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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笛:我们的爱与他们的爱

芦笛:我们的爱与他们的爱


适才进来看看,看了北京棋迷网友的文字,错愕难言。我实在没想到,贝克夫妇好心领养孩子,竟然会被人理解为包藏着不可告人的祸心,证明了鬼子的伪善,甚至泛化到基督徒的不怀好意与傲慢上去!

看来这是典型的国人反应定式,简直是一种生理盲区——绝不相信世上有单纯的善意与善举。任何善意与善举,都只可能是“伪装为美女的毒蛇”,绝不会安什么好心。所以,基督徒确实nice,但那不过是为了勾引你加入他们的反革命组织的钓饵,万万不可上当,否则噬脐莫及。天幸酒精考验的贺家父母擦亮眼睛,又得到了广大爱国同胞的声援,这才使得贺梅脱离了虎口。贝克家不但在法律上输了,在道德上也输得精光。

这实在超出了我这迟钝者的理解力:贝克家在道德上犯了什么错?似乎就是不该在贺家最困难的时候伸出手来帮贺家一把,领养了一个早产婴儿,此后又因日久情生,难以割弃,因而与贺家争夺抚养权甚至父母权吧?这么做当然不是圣行,但也是人之常情——即使是养只猫,到了一定时间也难分难舍,何况把一个早产的孱弱的婴儿养到满地跑?却不料因此变得比贺绍强还更流氓!他们怎么个流氓了?试图强奸女同胞,还是殴打妻子和女儿,最后又断然抛弃之?

这教训就是,以后千万别去领养中国人的孩子,否则要变成道德败坏的流氓。不少中国人彻底缺乏领会他人善意的官能,更无感恩情怀,帮他们的忙一定要把自己做成好心不得好报的阴谋家,跟救了中山狼的东郭先生也差不多。

这是何等可悲的悲剧!我看比贺家的悲剧悲多了。

幸亏老芦迟钝,这套国技始终没学会。所以,本人也见过许多热心拉我入教的基督徒,恐怕比本区大多数网友遇到的还多,但我从未察觉那是犯罪集团的钓鱼活动。相反,虽然无法入教,我仍然很感激他们的诱骗。在我看来,人家的动机很光明,很正大,很慈悲,而这是任何一个心地光明的人都不难看出的——这TMD又不是传销,你就是入了教,他们也分不到一分钱,何必操这份心?人家不过是觉得自己走上了得救的光明大道,想与尽可能多的人分享这一幸运罢了。你可以笑话他们愚蠢,甚至可以指责他们的优越感,但若指责人家不怀好意,在区区不敏看来,便只有阶级斗争警惕性特别高的心理阴暗家才能作此丰富联想了。

中文网上围绕着贺梅案爆发的争论,暴露出来的还不光是北京棋迷式的心理反应定式,更是中国人对爱的理解与西方的大相径庭,这其实是两种文明的冲突。

要明白这个问题,请诸位去看师爷先生在楼下转的那个非常精彩的帖。那帖子说得非常清楚:西方有一种超越于功利、国人根本无法理解的人道情怀,会因为慈悲心作出许多国人根本无法理解的举措来,去第三世界收养弃婴就是其中之一,那不是出自什么“道德优越感”,更不是什么世俗功利,完全就是一种纯净的慈悲心肠,而且可以与宗教情怀无关。

我认识的一位鬼子就是这样。他是无神论者,多次向我“证明”没有上帝。但他和太太却收养了一个非洲的孩子。那所谓收养,其实就是每年给那家人寄钱去。作为回报,那家人每年给他们寄张照片来。对这种蠢举,我实在无法理解,有天实在忍不住问他:

“你就不怕上当?What if那孩子不存在,完全是个骗局?”

他的回答让我大吃一惊:“Well, what if 那孩子确实存在,确实需要我们的帮助,而我却因为胡乱猜疑拒绝帮助人家呢?”

