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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台湾公投经验看香港五区公投运动

从台湾公投经验看香港五区公投运动

桑普 
最近,香港两大民主政党公民党和社民连的五位立法会议员为了争取民主政制,集体辞职,并计划投入随后必须依法举办的补选,提出“儘快实现真普选、废除功能组别”的单一政纲,作为“变相公投”单一议题,希望透过“五区公投、全民起义”,破解中共和港府阻碍政改的诡计。果然,中国政府被点中了死穴,死要面子,勃然大怒。中国港澳办发表措辞强硬的声明,斥责公、社两党所推动“五区公投运动”。理由是:公投是由宪制性法律规定,但由於香港是地方行政区域,基本法没有规定公投,因此无权创制公投制度,五区公投是从根本上违背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真的是这样吗?其中,最根本的问题是:究竟公民投票是否必须先要取得法律授权?如无法律授权,难道绝无公投可言?


从台湾的公投歷史看来,在威权走向民主的过程中,公民投票根本不一定有法律约束力,也不需以法律授权为先决条件。回顾歷史,实有助於理解这一重点。这一重点,不仅对香港的五区公投运动具有参考价值,而且对中国内地公民如何适时自发推动“参与式民主”,逐步推动自下而上的民主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台湾公认的首次公民投票,是发生在解严后高雄市楠梓区后劲部落的反五轻公投。当时,台湾的中油集团和经建部门计划兴建五轻厂,引发当地居民强烈反弹,自行组成“后劲反五轻自力救济委员会”,从一九八七年到一九九零年,针对台湾中油发动围堵、抬棺、绝食等抗争,但经建部门一概不理;於是在一九九零年五月六日,自救会主办一场名为民意调查、实为公民投票的活动,楠梓区公所更“热心协办”,提供投票场地,警察主动维持秩序,整个过程全受中央至地方政府默许。然而,由於这场公投缺乏法律基础,当时政府都拒绝承认投票结果,最终决策时也没有跟从民意。儘管如此,公投就是公投,投票率高达六成四,反五轻的票数也高达六成,廉洁公正性也获得肯定。


在往后八年的民主转型期内,台湾更先后举办过大约十次没有法律授权的公投。公投的议题往往涉及重大社会争议,有些是居民自发组织(例如上述反五轻公投),有些是反对中央决策的地方政府组织(例如台北县贡寮乡的反核四公投,投票率五成八,反核四票数更高达九成六),有些是有决策权的地方政府自行组织(例如台北县汐止镇立体平交道工程)。这些公投有四大共通点:针对重大公共议题、缺乏有效法律授权、政府视为民意调查(但香港特首就连这点也不敢说)、决策不依公投结果(唯一例外是台北市永康公园巷道工程)。


儘管如此,当时台湾政府深知民意澎湃,没有像今天的当权者和傀儡般呼喊“公民投票是从根本上违反法律”、“公投等於顏色革命”、“地方没主权就没公投,搞公投等於搞地方独立”等连篇鬼话。反之,台湾朝野著手制订《公民投票法》和《创制复决法》,希望将地方公投从体制外纳入体制内,依法规范。经过多年拖磨,终於在二零零三年底施行《公民投票法》,规定直接民权,至今已有数次公投经验,但仍有待广泛实践和完善法制。


应注意的是,台湾各界一直没有否认该法施行前一系列投票的公民投票本质,反而充分肯定它们是反映民意的有效渠道,对施政具有非强制性的諮询功能,甚至有效形成政治压力,本质上跟抽样民调、代议选举等功能截然不同。观乎上述台湾公投发展史,诚盼香港市民擦亮眼睛,团结一致,继往开来,共同投入五区公投,为香港民主运动谱出新章。


作者惠寄    转载请注明出处
Tuesday, February 09,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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