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关于强奸或家庭暴力的数字。
卖淫日益成为藏族地区的一个问题,拉萨有数百家妓院半公开地经营。据西藏自治区的国际开发人员报告说,在西藏自治区两座最大的城市拉萨和日喀则从事商业性性交易的人数没有可靠的数据。有些卖淫活动发生在党、政、军拥有的设施中。西藏自治区的大多数妓女是汉族妇女,主要来自四川省。但是,一些藏民——主要是来自农村或游牧地区的年轻女孩——也从事卖淫。虽然藏族地区卖淫行业中的艾滋病及病毒感患率不明,但西藏自治区卫生厅在1993年至2009年间报告自治区内有102例艾滋病及病毒感患者,包括去年1至11月新增的28例。由于缺少对艾滋病毒传染方式的了解,外加经济压力,从事卖淫的妇女和女孩在性交时没有采取保护措施。
根据计划生育政策,藏民及其他少数民族可比汉族家庭多生孩子。一些在城市中居住、拥有正式工作的藏民、身为共产党员或政府官员的藏民、以及一些生活在藏族地区的汉人限制在两胎。农村地区的藏民被鼓励不超过三胎,但并无强制性要求。
根据官方政策,初等教育属于普及免费义务教育。根据西藏自治区的官方统计数字,6岁至13岁的儿童中96.5%入学,自治区52万小学生中有90%完成了初中教育(九年)。2003年,联合国教育权利特别专员报告说,中国官方的教育统计数字并没有准确地反映入学率,也未经独立机构核实。
在中国,只有少数地区不存在性比例失调的问题,西藏自治区是其中之一,性比例的失调的原因是选择性堕胎以及对女婴提供的健康护理不足。
澳门
澳门的人口约为557400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SAR)。根据澳门的宪法(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除国防和外交事务外,特区享有高度自治。7月26六日,由3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举崔世安为特区行政长官。这是一次没有竞争的选举,崔于12月20日就任。9月20日,在基本上被认为是自由和公正的选举中,选民通过分区直选选出了29人立法会中的12名议员;在剩余的17名立法会议员中,10人通过间接选举产生,7人由特区行政长官任命。文官政府基本上保持对安全部队的有效控制。
政府基本上尊重其公民的人权,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最值得注意的问题是限制公民更换政府的能力、有关官员腐败的报告以及人口贩运。
澳门的人口约为557400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SAR)。根据澳门的宪法(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除国防和外交事务外,特区享有高度自治。7月26六日,由3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举崔世安为特区行政长官。这是一次没有竞争的选举,崔于12月20日就任。9月20日,在基本上被认为是自由和公正的选举中,选民通过分区直选选出了29人立法会中的12名议员;在剩余的17名立法会议员中,10人通过间接选举产生,7人由特区行政长官任命。文官政府基本上保持对安全部队的有效控制。政府基本上尊重其公民的人权,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最值得注意的问题是限制公民更换政府的能力、有关官员腐败的报告以及人口贩运。
对人权的尊重
第一节 尊重人格的完整,包括不受以下行为的侵犯:
任意或非法剥夺生命
没有关于政府或其代理人任意杀人或法外杀人的报道。
失踪
没有关于因政治原因失踪的报道。
酷刑和其他残忍的、非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没有关于政府或其代理人任意杀人或法外杀人的报道。没有关于因政治原因失踪的报道。
法律禁止此类做法,政府基本上尊重这些权利。上半年,警察调查了八个侵犯“人身安全”的案件和两个“威胁”非在押人员的案件。另外,澳门保安部门监察委员会接到两起投诉,其中一起已被证实并移交检察官办公室调查。在2008年,有15起关于警察对被关押者施暴的投诉;其中四起受到纪律处罚,六起尚未结案,五起因缺乏证据被驳回。