所以,但求于心无愧,即使是上当也无悔。这种心地高尚慈悲纯洁的人,我还从未在国人中见过。所以,后来他非常自豪地告诉我,他太太给医院无偿献出的血已经相当于几个人的血容量时,我一点都不吃惊。

伟大领袖毛主席教导我们:“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对许多国人来说,这话只说对了一半,国人确实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却多的是无缘无故的恨。因此,他们无法理解鬼子的无缘无故的爱,见到这种怪事便只会报以无缘无故的恨。

的确,国人的爱都是有缘故的,也只能理解这种有缘故的爱。爱孩子,是因为他是自己的血脉,其实是一种变相的遗产。师爷先生转贴的那篇文章已经讲清楚个中奥秘了:陈冲当初要领养孩子,是因为自己生不出来,必须以此解决自己特殊的 “遗产”需要。待到日后有了新生骨肉,领养来的孩子自然就成了冗赘,只该割除了。具有这种心态的人,当然无法想象世上有人与孩子毫无血缘关系,却可以待之如己出。所以,他们一定要作卑污联想,起码要将“领养孩子”与“abuse”拉在一起,这才能获得一种心理平衡,使得整个世界看上去都那么合情合理,再没有不可解释的怪事。

活成这个样儿,您说糟心不糟心?唉!

另一个观念歧异,是东西方对“人”的内容理解完全不同,这话我六年前在评论贺梅案时就讲过了:

“咱们都是大陆那种烂污社会出来的人,脑袋里根本没有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观念,根本不明白法治不但是一种治国方式,是一种社会制度,而且更是一种无所不在的文明,是西方普通人的生活方式。

如果真正明白了这一点,咱们就不会弄出‘人情大似国法’的笑话来。在西方这种现代社会,人其实已经程序化为一种社会存在,血缘关系不再是落后社会中那种不言而喻的天然关系,而是有准确法律界定的社会概念。不管是夫妻还是父子,各方的权利与责任都界定得清清楚楚。

因此,在西方,根本就没有中式那种‘父要子亡,不得不亡’的‘血缘占有关系’,也就是说,儿子之于父亲并不是一种不可改变的财产隶属关系,而是一种‘托管关系’。

说难听点,吾家小芦在老父眼中乃我专有的一线血脉,是芦氏香烟得以传下去的不可或缺的后代。但在社会看来,他不过是寄放在我这儿的社会存在而已。我的责任就是看好社会寄托给我的这个未成年公民,保障他的基本权利不受违犯,能够获得良好教育,身心健康地长成合格公民。一旦到了那天,我也就自动失去了保管员的资格。以后他来不来看望我这老厌物,完全取决于他的善心。

如果我天天酗酒,回家拿他当拳击沙袋,这就说明我不配做个称职的保管员,社会工作者就有权从我这儿取走他,请别的称职的公民代管。这在中国人看来或许实在违背人情天理,可惜在西方是司空见惯。我记得好几年前美国就有个轰动全世界的官司,那是一个男孩控告他的生母,要求和他亲娘脱离关系,去跟养父母过日子。男孩最后胜诉,欢喜雀跃地扑入养父母的怀抱,而生母却哭成了个泪人,依然什么用都没有。

大概没哪个案例比这更能说明西方社会的特点。在这里,人家首先关心的,不是什么‘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粉身碎骨不能报其万一’的‘人情天理’,而是那孩子的前途如何,谁才更有资格保障那孩子充分享受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我至今仍然认为,贺梅不是一种exclusive的财产,而是一个活人。因此,重要的不是谁才拥有正当的所有权,而是谁才能给她更多的关爱,让她能在一个更有利于身心发育的健康环境里得到成长。不幸的是,很多中国人“心壮如牛”(亦舒语,也就是“心地粗糙迟钝麻木”的意思),因此根本没有这种观念。

