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为“黑社会”辩护中语出惊人,75岁的赵长青和43岁的周立太成为“重庆打黑”中的话题人物。为“红顶商人”黎强辩护时,赵长青认为,公诉机关对黎强“组织领导黑社会”的指控证据不足。而周立太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重庆打黑运动化扩大化。”这些言论遭到对“打黑”一片赞扬之公众和网民的批评。(11月9日《武汉晚报》)
作为一名准法律人,笔者的心情是沉重的。因为公众对于律师职责的不理解,也因为此前有关部门对为“黑社会”犯罪案件辩护的律师的有意限制。要知道,作为律师的他们,是在为涉嫌“黑社会”的案件进行辩护,但更是在为法律的起码正义而进行辩护。
按照《律师法》的定义,所谓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天职。不论身陷囹圄的犯罪嫌疑人是多么的罪大恶极,但在法院没有宣判之前,他都应当是无罪的,这是现代刑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最基本界定。之前已有论者对重庆打黑过程中,先定性后办案的做法提出了质疑。靠领导批示办起来的案子当然不是不好,也当然不会就办不成铁案,但这种办案发生机制,其起码看起来是不够可靠的。
周立太律师说,要防止“打黑”的扩大化和运动化。有没有“扩大化”笔者不敢妄下结论,根据现有“宣传”和少数可信的报道也无从判断,但“运动化”却从中看来是无法回避的。运动化的好处当然是见效快、声势大,但运动化的致命弱点却是人走政息,甚至人未走却政已息。应该还记得,历次被推到风口浪尖的铁腕官员在其离开之后,那些曾经风风火火的运动又是怎样的结局吧?前车之鉴无法成为后事之师,社会没有进步而只是在原地踏步,这或许是最大的悲哀。
在“打黑”过程中,重庆市市委书记薄熙来曾专门发表讲话,强调要“把案子办成铁案”、“能够接受历史的考验”。而这些为“黑社会”辩护的律师,恰恰是把案子办成铁案的最重要力量——因为其只为法律辩护。当然,这股力量是那么弱小、甚至腹背受敌。我们看到的是,重庆有关方面专门出台名为《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意见》的文件,要求办案律师“坚持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犯罪证据确凿的原则,不纠缠细枝末节,保证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什么叫“不纠缠细枝末节”?律师辩护的最基本素质可能就是对细节的穷追不舍,在这样细小但却重要的纠缠中一点点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作为律师管理部门的司法机关,竟然在这个时候对律师提出这样的要求。怎么能够保证这些案子真正经受得住“历史的考验”,成为所谓的“铁案”?
重庆此次打黑案子的办理看来是有些粗糙,都需要兄弟机关专门发文配合,嘱咐律师们“不要纠缠细节”。对自己办的案子尚且并不充分自信,“铁案”的自信又从何而来?追溯往事,聂树斌、佘祥林、郝金安……有多少冤假错案都是在有关部门“不纠缠”细节的威胁与嘱托中,成了一时的“铁案”、一世的遗憾。
从来没有只为“黑社会”的辩护,有必要对不顾个人声誉、挺身而出的律师们表达敬意,因为他们在为重庆“黑社会”辩护的同时,更在为法律的起码正义进行辩护。
杨维立:律师为“黑社会”辩护≠为其说好话
在重庆打黑审判中,赵长青和周立太是“黑社会”的辩护律师,他们的言论遭到公众和网民的批评,为“黑社会”辩护的律师们被称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京华时报》11月9日)。这对辩护律师们而言,显然是有失公允的。公众容不得律师为“黑社会”辩护,这从情感上讲是可以理解的,但个人感情不能替代法律。
“兼听则明”的道理人人都懂。事实上,现代意义上的诉讼需要具备三方主体:控诉方、辩护方、裁判者。控、辩、审三种诉讼职能相分离,裁判者中立、控诉方和辩护方平等对抗,这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格局,也是程序正义、正确适用刑罚的必要条件。黑社会分子触犯法律,自然应受法律制裁,但从法律层面上说,黑社会分子仍拥有法定的权利。《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是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之一。
律师之所以要为包括黑社会分子在内的被告人提供辩护,是因为在法治社会里,我们既要保护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公民的正当权利,也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此外,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还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努力追求司法公正的神圣使命。因而,律师的辩护决不能简单地看成是“为被告人说话”,更不能轻率地称其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
著名法学教授德肖微茨曾指出,辩护人也需要辩护,因为人们往往对辩护人存在一种偏见,即把辩护人误认为是被告人。诚哉斯言!近年来,我国公民的法律素质虽有所提高,但我们的社会对司法理念和诉讼制度的普及程度仍然非常低,以至于一些人并不知道法律维持正义,也维护人权。故而,为“黑社会”辩护的律师们被称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 实在是冤枉了他们。
正如德肖薇茨所言:“有时你得提醒公众,在刑事案件诉讼中被告辩护律师并没有犯罪,正像产科医生自己并没有生孩子一样,犯罪的只是他们的委托人。”显然,辩护律师们被称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仅靠本人自辩说服力不足,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尤其是普法机构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工作,方能有更为理性与冷静的认识与行为。这样,在今后再遇到类似现象时,才能达到公众理性的法律认知效果。