监狱和看守所条件
监狱和看守所的条件基本上符合国际标准,而且政府允许独立人权观察员进行访查。在过去一年中没有发生此类访查。2008年,监狱当局邀请了本地和国际新闻媒体参观监狱,并与囚犯一起参加讲习班。
监狱的设计容量为1050人,上半年关押了961人。2008年(最新可得数字)有108名女囚犯和21名少年犯(年龄在16-17岁)。另有31名少年犯被关押在由少年犯管教所管辖的另一处设施中。
任意逮捕或关押
法律禁止任意逮捕和关押,政府基本上遵守这些禁令。
警察和安全部门的职能
文职当局对公安警察(普通执法机构)和司法警察(刑法调查)保持有效的控制。政府拥有有效的机制,能够调查和惩罚滥用职权行为和腐败行为。在过去一年中,没有关于警察犯罪后逍遥法外的报道。
逮捕程序和关押期间的待遇
逮捕系凭足够证据由适当授权的官员签发逮捕证后公开执行。被关押者有权自己挑选律师,如果贫困,可由特区政府提供一名律师。被关押者还能够立即与家人会面。警察必须在执行拘留后48小时之内让被关押者见一名审查法官。审查法官在刑事案件中主持审前调查,享有广泛的权力,包括收集证据、下令起诉或撤销诉案、以及确定是否释放被关押者。法律规定案件必须在提出起诉之后六个月之内审理。刑事诉讼程序法规定,根据指控的罪行以及司法工作的进展,审前拘留时间为六个月至三年。根据法院公布的数字,2008年标准审前拘留期为8.2个月。当刑期可能超过三年时,法官经常拒绝保释。
拒绝公正的公开审判
法律规定司法独立,政府基本上尊重司法独立的惯例。法院可以裁决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责任或中央政府与特区的关系”的事项,但作出最终判决前(最终判决不得上诉),法院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寻求对有关条款的解释。当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时,法院“要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解释”来执行这些条款。
葡萄牙文和中文都是官方语言。将法律和裁决书译成中文和葡萄牙文的必要以及当地双语律师和治安官的短缺阻碍了法律体系的建设。此外,法官也严重短缺。
审判程序
法律规定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独立的司法系统基本上维护了这项权利。
被告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并可以获得政府所持有的与其案情相关的证据。被告还有权提起上诉。审判公开进行,除治安法庭外,案件均由陪审团审理。被告有权出席审判,并且与证人对质。他们还有权及时向律师咨询;公共律师为无钱请律师或无力支付诉讼费的人提供服务。法律规定所有居民都享有这些权利。
司法系统为公民提供公正而有效的司法程序;但是,由于法院系统工作量过大,从提出民事诉讼到安排庭审常常需要等待一年之久。
政治犯及被关押者
没有关于政治犯或因政治原因而被关押的报道。
民法程序与赔偿
有一个独立公正的负责处理民事案件的司法系统,公民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因人权被践踏或剥夺而遭受的损失。
任意干扰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
法律禁止此类行为,在实际运作中政府基本上遵守这些禁令。6月26日通过了《打击计算机犯罪法》。该法律界定了一系列犯罪行为,授权警察可以凭法院下达的传票命令互联网供应商保存和提供多种数据。针对此项法律授权警察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经法院命令便采取行动,一些议员表示关切。
第二节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言论和新闻自由
法律规定言论和新闻自由,在实际运作中政府基本上尊重这些权利。