就我本人的经验来看,孩子的内心是最敏感的,比成人敏感万倍。在孩提时代受的刺激,可以影响终生。本人之所以成了个卢瑟,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我的自信心在少年时代被班主任使用各种匪夷所思的毒辣手段彻底摧毁了。从那时起,我便在潜意识里认定,自己与众不同,是个问题儿童,长大了很可能要进劳改队。终我一生,我始终没能摆脱这阴影,从不相信自己会成功,会出名。这与绝大多数牛逼烘烘的老美完全是两回事。个人认为,美国教育最强的一点,就是专注于培养学童的自信,个个是“can do”的烘烘牛逼,这种民族当然有出息。

如果咱们真拿孩子当回事,就立刻能看出,把小贺梅从她认定的父母怀抱中夺走,粗暴地扔给一对陌生人,对她来说是何等的感情灾难。而这对陌生人很快又带着她进入了一个与她熟悉的环境截然不同的陌生天地,失去了所有的朋友,吃的是奇怪的食物,讲的是她听不懂的语言,不难想象这对她心理的正常发育将会造成何等严重的影响。孩子心灵柔弱,因此特别需要大人的及时肯定和社会的接纳。语言障碍妨碍了贺梅迅速融入新环境,这对不懂事孩子来说必然要造成自卑心理,让她变得内向,木讷,胆怯。正因为知道这点,我才让自己的孩子长到12岁才出国,免得他长大了也变成我这种废物。但即使如此,刚来那一两年对孩子来说完全是不堪回首的地狱,很可能给他留下了终生难以驱退的负面影响。

这还不光是语言环境、感情环境、生活环境的剧变,教育环境的剧变更糟糕。老美教育孩子与咱们完全不同。无论是学校还是家长,都尽量培养孩子的自信心、独立精神与某种牛逼哄哄的气魄。而咱们的家庭和学校则反其道而行之,联手摧毁孩子的自信,用大锉刀彻底挫掉他的棱角,让他变成家庭和学校的驯服工具。从古到今,咱们对孩子的最高的评价便是“乖”,也就是百依百顺,绝对服从。对一个土生土长的孩子来说,承受这种“金加工”倒是没问题,所谓“爬惯的山坡不嫌陡”。然而把一个已经在美国养成牛逼哄哄的气魄的小皇帝(据说是个straight A的好学生)骤然抛到那种严酷环境里去,日日被教师痛骂“傻子”(肯定要挨骂,因为她中文不好,美国教育水平又低),那在我看来乃是绝大的人道灾难。

奇怪的是,拥贺派的同志大义凛然,只看到“不该夺走亲生骨血”,把这基本当成了一桩财宝争夺案,甚至是“国宝争夺案”,却没谁使用换位思考,替孩子想想。这还不是贺绍强是个流氓的问题。即使他是个正派人,作为父亲,如果真爱孩子,就该把立足点放在孩子这边,想想自己的行为给她带来的到底是福还是祸。爱孩子不是占有孩子,而是盼望她终生平安喜乐。如果因为占有欲,便不惜强力拉断孩子已经结成的感情纽带,把她突兀地投入一种必然要给她心理发育造成不良影响的尴尬处境,这在我看来根本不配为人之父。

唐好色网友说了,这祸是贝克家闯下的,责任不该由贺家负。假定贝克家真的为德不卒,因为抚养婴儿之艰难(请注意,那贺梅是个早产儿,生下来就让贝克家带走了,而早产儿可比足月的难养多了,而付出的心血越多,感情投入也就越深,这该是所有为人父母都知道的常识吧),所以后来萌生了深厚的情愫,有可能(我这只是退后一步的假设,并未实指)改变初衷,舍不得放走孩子了,道德责任确实该由他们负。但关键不是追究责任,而是该如何尽量避免给贺梅成长造成不良影响。难道因为贝克家做错了事,就活该牺牲贺梅的福祉?这到底惩罚的是谁?为什么这么多同志竟然无法看到这一点?国人的心灵究竟出了什么问题?

