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有西按]近来有个比较敏感的说法叫“后李庄时代的中国律师生存环境”,我一直不以为然。中国律师执业环境,一直就是如此,不见得都是因为李庄案的示范效应。不过最近的一些事,“有关部门”做事看来确实是越来越肆无忌惮、不顾天下公议了。“我就这么着,你又能怎么样?”知道北京两个律师要被吊照的事比较早了,一直没有特别关注它。真正开始关心,是在看了听证代理人杨金柱律师的质证意见。见到证据才引起了我的注意,因为可以分析了。然后向当事者要过来详细审看了听证的其他申述材料,我觉得本案北京司法局应当慎重处置。
唐吉田、刘巍两位律师执业中根本没有违规,没有过错,不应受到处罚。律师退庭不等于无理退庭;忍无可忍的退庭不但不违规,而是被不象法庭的法庭逼的。而且是律师保持自己基本人格尊严的基本权利;退庭在《律师法》中不是“应罚条款”,法律没有禁止退庭,只是不准“无故”退庭的“不准条款”。本案是“有故”退庭,而且这个“故”已经到了忍无可忍不得不“退”的程度。检察院有撤诉权、要求延期开庭权、对法庭监督权,律师什么也没有,但唯一对法庭的监督,只有不作为的退庭。案件敏感,不等于律师就不要说话,不要辩,不等于律师辩护权不准行使,不等于不准律师辩护。肆无忌惮地欺负律师,把律师整跑了,整跑了还要处分你,你不配合演戏了罢演了我就整你,这未免太江湖了。
律师无礼,法院可以发处罚《司法建议》,那么法官无理、无礼,司法局、律协有没有发过处罚建议?有没有权利发?这种“冲突一方要求处罚另一方”的事件,只是一种“举报权”,没有“决定权”。别把这种《司法建议》真当回事。司法局听证必须降低这种《司法建议》的效力,只是一方意见举报而已,绝不要把它当成必须执行的圣旨。《司法建议》往往被当成有强制力的公权要求,沪州法院这种运用,显然是滥用了司法建议权。显然是对律师权利的另一种侵犯。无非是你这吵架的一方有代表国家的大印,律师这一方没有而已。如果有,律师要向法院、检察院发的《司法建议书》会更多。因为法庭上谁欺负谁,只要去听几个公开审判就完全明白了。普通群众都会分出个是非来。现实生活中,法官迟到早退、死刑法庭上合议庭法官看小说,可以根本不当回事,不检讨不道歉,律师迟到则要受训诫;法官有事可以随时决定延期开庭,律师有事则可以缺席判决导致严重后果;大热天法官在空调房里办公,等开庭的律师则由法院保安锁在门外、挡在马路上、大太阳底下晒,要求早一分钟进法庭凉快一下都不行。这种不平等和公权专横,已经大量存在,例子比目皆是,谁见过法官被处罚?如果再容许这样的“司法建议”来以强凌弱,则中国的律师执业权利会进一步被侵犯和被剥夺。
司法局是律师的保护者,律师的“娘家”,而不单是管理者。公、检、法、司中,司法最弱,保护不了自己,自己挺不起脊梁,别把这种气撒到更弱的律师头上。在没有看过现场录像、只有法院一方举报性质的庭审笔录,没有客观中立的旁听群众到庭作证,根本无法证明过错一方在律师而不是法官。这样的听证,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应当请审判员、当时开庭在场旁听群众一起参加,调取庭审录像进行客观审查,才能够作出谁是谁非的判断。由于这两个律师辩护的是“敏感案件”,这里不便公布过程真相,《南方周末》的公开报道已见一斑。要处理律师的证据材料,也已经被杨金柱律师公布,已经可以看出个大概。从真相看,这个案件应当处理的是无能而不能坚守司法中立的主办法官,而不是律师。这样要倒过来处理律师,是欺人太甚了。我作为一个律师明确表态:支持唐吉田、刘魏律师。他们的退庭是不得已的一种不作为的消极抗议,没有过错,不违反《律师法》,更不可能构成应罚事由。如果真要处罚律师,这个案子应当引起全体律师的严重关注。
“吊照门”背后的律师自卫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何忠洲 发自北京
2010-04-28 21:32:04
【南方周末】本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44442
