工具”。(这一点
倒是与我国儒家的亚圣孟子提出的“有恒产者有恒心”相类似)

  总的说来,制宪者献身于论功绩、教养和成就的贵族政治,而不是
论出身或财富的贵族政治。这一点,就决定了这次制宪会议的侧重点是
保护产权与商业,以此为主要考虑的宪法给美国带来了后来的繁荣与发
展。

  历史的成功之笔往往只在短短的一瞬间给人类提供机会。歌德曾满
怀敬意地将历史称为“上帝的神秘作坊”,但在这作坊里经常发生的,
却是落地无声、数不胜数的无关紧要之事。一个真正的历史时刻——人
类群星闪耀之时出现之前,连结千百年历史链条的基本上都是这些琐碎之
事,外加绵延不绝的战争与死亡。美国人民的幸运就在于,他们的国家
在十八世纪下半叶,出现了灿若群星的杰出思想家与政治家,这些人抓
住了历史机会,给历史绘下了一笔成功的神来之笔。他们的出现对美国
的意义,越到后来越为后人所认识到,尤其是对比美国以外的宪法(包括
他们自己的州宪法)及世界上其他的立宪政体,美国人更产生了一种深深
的宪法崇拜。马克斯·勒纳在《美国公民对美国宪法的认识:对公众认
识和个人意见的全国性调查》一书中满怀敬仰之情地写道:“随着开国
元勋的谢世,他们的形象越来越高大;他们生活与战斗的那个时代变成
了黄金时代,在那个时代里,世界出现了新的曙光,代表那个时代的人
都是高不可攀的巨人。”

   一朵几度凋零的玫瑰

  在那以后的一个多世纪以后,在地球东半部分的古老帝国——中
国,“宪政”这个词终于伴随着被欺凌的痛苦与屈辱一道进来。由维新
志士康有为、梁启超为主进行的“戊戌变法”倡导君主立宪失败以后,
中国又经历了惊心动魄、令国人如打翻了五味瓶般难以言说其味的义和
团运动。在志士们流淌着的汩汩鲜血中,在义和团与无辜百姓那滚滚落
地的头颅上,被迫颠簸于千里黄尘之中的清政府终于明白不变难以图存
的道理,于一九零一年进行了军事与教育改革,制度方面的变革却是一
拖再拖,直到一九零五年日俄战争后方才看清即便“量中华之物力”,
也难“结与国之欢心”,只得于万般无奈中考虑立宪政体的可行性。宣
布预备立宪。一九零八年清政府当局公布《逐步筹备事宜清单》,宣布
了逐年要办的各种立宪事项,预备到一九一六年进入宪政化的关键一
年:宪法制定,国会建立,新官制实行。但当时的中国既缺乏自由主义
积累和宪政基础,又面临深重的外患内忧,实行宪政,正如当时的人形
容,有如在“骤雨狂风之下盖大楼,不足奠磐石之安”。而我们目之为
“保守”的立宪派,实际上当时并不保守,他们在一九一○—— 一九一
一年之间发动了三次大规模的国会请愿运动,不断尝试在中国迅速建立
英国式的君主立宪政体,其结果不仅未能加速中国的宪政化历程,反而
走到事情的反面,形成了一个双输之局,不仅使立宪派自己,而且使当
时宪政运动的中坚力量——清政府都成为运动的失败者,体制内外结合
进行宪政改革的运动从此从中国历史上消失,只有激进革命派成功地踢
进了一球,成了真正的得分者。

  此后将近一个世纪内,中国人虽然拥有两部“宪法”,但却从来没
有实行过宪政,因为权力高于法律,法律不具有权威性与神圣性,共和
国的主席刘少奇也未能利用宪法保护自己,更遑论弱小的子民。

  曾有一位喜欢收藏契约与各种法律文本、布告的朋友对我谈过,他
从各种历史文本中,发现中国在三十年代已经是个制度化的国家。我不
同意他对历史文本的这种解读,对他谈了自己的理解。据我对历史的了
解及现实的把握,我认为从官方文本上阅读历史从来只是历史的一半,
不是全部,更重要的历史还可能不在官方文本里面。更何况,中国历来
存在一个纸面历史与真实历史完全相悖的问题,近代以来尤其如此。比
如“文革”时期的文件与官方记载,什么时候承认过那难以计数的血腥
屠杀?