前段在《凯迪》看见“疯疯癫癫僧”交流送子出国的成功经验,深为他作为父亲的眷眷爱心所动。人家就直接说了:把孩子送出去,就不准备让他回来了,因为语言不通,自己也不准备出去。但这没关系,只要他能过上正常的日子,就是再想孩子也忍了,当下让我热泪横溢,觉得我这种渎职爹只能一头去撞死。

这才是真正的父母心。贺绍强不足论,如果罗秦有这点见识,她也不该去打那官司,这么做,跟《灰圈记》里那个不顾孩子撕心裂肺地哭叫,拼命往圈子外拽孩子的晚娘有何不同?不过,她若有点起码见识,当初也就不会蠢到去“高攀”那“有文化”的贺绍强了。一切悲剧我看都是从这儿起的,在贺绍强心中,他娶了个没文化的粗妇,“虽然是举案齐眉,到底意难平”,这成了他难以弥补的人生至憾,因此不是去试图强奸齐晓军,便是去诱奸女学生,最后被湖南职业技术学院辞退了账。可笑的是,老稀稀副统帅还拿他自己比那流氓,你是这种人么?自我批评姿态再高,也不至于自贬到这地步吧?

最后请问贺卫兵们:贺绍强当初为何花那么大的劲跟贝克家争夺贺梅,到中国后却立即弃之如敝屐?据罗秦说,他起诉离婚时提出的是儿子归他,两个女孩归罗秦,可见他稀罕的是能传宗接代的儿子。既然如此,有谁能为他那争夺女孩的官司找出个体面的解释来?贝克家判断贺家不适合养那孩子,孩子归他们能得到更好的照料,这判断到底错没错?如果没错,他们不惜花费50万打官司,是不是可以看成是为了孩子的福祉不惜一切代价?不管怎样,起码他们试图霸占贺梅的理由不能用金钱解释吧?如果动机不是金钱,那又是为什么?

另外还需要告诉唐好色网友的是,贝克家召唤警察逐走贺绍强,据说是因为贺绍强与他发生肢体冲突,这相当可信,因为贺绍强就曾跟齐晓军的丈夫在超市大打出手。警察来后,告诉贺绍强不能再来贝克家,并不是永久禁止,只是让他那晚别再去,但贺绍强英文不好,以为是永久禁止,这才接连4个月未去探望。反正该警察在法庭上作证时如是说。这话我觉得可信。因为如果警察确实永久禁止了贺家前去探访,则贝克不会反过来以此为理由指控贺家遗弃孩子。可见贝克听懂了警察的意思,而贺绍强则误解了。


[ 本帖最后由 big_jackass 于 2010-2-23 00: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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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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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梅(英文名:Anna Mae He,1999年1月28日-),现名贺思稼[1],生于美国田纳西州,父亲贺绍强来自中国湖南省,母亲罗秦来自中国重庆。贺梅父母与杰瑞·贝克和路易斯·贝克夫妇(Jerry and Louise Baker)就贺梅的抚养权的争执及田纳西州法院的有关裁决引起了北美华人社会及主流媒体的关注和讨论。

源起

1995年,贺梅的生父贺绍强以学生签证来到美国,赴亚利桑那州立大学留学。1997年,他进入位于田纳西州孟菲斯的孟菲斯大学,并获得奖学金和助教津贴。贺梅的生母罗秦以陪读身份赴美,并在到达美国后很快怀了贺梅。在罗秦怀孕期间,贺绍强被来自中国的女同学齐晓军指控性侵害。虽然孟菲斯警察局吊销了这个案件,但贺绍强的助教工作也丢了。后来,贺绍强和罗秦夫妇在一家超级市场遇到齐晓军及其丈夫,发生了争斗,其间罗秦摔倒下体出血,但为了孩子的安全拒绝流产,冒险继续保胎,在两个月后剖宫产生下贺梅。本来他们准备给孩子取名“贺思家”[2]。由于他们当时没有稳定的收入,还有一万二千美元的医疗帐单,他们求助于中南基督教服务机构,该机构同意把贺梅在贝克夫妇家寄养三个月。在此期间贺绍强因为从前的性侵害案件被捕,并因此失去了他新找的工作。罗秦做饭馆服务生的收入太低,所以他们想把贺梅送回中国让亲戚抚养,但找不到合适的人。
纠纷