6月26日,根据《基本法》第23条的一项要求,《维和国家安全法》生效。它规定凡从事或筹划从事下列行为者均触犯刑法:叛变、分裂、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及盗窃国家机密。叛变、分裂和颠覆罪都指明必须涉及使用暴力,政府声称该法律不会侵害以和平方式进行政治活动的权利或新闻自由。
维权人士和一些议员对“筹划从事活动”的定义模糊表示关切,他们认为该定义有可能使许多活动成为非法。政府官员则坚持认为,以筹划行动的罪名起诉,必须符合刑法既定条件,即必须既有企图又有从事暴力行动的实际能力才构成犯罪。
对于使用“窃取”一词来定义一种非法取得国家机密的行为以及没有针对新闻记者出版机密信息提供明确的“公共利益免责辩护”,维权人士和一些议员也表示关切。另外还有人担心,中国对国家机密的广泛定义以及可以在事后把某些非保密材料定为保密材料的能力都将对该法律的实施产生影响。特区政府声称,只有那些拥有按照法律规定只能由政府官员接触的机密信息的人才会被指控泄露机密。新闻记者以及收到此类材料的其他人不会被追究责任(假定他们没有明确索取或购买该信息)。政府还称,披露没有标明为机密信息的信息不会获罪。(早于《维护国家安全法》制定的《出版法》规定了新闻记者没有权利出版已知属于国家机密的材料。)截至年底没有人被依据新法被控犯罪。
独立媒体活跃,能够无限制地表达多种观点,国际媒体可自由运作。主要报纸得到政府的大量资助,往往密切追随中国政府关于敏感政治问题(如台湾问题)的政策;但是,他们可以对特区政府进行自由报道,包括批评政府。
据新闻媒体报道,针对崔世安在无人竞争的选举中当选特区行政长官,一些维权人士试图刊登广告批评“大家族把持政府职务”,结果其用于集资的银行账户被关闭。银行告诉当地新闻媒体说:“银行如果认为客户使用或计划使用其银行账户的方式对银行造成损害,就有权关闭该账户。”该账户中的资金被退回账户持有人。维权人士声称关闭该账户是出于政治压力。没有当地媒体愿意刊登该广告。
互联网自由
政府对访互联网不做限制,没有关于政府监视电子邮件或互联网聊天室的报道。个人和团体能够通过互联网——包括使用电子邮件——和平地表达观点。根据国际电信联盟2008年的统计数字,澳门特区有大约49%的居民使用互联网。
学术自由和文化活动
政府不限制学术自由或文化活动。
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
集会自由
法律规定集会自由,在实际运作中政府基本上尊重此项权利。法律要求举行示威需事先通知,但无须获得批准。
反对《维护国家安全法》的当地人士举行了多次抗议活动,但来自香港的抗议人士有几次被拒绝进入澳门特区(见第二节d款)。但是,在3月,一个香港维权人士团体获准进入澳门特区并在政府大楼前举行抗议活动。按照法律规定,示威活动不得在政府、法院或警察设施30码之内进行,亦不得在中央政府派出机构和领事馆前示威。
结社自由
《基本法》和《民法》保障结社自由。结社无须获得授权,唯一的限制是成立的组织不得宣扬暴力、犯罪或妨碍公共秩序。从2008年1月到2009年6月,共有458个团体成立,没有申请被拒绝。
宗教自由
法律规定宗教自由,在实际运作中政府基本上尊重此项权利。
社会虐待与歧视
各宗教团体之间基本上保持友好关系。犹太人口非常少,没有关于反犹太主义行动的报道。
更详细的讨论请参见《2009年国际宗教自由报告》,网址是:
www.state.gov/g/drl/rls/irf/
迁徙自由、内部流离失所人员、难民保护以及无国籍人士
法律规定可在国家内部自由迁徙,亦可自由前往外国旅行、移民和返国。在实际运作中政府基本上尊重这些权利。被拒绝进入澳门特区的人员有权与其国家的领事馆或其他代表联系、请求提供翻译服务以及向律师咨询。移民局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合作处理难民事务。
法律禁止强行驱逐,在实际运作中政府基本上尊重该项法律。
《内部安全法》授权警察阻止和驱逐符合下列条件的非特区居民:按照法律规定为不受欢迎的人、对内部安全和稳定构成威胁的人或被怀疑从事跨国犯罪活动的人。警察利用这项法律阻拦了数名寻求参加和平政治活动的人士以及参加学术交流的人士和新闻界人士入境,特别是在《维护国家安全法》审议期间和该法律刚刚通过的时期。
3月9日,保安司司长张国华告诉新闻媒体说,移民案件基于个案处理。他不承认有一个“黑名单”。