  五十年代初,我们曾有一段时期完全可以多在制度化方面努力,但
奇怪的是当时执掌大权的毛泽东对此似乎特别不热衷,他的心态还没有
完成角色转换:还以为自己是以前社会边缘阶层的利益代表,热衷于制
造一系列颠覆秩序之举。这一奇怪的颠倒,由于颠倒者具有神一般的特
殊权威,于是就有了中国社会数十年的动荡不安,也形成了我们排斥制
度化的行政文化传统——有制度我们也有将它们变成一纸具文的能力。

  我在阅读两国历史时,不由不心生许多感慨:在大洋彼岸,二百年
前参加制宪的精英们面对的是前所未有的局面,他们没有祖宗之法可
守,也没有任何人要求他们守祖宗之制,他们只需面对现实,创造性地
解决现实纷然杂陈于他们面前的问题。而在有着五千年典章文明的中华
古国,那时正是号称有“十全武功”的乾隆皇帝统治着比今天这九百六
十多万平方公里还要广阔得多的版图,守祖宗之制是治国原则。到了二
十世纪,活跃于政治舞台上的精英们虽然不要守祖宗之制——在反封建
的口号下,我们已经决然绝然的革除“道统”——但一些从未到过中国
的革命导师们的语录、思想却取代了往昔的祖宗之法,成了政治斗争的
筹码。人口与资源比例的严重失调,占总人口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社会成
员被边缘化,随着空地的日益开垦,中国人通过走西口、下关东、出南
洋、赶台湾、卖猪仔等办法释放人口压力的边际效益也日益收缩,“平
衡”各阶级利益的政治之途越来越狭窄。当时的政治家与思想家们都无
法完全理解中国与世界的关系,更不清楚中国的人口压力是个带根本性
质的大问题。清末立宪运动成了“天鹅绝唱”以后,无论是孙中山还是
后来的共产党,都只能将解决社会矛盾的主要途径放在重新进行社会财
富再分配上,孙中山提出“平均地权”,但因其统治基础是拥有土地和
资产的有产阶级,无法将口号落实到操作层面。其后的局势发展已使中
国社会完全没有改良的任何余地,最后只有以消灭有产阶级的方法来敉
平社会矛盾。

  历史在转了一大圈以后,终于到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其间发生
的种种事件应如何评说,还有待历史的良心出现。总之中国必须开始艰
辛的经济体制改革,并在改革中出现了新的有产阶级——私营企业主与
个体工商户。他们有如岩石缝中长出的青草,一旦有了少许阳光雨露,
倔强的生命力就释放出来。到了九十年代后,这个阶层逐渐在各级人
大、政协中占有一些席位。随着社会财富分配的利益格局的变化,这个
阶层的利益诉求也日益明朗化。九十年代通过他们的代言人—— 一些经
济学家不断在各种场合提出要求。

  我一直很欣赏一句话:集团压力的平衡就是社会的现状。来自社会
各集团的所有压力,不仅始终是社会政策的决定因素,而且还是最公平
合理的决定因素。事关政府的所有事务,事无巨细,均取决于互相冲突
的集团压力,这是认识一般政府与特定经济政策的关键所在。改革之初
的财政包干是当时地方与中央“讨价还价”的结果,而一九九四年以后
实行的分税制,又是中央与地方“讨价还价”后利益分配格局改变的结
果。今年“两会”期间,“修宪”成了一个最受关注的话题,政府也已
经有实质性的表态与行动,实际上这就是民营经济实力日益增强的具体
表现。这个阶层的经济实力可从一个数据略见一斑:一九九八年社会零
售商品总额中,非国有商业企业的经营比重占百分之七十五点四,对任
何政府来说,忽视拥有如此经济实力的社会压力集团的利益诉求,至少
是不智之举。

