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这群人中,可能只有几个人有能力制订政策、具体实行,但是,我们所有人都要有评判的权力。
——伯里克利(Pericles)
在我看来,西方政治学比较系统的源头应该是柏拉图的《理想国》,在这部其实很有点政治乌托邦的书里面,柏拉图提出了一个众所周知的“谁来统治”的问题。
在一向睿智的他老人家看来,最应该统治这个世界的,是哲学家,也就是后来研究他的人常说的“哲人王”,让我们帮他申诉他的理由吧,大概在他看来,政治是非常需要冷静的一件事情,所以,就非常需要有智慧有修养的人来治国安邦,而柏拉图心目中的哲学家,应该就是他心目中具备远见卓识的代表,并且,正如他们对待客观世界或主观情绪的态度一样,一向都是很——冷静的,所以,放到极其需要这种素质的政治运作上,似乎根据他们的身份来说,是最为合适不过的了,所以,他推崇哲人王。
让我们先不必讨论他这种政治观念或理念的对错,继续往下说。
后来到了近代,特别是有了霍布斯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人以后,人们明白,哲人王也许有治理国家的才能,但未必有治理国家的资格,因为先把几种比如君主制民主制或者贵族制的政体原型以及变种(慕春按:君主统治到君主专制,即古希腊所谓僭主;贵族制到寡头制,参见马基雅维利的意大利城邦时期政治实情;甚至所谓的“民主共和制”演为一大堆坏人统治或群氓统治,希特勒的德国与斯大林的苏联)放到一边暂且不提,事实上在整个近现代的西方,无论他们采取的是君主立宪也好,或者大体模仿并扬弃希腊罗马的民主共和也好,至少一个最基本的常识就是:像柏拉图那样的哲人王是不妥的,无论柏拉图心目中的“哲人”完美到什么程度,并且也暂且不提西方政治中一个最重要的“制衡”概念,那么柏拉图的哲人王从某种可以比拟的意义上,实际上与我们儒家推崇的“贤人政府”差不多,也就是说,是用一种伦理道德价值上的推崇来奠定政治学思考的基础与方向。
【慕春按:关于奠基于客观法律基础之上的“法治”与儒家所谓的“贤人政府”之“人治”,事实上由于信奉这些学说的操作者的个人用心与实际操作,只是一般意义上的简单区分,而没有从深层关系来予以辨析,从而就有可能忽视它们是既有截然对立的分歧,也有错综复杂的联系的。关于这个容易误会或浅释的问题,有兴趣的,可以参看著名哲学家贺麟先生【慕春按:贺麟 1902—1992 字自昭,四川金堂人。我国著名的哲学家、哲学史家、黑格尔研究专家、教育家、翻译家。】的那篇《法治的类型》,这篇文章思想明晰,讨论周详,非常有意义,过段时间也许我还要谈到。它发表于1938年,收录在贺氏享有盛名的那部集子《文化与人生》里,在那里他说:“故真正的法治,必以法律的客观性与有效性为根本条件。所谓客观性,指法律作为维持公众秩序和公平的客观准则而言。所谓有效性,指立法者与执法者以人格为法律之后盾,认真施行法律、爱护法律、尊重法律,使其有效准而言。二者缺一,不得谓为法治。故法治的本质,不惟与人治(立法者、执法者)不冲突,而且必以人治为先决条件。法治的定义,即包含人治在内。离开人力的治理,则法律无法推动,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故世人误认人治与法治为根本对立,以为法家重法治,儒家重人治,实为不知法治的真性质所在。”(商务印书馆贺麟《文化与人生》第46页)】