3月15日,由35名香港维权人士(包括14名议员)组成的代表团前往澳门特区。30人获准入境,但两名议员——梁国雄(“长毛”)和李卓人——以及另外三名维权人士被拒绝入境。
6月2日,天安门时期的活跃人士吾尔开希试图进入澳门特区向中国当局“自首”,并声称其目的是迫使中国政府就天安门屠杀进行对话以及探望其父母。台湾护照持有者通常无需签证即可进入澳门,但是吾尔开希被拒绝入境并于6月3日送回台湾。
12月19日,两名记者被拒绝入境。一名记者计划为香港《明报》报道澳门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周年,她告诉新闻媒体说,她没有被告知拒绝入境的原因。负责移民的保安警察后来告诉新闻媒体说,她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香港记者协会和香港新闻行政人员协会谴责了这项决定。
一名为香港《壹週刊》工作的记者在与家人度假时也被拒绝入境。
12月19日,香港议员“长毛”梁再次被拒绝入境,一起被拒绝的还有14名其他维权人士。他们本打算向正在澳门访问的中国家主席胡锦涛就香港普选递交请愿书。
12月20日——澳门回归日以及崔世安新政府就职日——香港市民支援爱国民主运动联合会的两名活跃人士被拒绝进入澳门。他们原打算举行示威,要求释放大陆《08宪章》起草人刘晓波。联合会活跃人士徐百弟告诉新闻媒体说,他受到移民官员的人身虐待,而且不准他和同伴蔡耀昌投诉。联合会的其他三名活跃人士获准进入澳门特区,但他们选择与同伴一道离开。
2008年12月,包括9名议员在内的一个由24名香港维权人士组成的团体,被拒绝进入澳门特区。该团体系前往参加与当时尚未通过的香港基本法第23条国家安全法规有关的活动(见第二节a款)。
保护难民
法律规定,按照《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1967年议定书》给予政治避护或难民身份。政府建立了一个保护难民的体系。在实际运作中,政府为难民提供保护,防止驱逐或把他们遣返其生命或自由因其种族、宗教、国籍、社团成员身份或政治意见遭受威胁的国家。在过去一年中,有五人申请难民身份。
第三节 尊重政治权利:公民改变其政府的权利
法律限制公民改变政府的能力。
选举和政治参与
只有少数公民在特区行政长官选举中发挥了作用。300人的选举委员会中有254人选自四个主要的社会界别(其选举权有限),46人选自澳门特区的议员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代表。负责挑选选举委员会的各界别及其从属单位通过讨论提名整好254名候选人,从而组成了未经选举的委员会。前社会文化司司长崔世安获得了300张提名票中的286张,排除了任何其他候选人通过获得50票提名参加竞选的可能,从而未受到挑战即当选为特区行政长官。他于7月26日获得选举委员会中的282票,被中国国务院正式任命为第三任特区行政长官。崔于12月20日就职。
9月25日,澳门特区选举了部分立法委员会议员。其中七席由特区行政长官任命;10名间接选出的议员在负责选举这些席位的四个社会界别内部协商后未经竞选即重新当选。共有16个“选举组”的123名候选人竞争12个直选议席(澳门特区没有正式的政党参选,候选人组成特别名册进行竞选)。
议员能够提出的法案类型有限。法律规定议员不得提出与公共开支、特区政治结构或政府运作有关的法案。与政府政策有关的法案必须获得特区行政长官的书面批准方可提出。立法会无权批准行政官员或法官的任命。
在送交立法会之前,法律草案要经一个由10人组成的、作为非正式内阁的执行委员会批准。《基本法》规定特区行政长官任命特区执行委员会成员,成员来自行政当局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以及公众人物。
澳门没有注册的政党,政治上活跃的团体作为社团或公司登记。这些团体在推动政治议程方面很活跃,批评政府的社团并不受到限制。此类社团可不受限制地参加对政府政策或法律草案的抗议。
立法会中有四名妇女。在政府内部还有妇女担任一些高级职务,其中包括行政法务司司长,这是特区政府中位居第二的官职。特区29名法官中有11名女性。女性在行政当局几乎占40%,在司法系统占45%以上,在立法会工作人员中也占45%以上。立法会中有三名少数民族议员。一名执行委员会成员也来自少数族裔,警察局长也是少数族裔。