  其实值得关注的倒还不是关于修宪的话题,因为这是早该提上日程
的一个议题,有关这一话题的争论焦点只在于一点:在确立私人财产神
圣不可侵犯的同时,将有不少人的不法收入合法化。不能让这些人“搭
便车”,堂而皇之地为他们的非法所得披上合法外衣,成为新社会中受
尊重的有产阶级。这一争论在道德上具有意义,但在具体的政治操作中
没有可行性。因为让非法收入合法化只是时间问题,这一过程绝对不会
因为一些人反对或者因为其不符合道德法则就会中止,除非我们愿意让
社会在意识形态与社会现实断裂所造成的无序化阵痛中永不安宁,或者
再让社会忍受一次大的社会震荡。对社会保持一定敏感的学者与政治家
真正应该关注的是“修宪”提案落实的途径:数年来,由于民营企业家
的组织——中国工商联这一社会压力集团及其游说疏通团体持续不懈地
努力,他们的利益终将在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得到体现。这是这一社
会压力集团与政府组织长期进行“政治博奕”的一大有划时代意义的成
果。

  财富是划分社会集团的本源,而社会现状就是各种社会集团之间
“博奕”的结果,中国目前由于财富占有格局的变化,早已形成各种有
着独立利益的社会团体,形成了新的社会格局——我将这种局面戏称为
“老权贵带入新社会”。这些社会集团的利益诉求必将在未来的政治格
局中有所体现。一般而言,中国目前的利益集团有三大类,第一类是有
着经济目的的社会压力集团,如工商联及各种形式的企业家协会与其他
类型的经济组织。第二类则是以社会、政治、宗教或慈善为目的的社会
压力集团,如倡导环境保护的组织、宗教组织或义工联等。这些组织都
有自己的游说疏通团体,如“政协”与“人大”这两大组织每年召开的
例会,就是这些游说疏通团体进行活动的主要场所。必须指出的是,中
国目前不少行业协会,其实还不能算是一个利益集团,从他们的生存方
式与利益诉求方式来看,具有很强的“一身而二任焉”、非驴非马的时
代特点——在政府面前,行业协会代表企业;在企业看来,这些行业协
会代表政府。只有工商业人士的组织——全国工商联才有明确的利益诉
求,并在政治上有较积极的表现。第三类则是数量上占绝大多数的庞大
人群(称之为集团似乎有点不合适),如教师、企业的白领阶层、农
民、国有企业的工人、流入城市的农民工(包括“三无”人员)等等,
这些阶层其实都有突出的、迫切的共同利益,但就是没有能申诉其要求
的游说疏通团体。如企业的白领阶层,数量相当庞大,但没有关心其利
益的组织。农民与他们的兄弟——进入城市的农民工,更是在数量上占
压倒优势,但也没有相应的组织来代表他们的利益。教师协会、工会等
等组织,在目前并不具有申诉其所代表的阶层的利益功能。这些组织的
现状,必须要另写一篇文章才能讲述清楚。也就是说,我国现阶段,在
五花八门的各种利益集团当中,真正为自己利益工作的只有代表民营企
业利益的组织——全国工商联。与所有其它的社会组织相比,只有工商
联才是惟一有效的社会压力集团。这次修宪的成功,表明我国的民营企
业家阶层有了一定的“议价能力”。在政治精英与经济精英之间,已开
始有了适当的游说疏通渠道。

  中国的现状表明,市场机制本身不会给经济社会中各个集团带来公
平的结果,因为各个集团的“议价能力”相差悬殊。这就存在一个问
题:在未来各利益集团进行政治博奕的过程中,谁来代表没有“议价能
力”的弱势者群体说话?经济学家们鼓吹立宪保护私有财产并非不合逻
辑。美国的制度经济学家约翰·R·康芒斯就曾鼓励经济学家不应当谋求
符合全社会利益的经济法规,而应加入某个压力集团或阶层,并提出符
合该集团长远利益的措施。并举例论证古典经济学家毕竟是通过对十九
世纪处于上升期的英格兰工商阶级的认同,才对英国经济产生了决定性
的影响。从这一意义上来说,经济学家利益集团化可能是现代社会发展
的必然结果。

  但是一个社会终究应该有一部分人能超越个人利益计较来考虑问
题,因为任何社会都是由各种阶级组成。从共生状态来说,没有农民,
地主也没法生存;用现代经济学术语来说,则必须培养持续的社会购买
力,否则,房地产业主造好房子,工厂业主生产出各类产品,而社会其
他阶层缺乏购买能力,市场就不能形成有效需求——我们现在市场需要
疲软其中就有一个原因:贫困人口缺乏购买力。这就是说,必须要有一
部分人来代替没有“议价能力”的阶层——被遗忘的阶层来说话。不可
能设想政治博奕中,只有两大势力博奕出的结果会代表其他阶层的利
益。现在的中国,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及劳资关系中出现的新问
题,除了全能政府的问题之外,还必须考虑通过政府立法限制经济组织
对普通人民的经济奴役。而且中国的现状还不是没有劳工权益保护的法
规,而是如何将法规落到实处的问题,这就需要这些弱势群体有自己的
利益诉求组织,这已经不是目前口头上讲的“加强工会权力”之类的口
号可以做到的事情了。