■《南方周末》编者按:过去一周,连续有三位律师遭遇当地司法局处罚,面临停业。两位北京律师因抗议法官剥夺他们在法庭上说话的权利,罢辩退庭,后被以扰乱法庭秩序之名欲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福建律师在代理完一起高关注度案件后被责令解散律师事务所。尽管对他们的处理都依从法律,但还是留给外界很多猜疑与联想。律师阵营也出现分歧,有人认为现实中大多律师是捍卫法,有人却认为是在玩弄法。在后李庄时代,在律师界的黑色4月里,身负褒贬不一的评价,这些以保护当事人权利为己任的律师们,正做着一场关于自己的辩护。
律师的角色与使命是维稳还是维权,这是个问题。
两位北京律师的职业生命正在走向终结。
来自北京安汇律师事务所的唐吉田和北京舜和律师事务所的刘巍,4月12日收到了北京市司法局的处罚通知书:拟“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原因是一年前共同代理的一起案件审理过程中,两位律师罢辩退庭。
当时风雨不惊的退场,一年以后被冠以的罪名是: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6天后,两位律师予以回击,在给泸州市人大常委会和泸州市委递交的控告信中称,泸州中级法院法官剥夺律师辩护权,允许不明身份人员破坏法庭秩序干扰律师辩护,请求依法罢免该法官职务。
在法律界,“吊照门”至此演变为一场“律师与法院”的公开较量;在舆论场,“吊照门”成为一场激辩律师黑白的公开争论。
罢辩引发吊照
去年8月,北京市司法局收到泸州市中院的司法建议书,称:唐吉田、刘巍两位律师退庭,扰乱法庭秩序,建议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北京市司法局遂对两人展开调查。
事情源于2009年4月,唐、刘两位律师代理了一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案件。两位当事律师称,在法庭审理中,审判长十几次打断他们的发言及被告人的自我辩护和陈述,法庭辩护进行得非常困难,不允许对证据质证、不允许对犯罪构成进行分析、不允许对被告人行为性质进行分析、不允许对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只允许核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数量、只允许被告人回答“是”还是“不是”。
两位律师称,每当他们发言时,旁听席上就会有一位青年男子站起来,并在庭审现场来回走动,面对他们进行摄像;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法官根据坐在旁听席上人的脸色,不断打断他们的发言。两位律师后来的控告信称,鉴于法官对律师辩护权利的剥夺已经使庭审不具有任何公正可言……我们被迫选择退庭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实际上,在接受司法局调查时,这两位致力于公益维权的律师已有四五个月无法执业——他们此前没有通过相关的年度考核。
去年2月,包括唐吉田在内的北京市6名律师向公安机关举报北京司法局和北京律协非法向律师收取注册费和会费,构成敲诈勒索罪。举报信称,律协对每个律师每年收取会费2500元,超过法定最高限额250倍。
是年5月底结束的年度考核,参与公共“维权”的律师有近20人或被注销执业证书或遇到阻碍。
一个月后,还是包括唐吉田在内的北京9名律师,批评北京市律协利用年度考核阻碍律师执业。
唐吉田等人掀起的更大的动静是去年8月,35名律师呼吁北京律协直选,这场被笑称“穷人闹翻身”的“政变”,最终以失败告终。
维权维到主管部门头上的唐吉田,似乎并没有真正意识到自己所面临的风险。在当年出版的一本杂志上,还在如此记录他当时的心境:“唐吉田:策略地坚守律师的权利”。
退庭事件后,唐吉田和刘巍所面临的是北京市首例非因刑事处罚而面临司法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听证会,这也是全国首例律师因主动退出法庭而遭行政处罚的案件。
4月22日“吊照门”听证会在经历了扣人心弦的前奏后如期举行。