第四节 官员腐败与政府透明度
法律规定对官员腐败进行刑事处罚,但是,官员有时从事腐败活动。
廉政公署(CCAC)调查政府部门的腐败行为,有权逮捕和拘押嫌犯。
最近的数字显示,在上半年廉政公署收到417起对各部门政府官员的投诉;其中336起属于刑事犯罪,81起属于行政案件。廉政公署调查了其中138起投诉,包括57起刑事案件和81起行政案件,11起案件被移交至检察院。廉政公署内部的行政申诉局负责审查廉政公署内部管理不当和滥用职权的投诉。在过去一年中没有关于此类投诉的报道。在廉政公署之外还有一个独立的委员会,称为廉政公署人员纪律监察委员会,该委员会接受和审查对廉政公署人员的投诉。
根据法律,特区行政长官、其内阁成员、法官、立法会议员和执行委员会成员以及各行政部门的领导人必须披露其财产。
法律不允许公众获取政府信息。但是,行政部门在网上用葡萄牙文和中文公布大量信息,包括法律、规章、命令、政府政策和程序以及政府官员简历。政府还发布与公众关心的题目有关的每日新闻。立法会提供的信息较少。
第五节 对于国际和非政府组织调查侵犯人权指控政府所持的态度
一批国内与国际团体通常可不受政府限制地监督人权状况,调查有关人权案例并发布调查结果。政府官员常常提供合作,并对这些团体的意见作出反应。
过去一年中,特区政府派出代表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联合国人权论坛的代表团。特区政府还与外交使团协作调查人权问题。
第六节 歧视、社会侵权以及人口贩运
法律规定,居民不受歧视,许多地方法律有防止歧视的具体禁令。政府有效地执行该法律。
妇女
法律规定包括配偶强奸在内的强奸为犯罪行为。政府有效地执行该法律。在上半年,有关于六起强奸案的报告。警察和法院对强奸案件迅速采取了行动。
政府有效执行禁止对妇女施行家庭暴力的刑法条款,并起诉违法者。但是,一些非政府组织和政府官员认为,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一个日益增长的问题。家庭暴力可处以1至15年监禁;同时有虐待配偶和对未成年人施加暴力的行为,可处以2至8年监禁;如果虐待导致受害人死亡,处罚为5至15年监禁。在上半年,警察接到221起有关家庭暴力事件的报告。
政府向被虐待的受害者提供医院治疗,医学社会工作者为受害者提供心理咨询以及社会福利服务信息。政府会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公共住房直至其投诉获得解决,但并没有为此目的而设的设施。政府还支持两条24小时热线,一条用于心理咨询,另一条用于举报家庭暴力案件。
非政府组织和宗教团体主办了一些为家庭暴力受害者设立的项目,政府支持这些团体和项目并帮助提供资金。社会工作局家庭暨社区服务厅下属的政府机构家庭辅导办公室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和她们的孩子提供安全的住所,并就对施暴者采取法律行动提供咨询。一个家庭咨询服务机构向在社区中心请求此类服务的人提供咨询。两个政府支持的宗教团体也为在家庭暴力中受害的女性提供康复项目。
卖淫合法并且常见;但是,帮助拉客和经营妓院属于非法行为。然而,澳门特区的色情业规模很大,其中包括妓院,据说大部分妓院受中国犯罪团伙的控制,卖淫行业中许多受剥削者都是妇女。
没有具体涉及性骚扰的法律,但总体而言,关于同等机会、就业和劳工权利以及劳工关系的法律禁止骚扰行为。在1月至6月,劳工事务局或社会工作局均未收到有关性别歧视或性骚扰的投诉。
夫妇和个人有权决定生育子女的数目、间隔和时机,并掌握必要的信息和手段,不受歧视。有关避孕的信息以及分娩和产后的技术护理人员随时都可以得到。妇女和男性就性病享有同等的诊断服务和治疗。
平等机会法律规定男女同工同酬;但是,观察人士估计男性和女性的工资有显著差别,特别是非技术性工种。法律允许民事诉讼,但很少有妇女向劳工事务局或其他机构投诉。基于性别或身体能力的就业歧视被法律禁止,对违反此类指南的雇主进行处罚。在上半年,没有关于性别歧视的报道。
儿童
根据《基本法》,在澳门居住的中国公民的子女(无论是否在澳门出生)以及在澳门特区出生的非中国籍永久居民的子女均被视作澳门永久居民。出生登记不区别对待这些类别。政府通过保护所有公民的公民与政治权利法律框架保护儿童的权益和福利。