  我们惟有期待“上帝的神秘作坊”里,产生成功的神来之笔。
作者: 21002    时间: 2008-9-12 01:33     标题: 林达:奥巴马胜出的历史意义

林达:知名旅美作家


  年轻的第二代移民奥巴马在民主党的总统候选人选战中胜出,创造出一个新的历史纪录。可以看到,历经漫漫长途,平等的立国理念再一次在美国民众中闪出光亮。

  最近,奥巴马宣布在民主党初选中胜出,成为美国第一个黑人总统候选人。种族问题在美国曾经是一个沉重的历史负担,可以说负担至今还有,只是,随着鲍威尔将军担任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即美国三军的实际指挥者);随着赖斯出任共和党政府的国务卿,直到今天,年轻的第二代移民奥巴马在民主党的总统候选人选战中胜出,击败了老牌政治家希拉里,创造出一个新的历史记录,至少证明,美国的族裔成见在减少,种族融合在取得实质性的进步。然而,这些历史进步都是长久努力的结果。

  美国的政治历史变化,建立在逻辑性非常强的法治传统基础上,每走一步,等于在确立一个知会全民的阶段性法律思考。进步的成果就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待人们的认识进步了,再以新的案例判定来完善巩固。

  美国种族问题也是一样,看上去五花六花的复杂景观,却由司法推进在保障历史进步的稳固和发展。

  美国种族问题的历史渊源

  美洲种族问题起于美利坚合众国诞生之前。先是南美的葡萄牙西班牙移民从非洲大量引进奴隶劳动,继而在北美的英国殖民地推行。在英王朝的纵容下,白人奴隶贩子和非洲捕捉贩卖同胞的黑人商贩结合,遂形成一个巨大的血腥行业。

  人的历史进步来自于良知的醒悟,远在合众国诞生将近100年前,北美白人就开始因宗教思考而反省和批判奴隶制的不人道,开始一些禁止贩奴的地方立法。在美国独立战争前后,代表着美国主流思想的北方,开始出现大量禁止进口奴隶和彻底废除奴隶制的立法文件。例如宾夕法尼亚和马萨诸塞,就是在独立战争期间完成废奴的。独立之后,美国北方各州也纷纷跟进废奴。

  在英国殖民时期,各殖民地相当于独立小国家,差别很大。例如南方的佐治亚,一开始是由英国总督规定不准蓄奴,在一系列政策失败后,反而在美国独立前开始大规模蓄奴。对蓄奴问题的认识差异和处理不同,形成美国独立后南北两方的政治紧张,并且在1860年导致南方各州准备脱离联邦。林肯最终决定,以战争拖住南方。1861年至1865年,美国经历4年的南北战争,双方共计有60万人的战争死亡。战后,曾经富庶的南方一片焦土,经济被摧毁。

  战争不仅带来南方民众对北方的长期敌对情绪,也由于在战争后期林肯宣布废奴,使得南方民众把战争带来的痛苦迁怒于黑人。经过一段北方人主导的重建时期,南方回归自治,并且通过了一系列地方法,实行黑白种族隔离。例如,根据路易斯安那州1890年通过的法律,火车必须为白人和有色种族提供平等但隔离的不同车厢(汽车电车不在此列)。这条法律引起一场司法挑战,这就是布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v.Ferguson)。1892年6月7日,具有八分之一黑人血统的荷马·布莱西(HomerA.Plessy)故意登上一节专为白人服务的车厢,根据上述州法律,布莱西被认定为“有色种族”,因违法被逮捕。他将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告上法庭,指其侵犯了自己根据美国宪法而享有的权利。法官弗格森裁决州政府有权在州境内执行该隔离法,布莱西被判罚金300美元。1896年,布莱西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次年5月18日,最高法院以7:1的多数裁决: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并不违宪,其原因是当时南方种族隔离法案都强调“隔离且平等”。这是美国《独立宣言》在要求和英国分离的时候强调的一条原则,而《独立宣言》的原则也是美国的立法依据之一。