包括记者在内的其他人员被限制进入,据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介绍,听证现场多为北京市司法局人员。
听证会开始,唐吉田即提出要求司法局相关当事人回避。因为在2009年的举报中,针对的正是北京市司法局。但是这一申请没有被采纳。
调查围绕着是否扰乱法庭秩序进行。
司法局重申了他们认定的处罚意见。两位当事律师则表示,退庭是因为抗议法官的明显违法,是律师的基本权利。他们认为,“扰乱法庭秩序”的定位是对退庭行为的夸大,在庭审中主审法官只是指责其言论不适当,自始至终没有对律师的言行进行训诫,也没有对律师的行为做出任何处罚。“法官明显不公,律师难道连不辩护的权利都没有么?”作为当事律师的听证代理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
唐吉田和刘巍均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他们对结果并不乐观,已经做好各种准备,将采取一切法律救济手段。
南方周末记者就此事向北京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相关负责人提出采访,均被拒绝。
双面律师
“吊照门”为契机,一场有关律师执业现状的争论正在进行。
听证会举行前两天,北京清华园,30多位法学学者和律师参加了一场讨论律师权益的研讨会。与会者的共同感受是,律师执业的制度环境越来越紧。
4月7日,司法部出台和修正了两个规定,意在加强对律师和律所的监督管理,其中包括不合格律师事务所将面临停业整顿处罚,另外,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情况也将被纳入考核范围。
李庄案后,司法部向全国律师发出通报和开展警示教育,要求律师们“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始终自觉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律师界也由此展开了一场自我解剖式的辩论。律师杨金柱在博客疾呼:律师的执业环境每况愈下,李庄案之后,夹缝中求生存的17万中国律师已到了生死存亡之“春”。
杨金柱的呼喊引发了一个意外的反弹,著名民工律师周立太发表观点,“律师的饭碗到底是谁砸的”,他的文章称,“有许多曾经正直正派的女律师,为了获得案源和打赢官司,最终都变成了一些法官的‘二夫人’。一些男律师没有肉体可出卖的,他们就与法官勾结,进行案件收费分成,律师出面收钱,法官坐地分赃。”“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关系,变成了赤裸裸的互相利用的金钱关系、人情关系。倒是那些真正没有钱的弱势群体,有了官司也只能听天由命。可想而知,这还存在什么依法办案?还有什么公平正义可言?”
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说,杨周两位律师的观点反映了问题的两面。杨金柱是想试图阻止权力对律师的侵害,周立太则是向在权力侵害下律师界的退缩和沉沦发出警告。
4月听证会之后,在原本由唐吉田整理的一份“问题”律师名单上,在一长串名字后面,唐吉田的同行们添上了:2010年4月唐吉田、刘巍拟被吊销执业证。
【南方周末】本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44442
北京市司法局拟吊销唐吉田律师
执业证书无任何一份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持
——杨金柱律师在北京市司法局4.22听证会上发表的质证意见
杨金柱原按语:北京市司法局拟以“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为由吊销唐吉田律师的执业证书,唐吉田律师聘请我担任其行政处罚案的代理人。这是我二十余年律师生涯中第一次担任一个执业律师的律师。为保住其“饭碗”而维权,不禁感慨万千!
我冒着“风险”参加了昨天的听证会,为唐吉田律师保住其“饭碗”尽到了我自己的微薄能力。唐吉田律师是否能保住其“饭碗”,我充满期待!