但是,自马基雅维利的政治理论一出,甚至等不到这个所谓务实政治的提倡者的出现,柏拉图的“哲人王”的天真想法就已经没有立足之地了,原因很简单,政治学说的基础,根本不可能建立在对某些个人的道德品质的期许上,无论一个的道德品质有多么崇高,根据人性普遍性的变化无常与流动不居来看,即使将所谓人性固有或常有的贪欲与自私忽略不计,一个头脑正常稍微能够思考的人,始终不可能把瞬息万变的政治局势委托给一个无论从总体上,还是本质上都难以信任的道德家们身上。十九世纪比较伟大的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说过一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不管是柏拉图的“哲人王”还是儒家学派的“贤人政府”假如单独来看,无论从理论上尤其实际上,我认为都是站不住脚的,实际上他们与近现代西方政治的本质区别,就是一般意义上“人治”与“法治”的区别。而这,如今已基本上是有识之士的共识,甚至是常识,虽然也容易被有些人不加分析与辨析的笼统的“大而化之”。因为他们都知道,相较于人性的变幻莫测,稍有头脑的人,都会如同韩非子那样把砝码压到制订的根本制度上,所谓的“法治”上,而不是指望人性——无论它多么崇高优越——良善这个不稳定的质素,来与丝毫大意不得,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政治运作管理联系起来。正如韩非子曾经说过类似的话,法治的好处就是你如果是个好人,当然最好;如果你是个坏人,或者原先好人现在想要作恶,我们就要收拾你。这就是我们——法治的好处。(慕春按:申韩之“法治”弊端多多,这里取其积极正面意义而言,望读者诸君细察深思。)
可是很多政治学者都指出了,韩非子的法治与西方的民治不是一回事,在韩非子的眼里,法治是为统治者也就是君王服务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举措,而西方的民治,一般意义上,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行为,是一种“人民当家作主”的意思,其实有人早就从词源学上追索过西方“民主”一词的涵义,就是人民做主管理国家的意思。所以,韩非子以及法家的法治与西方的民治只有表面上的仿佛,而没有实质上的等同。前者的着眼点也就是服务对象是所侍奉的君王,而后者的着眼点是“天赋人权”的普罗大众。
那么,西方的民主观念如果回到上面柏拉图所提出的问题:谁来统治?当然就是人民或者更确切意义的公民来统治的意思,直白点说,公民就是统治者。
让我们先不讨论这个公民是全体公民,还是大多数的公民,看看马克思的政治理论又是怎么回事。
鉴于大家都很熟悉马克思的政治理论,我就跟着卡尔·波普尔直言不讳和盘托出:在马克思列宁等人看来,最应该统治这个国家,甚至整个世界的,就是无产阶级,所谓“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我想我们不应该很陌生了,那么我们现在可以大致从柏拉图起,一直大体延伸到西方近现代的民主政治,祛除中间所谓“君权神授”的实际上的君主专制(与英国式的君主立宪相区别)不谈,而再回到马克思政治理论的所谓“无产阶级专政”,我们可以发现,这里面尽管每个政治理论的内容可说迥然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早在柏拉图就提出的那个问题:谁来统治?
