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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制】臣学冬:道德约束不能替代法律准绳

【道德与法制】臣学冬:道德约束不能替代法律准绳

2001年03月09日 星期五 于 02:00:00 · 臣学冬 发表在: 法律纵横

  早先曾有媒体做过一个民意调查,其中一项是问当前社会的最大问题是什么?调查结果显示:回答“社会道德堕落(含腐败现象)”的比例高居于首位。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社会道德的堕落的确是一个现实性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把一切问题均从道德的角度去分析判断是我们的文化传统。

  但是,如何认识道德问题,也的确应该引起我们进行认真的思考了。

  陈子弘先生之“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应该说是一种十分传统而有代表性的看法。然而坦率地说,这种看法很成问题。

  “道德”怎么可以说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呢?事实上,在任何一个时期,人们对道德都可以有自己的理解。比如,我们曾经讨论过的婚前性行为,有人认为是一种不道德的事,但有的人并不认为这不道德,这两种认识在当前都不被法律所禁止,因而也不存在根本性的冲突。

  从本质上说,道德其实是指人们自觉遵守法律要求、即“自律”的能力与品格。而说到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那只能是法律、即“他律”所具有的意义。因为所谓“行为准则和规范”,显然具有强制性的含义,道德如何来得?然而,由于我们的文化传统一贯过分看重、过分强调道德问题,所以我们忽视了法律的重要性,从而造成由来已久的道德与法律一种十分尴尬且不正常的局面,这不能不说是中华文化之一大缺撼。

  强调道德的力量,对一切社会问题的构成均归因于道德,这是人治社会的普遍现象。因为在人治的社会中法律的确不能成为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在这里,法律的神圣意义被抹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逻辑被强奸。所以从根本的意义上说,在人治的社会中,其实根本也就不存在什么“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达官贵人有达官人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平民百姓有平民百姓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市井无赖有市井无赖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他们之间其实根本就没有交集的产生。然而社会文化又要求人们在形式上要有一个行为准则和规范,那么,既然法律不能成为人们强制性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既然在这一点上没有一种客观的依据和标准,于是道德的地位便突显出来,成为填补社会文化真空的一个主观、无奈而又随意的选择。

  从道德角度来衡量、评价社会及大众的行为,我们只能陷于主观武断的误区之中。曾无数次见到这样的报道:“某某在成为领导以后,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在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下,利用手中的权力,大搞权钱交易,堕落成一个贪污腐败分子。”这里值得讨论的问题是:为什么我们的这位领导会放松世界观的改造?

  其实所有的人都会同意这样的一种推断:类似上述故事中的主角先生、女士们,如果让他(她)们做一个普通人,他(她)们可能都是我们现实中生活的道德典范。然而,问题在于,好逸恶劳是所有人的本性,它并不因我们对“人之初,性本善”的宣扬而有所改变,也不会因为我们所处的社会是我们自己为之命名的“社會主義社会”而有所改变。人性之恶的遏制在任何时候、任何环境下都是需要强制性的手段的,如果我们的社会中缺乏这种强制性的手段,或者说是没有一个使那种强制性手段有效发挥作用的环境,那么,又有谁能经受得住金钱美女的诱惑呢?我自问我自己没有这样的定力,我不敢去做这种危险的尝试。

  我不知别人会如何看待这些问题,但是我是这样看的:在人治的社会中,是社会在诱导人们去腐化堕落。是社会的构成要素——社会制度、意识形态、政府组成及运作的方式等等这一切在诱导人们走向人格堕落的深渊!

  因此,在道德问题上过多强调个人的因素、对个人行为进行盲目的指责是不负责任的。我们应该看到地是,道德之声的高扬对于改变我们的社会环境没有任何作用。

  而值得注意地是,由于我们对道德赋予了过度的期待,由于我们希望从道德的角度来解释一切问题,我们也就在许多问题的认识上走向了误区。

  《资治通鉴》是一部伟大的史学巨著,这部史学巨著对许多历史事件的记述和评价其实是很可以作为道德论者的典范的。本书在开篇伊始,便推出了一篇“才德”之说,这是极具深意的做法,概要以此来统领全书,评价世人也!其自才德而对君子小人所做的定义,可谓鞭辟入里,堪为道德论者之典范。

  司马氏说:“夫聪察强毅之谓才,正直中和之谓德。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云梦之竹,天下之劲也,然而不矫揉、不羽括,则不能以入坚。棠溪之金,天下之利也,然而不熔范,不砥砺,则不能以击强。是故才德全尽谓之‘圣人’,才德兼亡谓之‘愚人’;德胜才谓之‘君子’,才胜德谓之‘小人’。”在这里,司马老先生用化学方法把世上之人做了四个方面的划分,即“圣人”、“君子”、“愚人”、“小人”。但司马先生说得过于笼统,我用较通俗的语言把司马先生的划分标准解释如下:

  “圣人”是那种“才德全尽”的,也即我们在宣传中经常遇到的“高大全”,只可惜,我可以非常不客气地说,这种人在世界上从来没有过:“君子”在社会上还是有的,但我是这样来认识“君子”的:有的人当了官以后一定要天天去泡小姐,而如果有人一个星期或一个月才去泡一次,他便是“君子”了。当然,这个定义还可以这么来下:发包同一个工程,一个人只从中贪污100 万元,而另一个人一定要得到1000万不可,那么,那个只要100 万的便是“君子”了。不要认为我这是一种刻薄的嘲弄,这是我真实的想法;有了对“君子”的定义,对“小人”的定义也就有了,即他是那种天天都要去泡小姐、且死命要钱的主:“愚人”是不用我们来解释的,他就是那种什么也不知道、什么也不懂的人。

  而司马先生的用人哲学是:“凡取人之术,苟不得圣人、君子,与其得小人,不如得愚人。君子挟才以为善,小人挟才以为恶。挟才以为善者,善无不至矣;挟才以为恶者,恶亦无不至矣。愚者虽欲为不善,智不能周,力不能胜,譬如乳狗搏人,人得而制之。小人智足以遂其奸,勇足以决其暴,是虎而翼者也,其为害岂不多哉!