  用这样的逻辑死死咬住“平等”,是美国南方一系列种族隔离立法能够成功生存近百年的原因。当时在南方,白人去使用为黑人服务的公共设施,也是违法的。问题是白人多而富裕,他们的公共设施普遍且条件更好,白人没有必要去使用专为黑人服务的设施。在上世纪60年代美国南方黑人民权运动之前,美国的南北方在种族相处的状况上是有本质不同的。在北方,黑人早就融入社会中,黑白矛盾是密切相处之中文化差异和利益冲突带来的矛盾。在南方则更多的是种族隔离中由于黑人状况差而带来的贫穷和屈辱。

  寻求真正种族平等的黑人民权运动

  1909年,美国全国有色人种协会成立,他们要打破南方的种族隔离,首先把教育作为司法挑战的突破口。

  循“隔离且平等”原则,联邦最高法院在1896年也对教育作过裁决:只要黑白学校有相同的地位,那么隔离制度是合法的。此后,全国有色人种协会协助一系列与教育相关的种族隔离案件进行司法告诉,最后以著名的布朗案取得决定性胜利。

  布朗是住在堪萨斯州托皮卡的小学生。她和姐姐每天要去五英里之外的黑人小学上学。她申请去临近家的白人小学,当地法律允许人口大于1.5万的城市可设立种族分离学校。布朗于是因种族因素遭教育局驳回。全国有色人种协会协助13位家长一同参与布朗案集体诉讼,要求停止种族隔离政策,指控学校侵害了布朗据宪法保障的同等保护权。

  1954年5月17日,最高法院沃伦大法官以法庭上的证据指出,教育是否平等,不能光看校舍、课程、教师工资等“有形因素”,主要还得看分离的教育制度的“后果”。证据表明,种族分离的学校制度,在黑人儿童中造成自卑感,这种自卑感对他们精神和心智的伤害不可弥补。因此,最高法院作出了历史性判决:“公共教育领域里,分离且平等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分离的教育设施,内在不平等。”学校的种族隔离违反了所有公民得到法律平等保护的宪法第14修正案,是违宪的。最高法院命令,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有责任取消分离的教育制度。1955年,最高法院对布朗案再次作出判决,命令全国的联邦法庭在其判决中要求“用审慎的速度”废除黑白分校制度。这个判决也推动了南方黑人的觉醒。

  1955年,在亚拉巴马州的蒙哥马利市,一名叫罗莎·帕克斯的黑人妇女,在一辆种族分坐的公共汽车上,没有按照规定给白人让座而被捕。她并不是想反抗什么,只是那天很累,烦了这“愚蠢的规定”。本来罚点款事情就过去了。罗莎·帕克斯回家,继续过她自己的日子。这一事件让后来的黑人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获悉,他当时是蒙哥马利市一个教堂的年轻牧师,只有26岁。他马上意识到这是一个推动南方变革的机会。作为牧师,马丁·路德·金想到“非暴力”的群众抗议,是一件很自然的事情。这个城市5.5万名黑人,开始了为期381天的对公共汽车罢乘的运动。更多的黑人劳工没有汽车,他们上班搭车,是公共汽车的主要乘客。这是一个令人动容的普通人争取尊严的抗议,非常“被动”的形式,抗议的风格“很基督教”。他们只是走着上班,只拥有“疲惫的双腿,疲惫的灵魂”。但是他们尊严觉醒:“不与邪恶的规章制度合作,不再给予汽车公司以经济上的支持。”

  最终,也是司法判定作为进步的标志。1956年6月5日,联邦地区法庭判决亚拉巴马州和蒙哥马利市的有关法律违宪。1956年11月13日,这个判决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支持,判决由政府支持的市公共交通系统不得实行种族隔离。

  从上述判决可以看到,判例的逻辑是针对纳税人支持的公共服务体系。因为对于美国这样一个自由经济自然发展的国家,私人小商业的经营方式,国家历来是不干预的。因此这个判决并不涉及南方大量私人商铺的种族隔离,例如一些酒吧饭店是不给黑人提供服务的。

