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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取代行政不过是给强制拆迁贴上一个合法的标签

以司法取代行政不过是给强制拆迁贴上一个合法的标签

以司法取代行政不过是给强制拆迁贴上一个合法的标签  以司法取代行政不过是给强制拆迁贴上一个“合法”的标签_仁文主意原创   时隔近一年,经过修改后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昨日再次全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有人认为“二次征求意见草案在公共利益界定和征收补偿上作了较大修改”,并明确了以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具有相当积极的意义。我却不以为然,觉得现在作出如此乐观的判断为时尚早。   在我们国家,司法就从来没有真正独立过,即使在形式上貌似独立,在现实中却还是依附于权力,它依然只是权力的一个附属工具——政府或者权力任何时候都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让法律按照它们的意志行事。我国的许多冤假错案,大多数都是在权力的淫威下产生的,尤其最近频繁发生的跨省追捕事件,更是殷鉴不远——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地位,许多手握大权的政府官员不惜利用司法这个公权力,实施对一些小人物的打击报复。在这种国情下,决定由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未必就是一件幸事。   说到底,运用法律条文的是人而不是机器。既然是人,就会有弱点,一个有弱点的人就往往容易被人左右,利用法律条文大做文章。而敢于与司法抗衡的必然是社会的强势群体,不是政府、政府官员,就是有钱人,或者是社会的黑恶势力,他们不在乎法律会怎么说,而只在乎自己想怎么做,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他们就会不择手段,通过威逼利诱多种方法让司法者屈服。尤其在这种蕴含着巨大利益的房屋拆迁事务上,他们更是不达目的,决不罢休。   在社会的强势群体面前,坚持真理是需要付出代价的,譬如自己的名誉、利益、前途……乃至生命,以及家属的利益与生命。因此,凡是敢于坚持真理的人必须具有一种奉献精神,必须有一种为捍卫法律的尊严而献身的牺牲精神。在当今这个世风日下、物欲横流的社会里,还有多少人愿意为坚持司法公正而牺牲自己的一切?!   在征求意见稿中有一句话说得特别好笑,它说,“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我国,许多时候权力就是法律,法律就是权力,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即使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如何,在权力面前,法律很少敢表明自己的观点,更不愿坚持自己的观点,却常常自觉或不自觉地附和权力,甚至和权力同流合污,共同侵犯“被征收人”的利益,最终的结果还不是政府想如何补偿就如何补偿,想怎么拆迁就怎么拆迁?   既然政府或者权力都可以干预司法,那么在政府和权力干预下的司法就势必无法做到公正。而一个不公正的司法它怎么可能为“被征收人”说话,又怎么可能去维护“被征收人”的利益?!那么象“征收补偿金拟不低于市场价”这种承诺就显得毫无意义、毫无价值,那些事关“被征收人”的利益也就根本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而“实行司法‘强拆’制约政府”更只能是一句空话。   只要政府或者权力没有停止影响司法公正的那一天可以,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就没有实际意义,这两者之间除了名称上的差异,其实质性永远不会有根本性的改变。而这种强拆因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结合了行政与司法两股力量,将变得更强大、更可怕、更让人无法抗拒,也更将让“被征收人”感到一种有冤无处申,有理无处说的恐惧与苦痛。   在一个权力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社会里,取消行政强拆未必是对政府侵犯“被征收人”权利行为的终结,唯有彻底限制权力干预司法公正的任何机会和企图,才能彰显法律的庄严和神圣。这也许比修订、完善法律制度本身显得更为重要、更为迫切。   仁文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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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朝,行政和司法是互通的,都是统治屁民的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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