特区实行强制教育,大多数5-15岁的儿童通过普通中等教育计划享受免费教育。但是,非法移民的子女不允许上学。专家认为这一排除条款仅影响到很少的儿童。
法律具体规定对儿童和学生的性侵犯行为、法律意义上的强奸和涉及未成年人的卖淫活动给予刑事处罚。刑法规定14岁为同意性行为的年龄,16岁为参加合法性交易的年龄。法律禁止以儿童为内容的淫秽书刊录像。
人口贩运
澳门特区是为商业性剥削贩运妇女和女童的中转地和目的地。大部分受害者是从中国内陆省份前往边界省份广东寻求就业的人员。她们受到假工作广告的吸引,受骗前来澳门。其他外国妇女和中国大陆妇女及女童被欺骗而自愿移民,以为可在夜总会工作、当舞女或从事其他工作。到达澳门以后,有些受害者被交给当地的有组织犯罪团伙,限制人身自由,被迫遭受性奴役。一些外国受害者误认为是前往其他目的地,但被转运至澳门,在这里被卖入色情业。
一项2008年颁布的全面的反人口贩运法律禁止各种形式的人口贩运,并规定了3年至12年监禁的处罚。如果受害者不满14岁,则加重三分之一的刑期。扣留、隐藏、损坏或销毁人口贩运受害者的身份或旅行文件可判处1年至5年的监禁,其他法律还可能有更严格的惩罚。11月,根据2008年法律被定罪的第一个人被判处7.5年监禁,其他几个案件正在等候审理。
虽然卖淫合法,但一项涉及“拉客”的法律规定,唆使、鼓励或协助他人卖淫以便从中牟利或谋生系犯罪行为,不过对此项犯罪行为的惩罚不太严厉,“拉客”罪案件中的卖淫者也不被视作受害者。
1月至12月报道了四起人口贩运案件。5月16日,司法警察逮捕了四名男人和两名妇女,罪名是人口贩运、控制妓女以及非法扣留身份文件。有19名受害者从6处公寓中获得营救,据报道她们在这些公寓中被强迫提供性服务。一位受害者告诉警察说,她曾被迫提供性服务60到70次,她所有的收入都被贩运者拿走。
当局认为,中国、俄罗斯和(在某些情况下)泰国的犯罪集团参与向澳门特区贩运被迫卖淫的妇女,到达之后受害者被移交给当地犯罪团伙。受害者来自中国大陆、蒙古、俄罗斯、菲律宾、中亚、越南和泰国。没有官员参与人口贩运的确切报道。2007年曾有一名警官被捕,据说他恐吓两名妓女,索要“保护”费。这名警官被开除,正在等候审理。
社会工作局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临时住所、心理咨询以及经济和医疗帮助。政府还印刷了就人口贩运进行公民教育的小册子,其信息包括相关处罚以及政府为受害者提供的保护措施。这些小册子有中文、葡萄牙文和英文版,在边境和中转地点分发。另外,警察和其他政府办公室、健康护理机构、社会福利设施、教育机构也协助分发。政府通过电视、报纸和广播发出通知,进一步向公众进行反人口贩运教育。反人口贩运委员会设立了一个网站,网站内容采用中文、葡萄牙文和英文,提供反贩运信息来源和信息,包括两条专门用于举报人口贩运罪行的热线。
美国国务院发布的年度《人口贩运报告》载于:
www.state.gov/g/tip
残疾人
法律禁止在就业、医疗服务或其他公共服务方面歧视身体和智力残障者,在实际运作中政府基本上执行此类条款。法律规定建筑物必须设有残疾人通道。社会工作局的主要责任是协调残疾人的公共协助项目并为之提供资金。政府公务员中有79名残疾人。
社会上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侵权、歧视和暴力行为
法律没有把任何性取向定罪,不禁止同性恋、双性恋或变性人(LGBT)成立组织或团体。在过去一年中,没有活跃的此类组织。这一年中也没有发生LGBT游行或其他事件。没有基于性取向而施加暴力的报道。
其他社会暴力或歧视
法律禁止歧视艾滋病及艾滋病毒携带者,限制对个人感染艾滋病毒的状况进行披露的次数。医疗界之外的员工无须向雇主披露其是否携带艾滋病毒。有些零星报告说其状况被公开的个人以及支持他们的组织面临某种形式的歧视。没有关于对艾滋病及艾滋病毒携带者施暴的事件。
第七节 工人的权利
结社权利
法律规定工人有权成立工会和参加自己选择的工会或“劳工团体”,无须事先获得授权或办理繁杂的手续。在实际运作中政府基本上尊重此项权利。从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政府登记了31个新的劳工团体、8个新的专业团体以及29个新的私营企业协会;没有一个组织被取消登记。没有参加工会的工人在全体工人中所占比例的数字。4月,立法会拒绝了一项关于工会法的议案,原因是一些关键问题没有足够的清晰度。
