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强到底是不是涉黑?
赵长青说,“关键要分清4个界限。”
“首先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司之间的界限。其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与公司行为的界限。第三,要区分哪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收入,哪些是公司的收入。最后就是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赵长青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是虚无缥缈的,一定要有载体。
“那么,这个载体是黎强注册的渝强公司等本身,还是黎强另外单独成立的呢?”
赵长青说,无论是哪个,控方提供的证据都不充分。起诉书的论述用的都是概括性语言,没有将具体事实列出来。
值得一提的是,黎强被指控涉嫌组织领导去年重庆出租车罢工的“113”事件,赵长青说,“因为公诉人没有举证,就不用说了。”
另外,就2005年黎强召集5家民企组建“共创公司”一事,“不说它最后没搞起来。即使存在了,也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哪个企业不想做强做大?搞合作没问题。”
赵长青还提出,对于一个连续的行为,能否拆分开分别定罪,值得研究。比如2000年9月鱼沙线的事,公诉机关按照不同时段,把同一件事分成4个罪名进行认定。
对公诉人指控黎强的其他8个罪名,赵长青一一辩驳,从“不符合法律构成要件”上进行推翻。
从26日开审连续6天,本报记者旁听黎强涉黑团伙案审判,发现31个被告人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表示不认罪。
被告人黎强说:我的公司是合法注册的,是家族企业。说我是“黑老大”掌控了人事权、财权、经营决策权,我是老板,我不掌握谁掌握?怎么就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说,有的被告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表示不认罪,这是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审理都可能出现的问题,作为法官而言,不足为怪。
除了31名被告人本人,他们的辩护律师也都发表“不构成涉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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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黎强组织的共创公司在章程里规定:因为执行公司的决定,哪家公司的老总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公司每家出二百万元补偿。”
辩护律师:“能不能请公诉人出示这份章程?”
公诉人装着翻了半天案卷,终于抬头说,“不是章程里说的,是几个公司老总的决定里说的。”
辩护律师:“能不能请公诉人出示这份决定?”律师再次请教公诉人。
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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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被告人黎强还组织了一支武装力量。”此言一出,举座哗然。
辩护律师:“这是一支没有成员、没有枪炮的,甚至没有棍棒的武装力量。”律师为公诉人的话加了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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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举示的证据我们以前都没有见到过,能不能请公诉人出示一下?”
这句话成了不少律师质证时的例行问题。
不允许律师在庭审前调阅卷宗,是本次重庆审判最滑稽的司法规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