因为财务关系,贺氏夫妇无法抚养贺梅,于是他们决定让贺梅继续被贝克夫妇抚养。贝克夫妇表达出想收养贺梅的愿望,但遭到贺氏夫妇的拒绝。他们之间达成协议,贺氏夫妇在保留父母权利的同时,把贺梅的监护权交给贝克夫妇。贝克夫妇声称他们之间还有一个口头协议,就是贝克夫妇把贺梅一直抚养到成人。
1999年6月2日,贺绍强和贝克夫妇和一个中南基督教服务机构的律师见面。那个律师告诉贺绍强如果他以后想拿回监护权而又得不到双方同意的话,他将必须诉诸法庭。
1999年6月4日,贺氏夫妇和贝克夫妇到謝爾比縣少年法庭办理监护权移交给贝克夫妇的手续。法庭在双方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转移监护权的法律文件中加入了一份监护条例。因为罗秦不谙英文,她无法读懂文件,必须要翻译的解释。包括翻译在内的三个证人事后作证,罗秦非常关注贝克夫妇对贺梅的监护权是暂时的。一个法庭的工作人员作证,说罗秦“一定要在未来什么时候把孩子要回来。”有人告诉罗秦签字才可以使贺梅得到必要的医疗保险,翻译作证罗秦是在相信监护权的转移是暂时的情况下签署了文件。为什么不是英文能力比罗秦好很多的贺绍强签字不得而知。
自此贺氏夫妇经常看望贺梅,通常是每周一个小时。路易斯·贝克开始记录每次贺氏夫妇看望贺梅的时间、活动、和给贺梅的礼物。1999年10月,当贺氏夫妇要把贺梅带出贝克家遭到拒绝之后,双方开始产生摩擦。路易斯·贝克写道:“我们希望这种探望能两周一次。我们觉得这样他们会逐渐疏远,但最近这两次罗秦显得想多来。”在1999年11月,贺绍强告诉杰瑞·贝克他们想收回贺梅的监护权。杰瑞回答说他们不愿意放弃贺梅的监护权,而且不想让正在怀孕的路易斯流产。在那几个月期间,贺氏夫妇向少年法庭抱怨探视过程中遭遇的困难,并说想拿回监护权。
2000年5月,贺氏夫妇向少年法庭提出收回监护权的诉讼,被拒绝。
贺绍强在邻近的佐治亚州找到了一份工作,罗秦则继续看望贺梅。然而有一次她拒绝离开贝克的家,贝克报了警。贝克夫妇告诉贺绍强他们不再允许罗秦单独看望贺梅之后,贺绍强辞去了在佐治亚洲的工作。
贺氏夫妇继续看望贺梅。但在2001年1月28日,贺氏夫妇要把贺梅带出去照全家福引发口角,贝克家叫来了警察。贺氏夫妇被告知不可以再到贝克家。后来那个警察作证说他说的是贺氏夫妇当天不可以回贝克家,但贺氏夫妇认为他们彻底不可以再去贝克家。从此他们再没有去见贺梅。
2001年4月贺氏夫妇向少年法庭申请收回监护权。因为只有罗秦签字,他们在5月29日再次提交申请。原定在6月6日举行的听证会被延期到6月22日,以便贝克的律师可以出席。与此同时贝克夫妇在他们的律师的建议下,于2001年6月20日申请取消贺氏夫妇的父母权。这使得贺氏夫妇在少年法庭的诉讼被暂停,案子被移送到大法官法庭。
诉讼