  这种认识显然存在很大的问题。首先,它在这里给我们确立的是一个在现实中不可能存在的假定:即圣人、君子只会行善,小人只会做恶。其实,从古至今,谁曾见过一个人一生只行善,而没有做过一件坏事、错事呢?真实的情况是,好逸恶劳是人的本性,在缺乏约束的社会环境下,任何一个人——包括圣人也会做恶的。所以,认为在取人时只要选择圣人、君子便可以“善无不至”,显然不会得到满意的结果。尤为糊涂的认识是“与其得小人,不如得愚人”,如果不是因为有种“武大郎开店”的心态,那就纯粹是不想把事情做好,否则,你用一个什么都不懂、什么都不知道的愚人做什么?

  而更值得关注地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因素除了人们的美好理想——

  德之外,最重要的因素显然是人们的聪明智慧——才。而在中外历史上,更有许多依据司马氏的分类应属于“小人”的人,用他们的聪明智慧为人类社会的进步做出了贡献。如果任由司马先生这种“与其得小人,不如得愚人”的逻辑来管理我们的事业,真不知未来会是一种什么样的结局。

  道德堕落、世风日下并非当前中国社会问题之根本,没有法治的传统,没有一个被人们认同的社会行为准则和规范才是当前中国社会根本问题之所在。让我们真正做到以法律为准绳,让我们尽快从人治的泥潭中走出去,毕竟,我们在这泥潭中已经挣扎了二千年!


[ 本帖最后由 big_jackass 于 2009-11-30 10: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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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制】曾德雄:道德管治可以休矣

2008年01月11日 星期五 于 11:11:12 · 曾德雄 发表在: 法律纵横

  近段时间,嫖娼被抓要通知家人的新法规引起了人们的热议。这条法规很有点像小学老师威胁学生要告诉家长,又或者像长舌妇专找你最柔弱的地方下刀子,虽然无奈,其威慑力恐怕还是有的吧。

  在中国,以公共权力来施行道德管治可谓无处不在。道德管治可细分为两种,一种是以道德为目的的管治,最典型的是警察冲入别人家里抓夫妻看黄碟;一种是以道德为手段的管治,嫖娼被抓通知家人大概可算入此类。当然,在很多情况下,这两种情况是同时出现的。

  道德的正当性依据在哪里?这个问题应该由哲学家来回答。以公共权力来实施道德管治,却与中国传统政治的合法性建构密切相关。中国传统政治的合法性是一种道德合法性,其精义是:一个人之所以掌握最高的政治权力,是因为他具有最高的道德,具有最高道德的人必定具有最高的政治地位,反之亦然,具有最高政治地位的人必定具有最高的道德,这即是儒学所说的“大德必得其位”、“大德者必受命”。

  儒学思想的核心就在于以道德作为政治的合法性依据,这样的思想虽然在先秦已经出现,但必须要到西汉中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方成为正统。在西汉之前,包括秦朝,政权均来自世袭,其合法性在于祖先的“积善累功十余世”。但西汉政权的建立却缺乏这样的合法性依据,刘邦起自布衣,不说“积善累功十余世”,连他的父母都寂寂无名。至于他的部从,萧何为吏掾,曹参狱掾,其他贩夫走卒,不一而足。要确立政权的合法性,只有儒学可以提供思想资源,借助于儒学的“德侔天地者称皇帝”的思想,刘汉政权才确立其“受之于天,非受之于人”的合法性。从此以后,儒学一直享受独尊地位,而以道德作为政治的合法性依据也成为中国历代统治者的不二之选,成为中国政治文化传统的核心精神。

  既然以道德作为政治的合法性依据,那么以公共权力来实行道德管治就成为应然之事,否则,一方面以道德作为政治的合法性依据,另一方面对道德之事却置之不理,这在逻辑上是说不过去的。因此,在中国社会,公共权力主导下的道德管治无处不在,这样的人文体验对于中国人来说也异常丰富。类似嫖娼被抓要通知家人的法规无论从哪一方面说,都不脱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窠臼。

  但是,现在这条法规却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甚至受到质疑,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社会正在转型,转型的实质是从道德到权利,权利而不再是道德成为社会生活和组织的原则,政治的合法性依据不应再是道德,而是权利;与此相应,公共权力不应再是道德的卫道士,不应该再以道德的名义侵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应该以保护公民的权利为己任。

  权利与道德的关系是什么呢?在传统社会,道德是社会生活和组织的原则,衡量一件行为正当与否的依据是看它是否符合某种道德标准;而在现代公民社会,权利成为社会生活的核心要素,衡量一件行为是否正当,唯一的依据是看它有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如果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就是不正当的,反之即为正当。所有侵犯他人權利的行为,肯定都是不道德的,但是,我们不能说所有不道德的行为都必定侵犯他人的权利。夫妻看黄碟不能说是道德的,但是,它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所以,它是正当的,公共权力不应干涉。如果公共权力以道德之名进行干涉,反而因为侵犯了他人的权利而成为不道德。


[ 本帖最后由 big_jackass 于 2009-11-30 10: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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