在柏拉图看来,是应该由“哲人王”来统治,经过君权神授的君主专制以后,到了近现代的西方,经过很多理论家的阐述,以及很多实践家的实干摸索,于是统一认识为应该用“公民”来统治国家,不管他们理想中采取的形式是古希腊城邦的全民公决,还是当今普遍通行的代议制,他们的宗旨应该是相同的,就是一个国家真正具备统治权利与权力的,只有西方真正法治意义上的理论上的全体公民,虽然实际上采取的施政手段可以根据彼此的国情与传统,而有所不同。而马克思政治理论从根本上说,尽管对于“无产阶级”的理解也许每个人的解读容有很多歧异的地方,但关于人民或公民来参政议政治理国家的本质意向,我认为无论东方西方,只要是在这两种思维笼罩之下的国家,应该从理论上原则上都是相通的。
但是二十世纪据说很伟大的一位集政治学哲学科学思维于一身的卡尔•波普尔先生,对于这个涵盖上面我所讨论的几种政治思维,提出自己的异议。他认为政治思维的根本方向从柏拉图起,就可谓误入歧途了,因为在他看来,这个“由谁统治”的提法,其实应该换成“‘在道德上,我们最该谴责哪一种政府?’或者倒过来问:‘哪种政府形式最能让我们摆脱政府中的邪恶、无能与损害?’”(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第103页《二十世纪的教训——卡尔•波普尔访谈讲演录》之“第八章 民主政体理论与实务的省思 译者 王凌霄)
因为卡尔•波普尔觉得,这才是支撑雅典民主与现代西方民主的基础。并且,“民主,不是多数人的统治,而是一种让大家不受独裁控制的制度。它不允许独裁累积权力、肆意横行,而是在寻找一个限制国家权力的方法。”因此,卡尔•波普尔先生认为,“应该争论的问题不是‘谁’来统治,而是某一种政府究竟应该‘如何’统治。重点是政府不应该管太多,或者,更精确一点,是政府该‘如何’管理国家的问题。”(第104页)
在卡尔•波普尔看来,这个“谁来统治”的问题一个最根本的弊端,以我之见,大概就是它预先蕴含了一种道德上的先验性质的优越,以及由于这种优越导致的自我标榜自我放纵后的权力滥施,比如在柏拉图看来,统治者应该是最好的人,“这当然是一个合乎道德的答案。”而马克思恩格斯则会说,“无产阶级应该专政。”但是假如希特勒也遇到这个问题,按照波普尔先生的看法,他的答案一定更加简单。谁来统治?——我。
同时,尽管“公民进行统治”在有些不喜欢辨析的人看来,应该是最好的一种回答了,但是很明显它忽略了所谓“大多数的独裁”的问题,比如希特勒的德国与斯大林的苏联,(正如波普尔提醒我们的,不要忘记,希特勒正是通过“合法选举”而上台的。【慕春按:参见希特勒特别是在奥地利的“全民选举”上台施政的故实】在一个单一僵化思维的框架下,在不容许任何具有独立思考的个人,拥有不同意见的束缚下氛围里(哪怕也许只是理论上的)正如波普尔引证的“雅典民主”的史事一样,由大多数人来执法并且不容异议的情况下,就会造成比如说一,雅典民主政权屠杀提洛岛(Delos)民的罪行,岛上的男人全部被杀,妇人与小孩则被卖作奴隶;二,对苏格拉底的不公审判,罪名则是牵强附会的亵渎青年与不敬神祇。
所以,在卡尔•波普尔看来,真正的民主绝非人民的统治(rule of the people),也不该任由人民统治,那种人民统治或者全民创制(popular initiative)的概念应该遭到全民评判(judgement by the people)的概念的取代,因此他用伯罗奔尼撒战争的历史学家修昔底德的话来阐明伯里克利的政治理念:在我们这群人中,可能只有几个人有能力制订政策、具体实行,但是,我们所有人都要有评判的权力。
至于全民评判的精髓就在于,尽管实质上政策可以由少数人制订,或者政府可以由少数精英来运作,但假如损害到了公民们的正当权益与必需自由,那么,公民就可拥有在进行了具有充分理由的评估以后(当然要以能够最大化的体现民意的近似公正的法律为依托,作为衡量的唯一标尺),对之施加肯定或否决的权利与权力,甚至,正如波普尔所谓,“我的观点是这样的:不管哪一种统治形式,最重要的,是能够允许政府以不流血的方式更换——随后,新政府还要有能接管统治的权力。至于更换的方式本身,倒没有那么重要——也许是代表或是投票者的大多数认可,或者联邦法庭的法官做出裁决。最能彰显美国民主本质的,莫过于尼克松总统的辞职(实质上就是被赶下台)。”(第105页)
为诚实以免误会混同计,我必须指出,虽然有我个人对于借鉴政治理论后的一点学习思索,但这篇文章的主要中心或重心,源自卡尔·波普尔的思考,文中已经指出,希望大家留意。
转自天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