2000年5月,贺氏夫妇向少年法庭提出收回监护权的诉讼,被拒绝[3]。
2001年4月贺氏夫妇向少年法庭申请收回贺梅的监护权[3]。
2001年6月,贝克夫妇向大法官法庭申请收养贺梅,原因是贺氏夫妇的遗弃和无经济能力[4]。
2004年5月,经过10天的审判,法官罗伯特·切尔德斯判决中止贺氏夫妇的父母权利。虽然贺氏夫妇一直努力从少年法庭那里拿回监护权,法官罗伯特·切尔德斯判决的理由居然是贺氏夫妇故意遗弃[4]。贺氏夫妇不服上诉,在11月23日,田纳西州上诉法庭维持原判[5]。贺氏夫妇之后向田纳西州最高法院上诉。
2006年,贺氏夫妇在最高法院表示剥夺他们父母权利的判决是错误的。他们说没有支持他们有意遗弃贺梅的事实,而且他们屡次向少年法庭要求监护权是他们试图看望贺梅的明证。在口头辩论之后,贺氏夫妇向法庭提交了要求法庭判决监护权的自辩状[3]。在自辩状中他们坚持“临时”指的是他们在做出这一安排时的困难状况。因此,他们拥有比监护权争论更高的父母权利。
2007年1月,在大法官威廉·巴克的批准下,田纳西州最高法院一致通过撤销上诉法庭的判决,要求贺梅回到生父母的身边[6]。在判决中,法庭说:“我们认为贺梅的父母并未在知道其后果的情况下将监护权转移给贝克夫妇,因此他们拥有更高的监护权。”这个案子现在被转回大法官法庭来监督孩子回到生父母身边的过程。贝克夫妇将被迫支付所有的法律费用。
在2007年2月2日,贝克夫妇要求田纳西州最高法院再次对此案件展开听证,维持其监护权,被法院迅速驳回。贝克夫妇立即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要求维持其监护权,被法院在2月12日驳回。
至此法律诉讼结束。少年法庭开始贺梅回到贺氏夫妇身边的安排。与此同时,贝克夫妇继续上诉。
2007年6月25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拒绝受理贝克夫妇要求停止田纳西州最高法院做出的贺梅回到贺氏夫妇身边的判决,贝克夫妇及其则向联邦地区法院再次提出动议。这次上诉有可能是贝克夫妇的最后希望。[7]
[编辑]移交

在田纳西州最高法院判决之后,贺梅在未来的几个月中将逐渐回到生父母的身边。2007年2月21日,贝克夫妇在美国广播公司的节目中发布了贺梅的录像,在录像中贺梅否认她是中国人,认为自己是墨西哥人,对是否去中国的问题回答“决不”。但之后《今日美国》报社记者透露贝克夫妇是在每个问题5美元的诱惑下要贺梅回答问题的,导致舆论争议。在录像中贺梅对于要姓“贺”还是“贝克”的问题拒绝回答。少年法庭法官科提斯·珀森表达了对贺梅在媒体上曝光的不满,并说如果这种情况再次发生将发出法庭禁止令。
2007年3月15日,贺梅几年来第一次见到家人,和贺氏夫妇在一起度过了两个小时。科提斯·珀森说在今后的四个星期之内会在心理学家的安排下增加他们见面的频率和长度。据贺绍强讲,第一次会面的情况比他和罗秦预料的好,贺梅没有哭、难过、或者敌意。3月18日贺氏夫妇和贺梅第二次会面,这次还带了贺梅没见过的弟弟和妹妹。贺梅在当场画画的签名是Anna Mae He,并说自己是墨西哥人因为“每个人都说我是墨西哥人”[8]。
7月20日,因为贝克夫妇有带着贺梅逃跑的可能,贺梅被孟菲斯少年法庭工作人员带离了贝克家。她将在一个过渡家庭暂住若干天,再回到亲生父母身边。
2007年7月24日,贺梅终于回到阔别七年的贺氏夫妇的身边[9]。
2007年10月,贺家表示贺梅回家后适应得很好,并感谢为此案义务辩护的律师David Siegel和Richard Gordon[10]。
2008年1月底,贺家邀请贝克家人一起庆祝贺梅的生日,前提是贝克夫妇不可以自称父母,且不可以当众哭泣。杰瑞·贝克说自己没有办法不哭,所以没有去,贝克家庭的其他人去了[11]。
2008年2月9日,贺家全家搭机飞回中国[12]。贺绍强在湖南的一所大学找到了工作,贺梅即将上一所英语教学的国际学校。贺绍强表示希望有朝一日可以在一家美国公司工作回到孟菲斯,贝克表示愿意帮助贺绍强重返美国。[11]
同年,贺绍强与罗秦协议离婚,儿子判决给贺绍强,两个女儿归罗秦。罗秦不愿子女分开,带着三个孩子回到家乡重庆,但没有钱负担三个孩子上民办双语教学的小学。同时贺绍强也在湖南失业。[1]
影响