  假如说有关教育的布朗案件的判例,是黑人民权运动的一个启动,那么,对罢乘运动的判决,可以说是引发了决堤。罢乘是被动的抗议,黑人只是不去坐车,而在1960年,一个黑人大学生发起了针对私人商业的“入座运动”,这是一个主动出击,就是你规定不为黑人服务,我作为黑人偏偏坐进酒吧和饭店去,不论你怎么对待我,我就是坐在那里不动,直至警察来带我去监狱。表面上看,它和罗莎·帕克斯事件一样,实质上却不同,因为罗莎·帕克斯不是一个蓄意挑战的行为。从所谓“非暴力抗争运动”来说,被动和主动也有本质的差别。入座运动很快成为真正的群众运动,在整个美国南方展开。

  这个时候,可以说,黑人民权运动作为“运动”,大规模展开了。这是群众性的政治运动,有一批领袖,有计划的行动,有游行集会,最著名的是在林肯纪念堂前面,马丁·路德·金向全国发表演说:“我有一个梦想。”

  理念和立法互动下的历史进步

  回顾黑人民权运动,我们看到,它的成功是一个必然。首先,平等自由的理念从一开始就是美国的立国基础。在民权运动之前,美国的绝大多数地区,不管是黑人还是白人,长期以来都认为南方几个州的种族隔离政策是荒诞不经的。即便是在南方,不论是黑人还是白人的学校,孩子们受的教育,都是自由平等的基本理念。南方特殊局面的形成,有几方面原因,一是美国是由各独立的英国殖民地小国联合的“联邦”,联合后也是以各地自治为主,长期以来地方强而联邦弱,联邦很难立法干预地方。就像今天欧盟很难立法干预欧洲各国自己的法律一样。二是南北战争的爆发和南方因此受到北方军队的毁灭性摧毁,这一方面使得南方在特定领域形成对联邦的对抗情绪,另一方面联邦对干预南方也形成“心理障碍”。就像你第一次去人家家里干预,把人家房子烧了,第二次当然就会犹豫而驻足不前。但是,在美国其实每一个人都知道,南方的局面违背美国的立国理念,是撑不久的。因此,一旦黑人民权运动在南方开始,立即获得全国支持,这种支持最后还是落实在联邦立法上。马丁·路德·金就很明白这一点,在他的著名演讲中,他的“梦想”中的一个,就是联邦民权法律的进步。

  联邦民权法的意思,就是美国人终于站起来说,是的,联邦不能干预地方自治,但是有一条底线,就是你不能违背我们的基本立国理念,不能侵犯基本人权,否则联邦还是有权干预地方的。它的通过不容易,是因为美国人的州自治相当于小国家主权一样不受侵犯。联邦立法扩权凌驾于州法之上,哪怕是一个局部,也是极为震撼的事件。最后,在肯尼迪、约翰逊两任总统的推动下,1964年联邦民权法终于出台。在此以后,还有一系列和民权有关的立法出来,地方立法侵犯民权的历史完全终结了。

  1964年民权法的出台,有力支持了正在热火朝天中的黑人民权运动,一系列案件原来很难定罪,现在由联邦民权法判下来。地方种族隔离的立法,都在联邦民权法之下失效。我们说的“歧视”,常常认为是个人之间、民众之间的基于性别、肤色、种族、年龄等等的看不起,实际上,在政治、法律层面讨论的歧视,是立法规定不得在行为上侵犯人权,在法律上保障弱势群体。例如,一个人永远可能看不起另一个人,可是作为一个房主,你不得“有区别地”出租房屋,不能租给白人不租给黑人。此后,一系列联邦民权法的出台,不仅保障了黑人,也涵盖了所有弱势群体的权利。

  但是反过来,立法和普法教育,也在增强民众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尊重,在增强对美国平等自由立国理念的具体理解和体会,在提高民众的“良善之心”,这在南方在北方都一样。

  假如纯粹从立法规范去看,当然,一个屋主不可以不租屋给黑人,但是,他仍然可以在心里“歧视”黑人。所以,美国的历史进步,能够立法是一个证明,因为在一个民主国家,只有多数人赞同,才可能立法。

  当奥巴马今天成为一个政党的总统候选人胜出,可以看到,历经漫漫长途,美国的立国理念再一次在民众心中闪出光亮。
作者: davidlh    时间: 2010-11-21 13:50

两篇都很好,拜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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