尊敬的主持人:
北京市司法局京司听告字(2010)第2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指出:唐吉田“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现拟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为证明唐吉田律师确有“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的调查人员出示了相关证据。我作为唐吉田律师委托的代理人,现对该相关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供主持人参考。
一、调查人出示的全部证据目录
调查人出示的全部证据目录如下:
1、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4月27日的庭审笔录
2、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要求北京市司法局处罚唐吉田律师和刘巍律师的司法建议书
3、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何峰法官的身份证明
4、何峰法官出具的证言
5、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法警朱松林的身份证明
6、朱松林法警出具的证言
7、泸州市司法局出具的给四川省司法厅的要求处罚唐吉田律师和刘巍律师的建议书
8、北京市司法局调查人员对唐吉田律师的谈话笔录
9、北京市司法局调查人员对刘巍律师的谈话笔录
二、对九份证据的具体质证意见
(一)、对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4月27日的庭审笔录的质证意见
1、该庭审笔录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该庭审笔录虽然加盖了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章,但没有唐吉田和刘巍两位辩护律师的签字,由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北京市司法局出具了要求处罚唐吉田和刘巍律师的司法建议书,使该院和唐吉田、刘巍律师构成了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如此,不能排除该院篡改或伪造该庭审笔录的可能。故该庭审笔录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2、该庭审笔录的内容证明唐吉田、刘巍律师没有扰乱法庭秩序,没有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合议庭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二)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三)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四)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唐吉田、刘巍律师在当天庭审过程中确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则庭审笔录中应当有“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的记录,情节严重的,还应当有对唐吉田、刘巍律师“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的记录。该庭审笔录没有任何上述方面的记录。如此,即使确认该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其庭审笔录的具体内容恰恰证明了唐吉田、刘巍律师是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根本不存在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二)、对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要求北京市司法局处罚唐吉田律师和刘巍律师的司法建议书的质证意见
1、认可该司法建议书的真实性。该司法建议书加盖了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公章,确为该院所出具。
2、该司法建议书不具有证据效力。该司法建议书为该院在庭审后出具,不能客观反映2009年4月27日当天的庭审审理情况,不能作为是否认定唐吉田、刘巍律师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证据采信。
3、该司法建议书的具体内容大多与唐吉田、刘巍律师是否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不具有关联性,所述内容基本与唐吉田、刘巍律师当天的庭审辩护无关,且该建议书的文字内容大多使用“带帽子”、“打棍子”的“文革”式语言,是典型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三)、对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何峰法官的身份证明的质证意见
1、认可该身份证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该身份证明仅仅证明了何峰系法院法官,并参加了2009年4月27日的庭审,与唐吉田、刘巍律师是否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无任何关联性。
(四)、对何峰法官出具的证言的质证意见
1、该证言不具备言辞证据的形式要件,即不具备真实性。
该证明为“何峰”的自述证言,没有证人身份内容的自述、没有证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也没有按上证明人何峰的手印,故不能证明该证言为何峰法官所写。何峰法官身为刑事审判庭法官,应当知道自述言辞证据的形式要件,故该证言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采信。
2、该证言的具体内容只证明了唐吉田、刘巍律师退庭事实,不能证明唐吉田、刘巍律师是否有正当理由退庭,更不能证明唐吉田、刘巍律师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五)、对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法警朱松林的身份证明的质证意见
1、与对证据3的质证意见一致,认可该身份证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与对证据3的质证意见一致,该身份证明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
(六)、对朱松林法警出具的证言的质证意见
1、与对证据4的质证意见一致,该证据不具备言辞证据的形式要件,即不具备真实性。
该证明为“朱松林”的自述证言,没有证人身份内容的自述、没有证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也没有按上证明人朱松林的手印,故不能证明该证言为朱松林法警所写。该证言不具备自述言辞证据的形式要件,故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采信。
2、该证言不仅不能证明唐吉田、刘巍律师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相反证明了唐吉田、刘巍律师的合法执业权利受到了严重侵害。
(七)、对泸州市司法局出具给四川省司法厅要求处罚唐吉田律师和刘巍律师的建议书的质证意见
1、该建议书不符合言辞证据的形式要件,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采信
调查人在听证会上没有出示该建议书的原件,所出示的是一份复印件。言辞证据的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的调查人员在如此严肃的听证会上竟然用复印件作为证据出示,难道不知道行政处罚对证据形式要件有严格规定吗?