贺梅一案得到了美国各界尤其是北美华人社会的关注。
2000年孟菲斯当地华人在组织了“贺梅基金”,2002年当地法院禁止他们以贺梅的名义建立基金,该基金被迫关闭。很快,华人们就又组织了一个新“贺家团圆基金”。最后,中国驻美大使馆也介入此案。[2]
在2007年3月16日,贺氏夫妇贏了官司之后首次见贺梅的次日,中国驻美大使馆参赞兼总领事邱学军祝愿贺梅能早日与亲生父母团聚,并希望广大旅美同胞注意依法保护自身权益[13]。
2007年10月,为此案义务辩护的律师David Siegel因为此案获得美国律师公会颁发一项荣誉奖状,表扬他在义务律师工作上的贡献[10]。
在海外中文网路上,有人支持贺氏夫妇要回自己的骨肉;有人说贺梅在贝克家有更好的前途;有人认为贺绍强寄养贺梅、在经济拮据的情况下再生子女,以及要回贺梅都是为了留在美国;也有人说贺绍强和贝克夫妇都有做得不对的地方,造成无辜孩子心灵上的伤害。


注释

  1. 1.0 1.1 父母离婚没钱供贺梅失学北京青年报,2009年02月13日
  2. 2.0 2.1 美酝酿首部以华人命名法律“贺梅法案”加拿大卡尔加利“卡城在线”,2007年2月4日(2007年4月9日造访)
  3. 3.0 3.1 3.2 In Re: Adoption of A.M. H., A Minor, MOTION AND NOTICE TO APPEAR PRO SE 田纳西州最高法院杰克逊县分庭,2006年10月(2007年2月18日造访)
  4. 4.0 4.1 IN RE ADOPTION OF: AMH, a Minor, MEMORANDUM OPINION and ORDER OF JUDGMENT ON PETITION TO TERMINATE PARENTAL RIGHTS and PETITION TO MODIFY CUSTODY田纳西洲孟菲斯第十三区大法官法庭,2004年12月5日(2007年2月18日造访)
  5. ^ IN RE: ADOPTION OF AMH, A Minor, Direct Appeal from the Chancery Court for Shelby County田纳西州最高法院杰克逊县分庭,2005年11月23日(2007年2月18日造访)
  6. ^ IN RE ADOPTION OF A.M.H., Appeal by Permission from the Court of Appeals, Western Section田纳西州最高法院杰克逊县分庭,2007年1月23日(2007年2月18日造访)
  7. ^ Supreme Court: Decision Stands for Anna Mae HeABC广播公司:最高法院:维持“贺梅”案判决。2007年6月25日(2007年6月26日造访)
  8. ^ 贺绍强冀一个月后接贺梅回家 贺家大团圆 姊弟妹相认新浪网,2007年3月19日(2007年4月9日造访)
  9. ^ Anna Mae He now back in physical custody of Chinese parents(英文)2007年7月24日,2007年7月27日造访
  10. 10.0 10.1 贺梅回家适应良好,义助贺家团聚律师获表扬新华网引述美国《星岛日报》,2007年10月23日,2007年10月23日造访
  11. 11.0 11.1 He family, with reclaimed daughter Anna, head to parents' home country.commercialappeal.com(2008年2月8日).於2008年2月9日查閱.(英文)
  12. ^ Anna Mae He Boards Plane to China with Birth Parents(英文) 2008年2月9日(2008年2月9日造访)
  13. ^ 邱学军谈“贺梅”案:希望旅美同胞注意依法保护权益湖南红网,2007年3月17日(2007年4月9日造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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