沈彬:打黑需要法治而非“围观正义”
在重庆打黑审判中,75岁的刑法专家赵长青教授,以及多名律师,因为担任涉黑案被告人的辩护人,而成为话题人物,他们遭到不少网民的“扔砖”,甚至被斥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南方都市报》11月9日)
赵教授在为黎强辩护时指出:检方的起诉书中多为概括性的论述——“称霸一方,残害群众”,这种说法经不起法学上的推敲;且1849件证据无一指向黎强就是“黑社会”,所以“黑社会”的罪名不能成立。此言一出,无数网民怒骂为黑老大们辩护的律师无良,“为了钱出卖正义,为坏人说话”……每个人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每个嫌疑人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这已是法治共识。然而从黎强的律师被辱可以看出,我们的法治共识是多么脆弱。
这让我想到60年前的那场东京战犯审判。当时,中国方面觉得那就是走个形式,结果还不是杀头,起先便没有好好搜集证据,审判初期中国检察官大大咧咧,“日军奸淫烧杀,无恶不作……”,指控完了,引起法庭上嘘声一片。后来才慢慢学会用证据说话,和战犯的辩护人质证。然而,这种重实体轻程序、幼稚的“围观正义”,现在还有市场:一提到东京审判审期漫长,就有人说是美国包庇战犯。更有意思的是,电影《东京审判》中东条英机的辩护人,被刻画成穿着军裤为军国主义招魂的小丑,而其实清濑一郎律师是坚定的反战人士。事实上,没有清濑一郎的辩护,东京审判就不是一场公正的正义审判。同样,没有律师辩护的打黑,也不可能经受得了历史的检验。
现在,谢才萍怎样对待男宠,文强玩弄了多少女明星——种种八卦新闻满天飞的情况下,我们到底对于案情了解多少,基于这些认识的“民愤”、民意又有多少价值?所以,我们必须守住法治的底线——廉价的民意、廉价的称颂、廉价的“青天”理想,将可能使中国的法治进程付出沉重的代价。
黎强只是个犯罪“嫌疑”人,你可以讨厌他,但最好在讨厌之前,弄明白他到底做了什么恶;你可以在“大合唱”中咒骂他,但你没权力剥夺一个公民接受辩护的权利。
杨涛:黎强们是否涉黑只是法律问题
在为“黑社会”辩护中语出惊人,75岁的赵长青和43岁的周立太成为“重庆打黑”中的话题人物。为“红顶商人”黎强辩护时,赵长青认为,公诉机关对黎强“组织领导黑社会”的指控证据不足。而周立太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重庆打黑运动化扩大化。”(《武汉晚报》11月9日)
重庆市黑恶势力成群、文强等司法高官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这都是有目共睹的事实,所以,赵长青老先生和周立太律师为黎强等人的辩护言论一出,遭到公众和网民责问倒也在意料之中。
然而,须看到的是,重庆市地方政府能否顺应民意下决心“打黑”,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打黑”,这是一个政策问题;但是,当一个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及成员”被送上法庭时,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特别是是否构成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的犯罪,这是一个法律问题,需要事实、证据和依据法律加以认定。
赵长青、周立太为黎强、李义等人所作出的辩护是否成立,值得商榷,但是,他们的意见值得重视。事实上,赵长青并不认为黎强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对黎强的9项指控,绝大部分他都认可,他甚至劝黎强,“该认的罪,还是得认。”赵长青的不同意见在于,他认为检方对于黎强“黑社会”罪名的指控不能成立,因为检方的证据不足,“黑社会是有组织的犯罪,而不是犯罪的组织。不能说这个公司犯了罪,把这些行为加起来,他就是黑社会”,因此,不能依此认定黎强构成“黑社会”的罪名。赵长青的辩护意见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他指出,操纵上访、制造群体性事件、给政府施压、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不应该是给黎强安上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的借口。不管赵长青在本案中所说的正确与否,我们确实应当警惕借口“打黑”来压制公民正当的上访和表达自身权利的诉求。
就算是赵长青、周立太的辩护毫无依据,也应当尊重他们的辩护权利。衡量一个社会文明和法治的程度,并不仅仅在于犯罪受到有效打击,更在于“坏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有效的维护。即便黎强、李义是“黑社会”,他们也有权自己和请律师帮助他们进行辩护,特别是律师进行辩护的权利,必须得到切实的维护和保障。因为,面对公权力,每一个公民都是弱者,都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况且,律师的辩护只是一家之言,是给法官以“兼听则明”的机会。正如赵长青所说:“检方和律师都有可能出现失误和偏见,而这个平衡要靠中立的法官来完成。作为一个辩护律师,自己所做的只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为当事人辩护。”
遗憾的是,一些网民根本不是从赵长青、周立太的辩护在法律和事实上是否存在问题,进行反驳,而是完全从是否支持“打黑”的立场上进行站队,对持不同意见者进行指责和谩骂,这就完全脱离事实和法律来分析问题了。而我们所要做的是,尊重赵长青、周立太的辩护意见,将“黎强们”还原为一个法律问题,依据事实与证据,进行法律上的评判,这才是法治社会的公民应有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