2、该建议书不具有合法性
根据前述所列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是确认辩护人是否存在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唯一有权机关。泸州市司法局出具该建议书无任何法律依据,超出其职权范围。
由于上述两点,该建议书不具备证据的形式要件,不具备合法性,故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采信。
(八)、对北京市司法局调查人员对唐吉田律师的谈话笔录的质证意见
1、认可该谈话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2、该谈话笔录的具体内容是唐吉田律师的申述和辩解,证明其在当天的庭审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在其律师合法执业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被迫选择退庭,根本不存在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九)、对北京市司法局调查人员对刘巍律师的谈话笔录的质证意见
1、认可该谈话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2、该谈话笔录的具体内容是刘巍律师的申述和辩解,证明其在当天的庭审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在其律师合法执业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被迫选择退庭,根本不存在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三、结论
1、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的调查人员所出示的九份证据中,没有一份合法有效的证据能够证明唐吉田律师在2009年4月27日的庭审过程中有“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北京市司法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吊销唐吉田律师的执业证书无任何证据支持。
2、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的调查人员所出示的九份证据中的部分证据足以证明:唐吉田律师在2009年4月27日的庭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其合法执业权利受到了严重侵害,唐吉田律师是在其合法执业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下被迫退庭的。
以上质证意见供主持人参考,并请主持人予以采纳。
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
杨金柱律师
2010年4月22日
唐吉田一位代理律师的听证代理词
(节选)
三、退庭就吊销律师证?
在今天的听证会上,调查人(北京市司法局)引用了两个条文: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法》第三十二条)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由市或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证。
然后得出结论说:因为唐吉田刘巍律师退庭(这一点当事人从未否认过),所以,要吊销律师证。
我们清楚地看到北京市司法局的基本逻辑:退庭等于“无正当理由退庭”,等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等于“扰乱法庭秩序”,等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所以予以吊销律师证。天哪,如此混淆概念,浑水摸鱼,扰乱视听,可谓奇观。从此以后,世界上有了两套逻辑:逻辑,北京市司法局的逻辑。
首先,退庭事出有因、迫不得已,而且法无禁止,不等于“无正当理由退庭”。调查人称,泸州法院法官和**人员的行为不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内;按照北京市司法局的超雷逻辑,对于一起因反抗抢劫而被迫自卫的正当防卫案件,正在持刀行凶的抢劫犯的行为不在辩论范围之内。
其次,退庭不等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唐、刘二位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履行了律师职责,会见、阅卷、准备辩词、出庭辩护,不但具有很高的专业水准,而且表现出可贵的良知和勇气。被迫退庭后还提交了辩护词,整个提供律师服务的过程受到被告和家属的称赞。并没有“拒绝辩护”,可以说在当时的情形下,退庭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辩护。
再次,即使退庭等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也绝不等于“扰乱法庭秩序”。法庭控辩审三方,维持法庭秩序的职责在法院。此案并非必须有辩护律师的案件(涉及可能判死刑、残疾人、未成年人等案件),被告律师放弃辩护权,被告和检察官都在,法官可以继续主持庭审。说律师“扰乱法庭秩序”,所从何来?
第四、退一千步说,就算两位律师确实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就等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12条,“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包括:“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 两位律师显然没有任何上述行为。扰乱法庭秩序,应该由区司法局停止一年以下或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才吊销律师证。行政法讲比例原则(内涵包括适当性原则、最少侵害原则、相称性原则),唐刘二律师退庭本无违法和不当之处,就算违法,也绝不应该处以如此严重的处罚。
哪一条法律说退庭就等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哪一条法律说拒绝辩护就等于“扰乱法庭秩序”?哪一条法律说退庭就等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哪一条法律授权司法局对律师退庭行为要加以处罚乃至吊销律师证?调查人(北京市司法局)根本没有举出、也不可能举出任何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