据国际工会联合会(ITUC)说,由于中国政府对当地工会活动——包括直接选举工会联合会(FTU)领导人——的强大影响,工会的独立性以及对工会会员权利的保护被削弱。中国政府的政策强调尽量减少对工作场所的干扰,一些工会受到批评,说他们类似当地传统的社区团体,局限于举办社交和文化活动。澳门民主发展联委会(UDDM)和当地记者称,工会联合会感兴趣的是提供社交和娱乐活动,而不愿涉及工资、福利、工作条件等劳工问题。
工人享有罢工权利,但是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保护罢工工人不受报复。政府认为罢工的员工受劳工法有关禁止报复条款的保护,这些条款要求雇主在解聘员工时必须有“正当理由”;但是,据报道政府未能执行这些条款。罢工、集会和示威都不得在特区行政长官办公室、立法会和其他重要的政府建筑物附近举行。
认为自己被非法解聘的工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或向劳工事务局或反腐败和非法行政活动高级专员办公室投诉,后者也具有巡查官的职能。但是,移民工不享有这些权利。
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
法律规定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协议具备效力,但没有保护集体谈判权利的具体法规;不过,政府并不阻拦或故意妨碍集体谈判。亲中国的工会没有尝试过举行集体谈判。移民工和公务员不享有集体谈判的权利。
国际工会联合会声称,根据法律不享有集体谈判权利的大批外籍劳工削弱了当地居民为改善工作条件和增加工资而进行谈判的力量。
法律禁止反工会的歧视行动以及雇主对工会活动的干涉;但是,澳门民主发展联委会对当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歧视工会表示关切。
澳门没有出口加工区。
禁止强迫劳动
法律禁止强迫劳动,没有关于强迫劳动的报道。
禁止童工和最低工作年龄
法律禁止未满16岁的儿童工作,但14岁到16岁的儿童可在“特殊情况下”获得工作许可。据报道有些儿童在家庭经营的企业或小企业中工作。当地法律没有就儿童的工作时数作出具体规定,而是应用国际劳工组织的惯例。劳工事务局通过定期和有针对性的检查来执行法律,违法者受到起诉。
可接受的工作条件
当地劳工法律规定了公平工资的总原则,并要求执行工资协议。特区没有法定的最低工资,但政府中聘用的外部保安人员和清洁工例外。平均工资能够为工人及其家庭提供较好的生活水平。
2008年,雇主、雇员和政府的代表讨论了各行业的最低工资方案。其结论是对所有行业都适用的最低工资规定过于复杂和困难,只有在全社区达成共识之后才能实施强制性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回应一项立法查询时,劳工事务局在4月再次声明社会尚未就最低工资达成共识。
当地的习惯做法是在就业时不签署书面劳动合同,除非是移民工,他们签订短期合同。据劳工团体报告说,雇主越来越多地采用临时合同,以逃避支付工人福利(如退休金、病假和带薪年假)的义务。由于合同期限短,也使得雇主更容易通过不延续合同的方式来解雇工人。8月25日,在就中国(包括澳门和香港)发布的报告所做的“结论性观察”中,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呼吁澳门特区政府把社会福利扩大至所有工人,包括移民工。
劳工法律规定每周工作48小时,每天8小时,超时支付加班工资,提供年度休假以及医疗和母婴护理。虽然法律规定每周必须有24小时的休息时间,但工人经常会同意超时工作,以弥补低工资的不足。劳工事务局向提出请求的工人提供协助和法律咨询。
劳工事务局执行职业安全与卫生规章,未能纠正违章行为者可能被起诉。在上半年,劳工事务局检查办公室进行了2830次检查,发现55起违章行为,总共罚款约162,300澳元(折合20330美元)。在上半年,发生了1728起工伤事件及3起工作中死亡事件。法律虽然包括一项雇主需提供安全工作环境的要求,但没有明文规定不得解聘拒绝在危险的条件下工作的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