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二十年系列(2):戒严令的合法性
一个步入现代文明的国家应该具备一个最基本的特征:立法机构的权力由民众授予,法律能得到尊重、维护和有效的执行。很显然,中国还没有达到文明社会的要求,立法机构的权力来自于枪杆子,即使法律是我党自己制定的,他们仍经常带头违反。你要是硬说中国是个法治社会,我一定会义正言辞的指责你是个傻逼,一个充斥着严打双规等种种奇异现象而人民还对此习以为常的国家,怎么可能是个他妈的法治国家?由于法律这东西在中国就像狗屎一样,经常性失灵,所以遭遇强制拆迁的人宁愿一刀捅死开发商,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也更喜欢爬吊塔,这一切导致了中国人民平时很少会从法律角度来考虑问题。尽管如此,作为一个奴民,仍需努力提高个人修养,达到不是公民,心境却胜似公民的境界,你看问题的深度马上就比别人高出一层。评断64这样的重大政治事件,显然应该从法律角度出发。
89年5月20日,国务院宣布在北京地区戒严,此举标志着政府武力清场的决心。我经常见一些人说“就算在西方国家,违反戒严令也只有一死”,言下之意是学生被打死活该。这些人可能搞不清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是1996年才颁布的,1989年时,我国法律上根本就没有“戒严”这么一个概念。89年颁布戒严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是我国宪法第89条第16款,只有短短的一句话:
“(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至于这个“紧急状态”到底是什么玩意、由谁执行、什么条件下可以执行、能执行到什么程度,显然是要参考里面所提到的那个“法律规定”,鉴于这个“法律规定”当时根本就不存在,这个89条16款本身跟放屁完全没有区别。
相反,学生的游行和集会则完全是合法的。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人奇怪了,做这种事情不是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吗?很可惜,《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是1989年10月份才颁布的。整个事件非常明晰:一群人在公共场所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到另一群人的杀害,法律上不存在任何争议。
我再退一步说,即使将军队当时的行为看作合法的行动,根据1979刑法,阻碍执法和军事行动者,最高也只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更不要说违法的其实是军队了。再退一步说,假设1989年就已经有戒严法了,也不是说想什么时候戒严就什么时候戒严的。根据我国戒严法的规定,仅仅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国家才可以决定实行戒严。而在5月35日凌晨军民正式冲突以前,基本不存在什么暴力事件,所谓的“动乱、暴乱”根本是名不副实。
为什么说“基本”不存在而不是“完全”不存在,因为民众作为一个个松散的个体(而不像军队一样是一个行为整体),个别人之间零星的暴力冲突是不可能避免的,趁乱打劫、盗窃的也未必就完全没有。事实上,西方国家的民众在进行游行示威时,尽管多数人能保持良好的秩序,也总有个别极端者进行暴力活动,其结果最多也只是由防暴警察带走拘留几天拉倒,对游行示威本身不产生任何影响。西方政府是否可以以此为借口阻止示威,甚至彻底剥夺人们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若是如此,倒不如天天戒严算了,宪法赋予的权利将根本无法得到保障。而这恰好是共产党最爱玩的把戏,每次群体性事件中,我们总可以看见CCAV之流的媒体,对个别人制造的“打、砸、抢”事件循环滚动播放,从而掩盖“动乱”产生的根本原因,并为自己的一切违法行动提供合理性依据。
再退一步说,根据戒严法规定,即使是戒严期间,只有遭遇暴力袭击时,军队才可以开枪还击。64死难者是否都符合这个标准?显然不是,连薄一波的司机这种体制内纯路过打酱油人士都被乱枪扫死,更不要说是用坦克碾人这种恶劣行径,无论从法律角度、人道主义角度还是任何一种道德标准来看,都毫无疑问是一桩灭绝人性的罪行。
事实上,合法性问题早在戒严令刚一发布时就提出来了。全国人大57名代表(超过1/3)当时便要求按法律程序召开人大紧急会议,对戒严令的颁布和赵紫阳的撤职处理进行重新审定,而全国人大委员长万里在加拿大公开宣布戒严令违反中国宪法,缩短行程立即返回中国主持人大紧急会议。根据江泽民的官方传记(《江泽民传》,库恩)英文版162页所写(该内容在国内发行的中文版中被删去),江泽民在5月23日受杨尚昆私下接见并传邓小平之令,要求江泽民将万里软禁在上海,对外则宣称万里“身体不舒服,医生要为他做检查”,导致人大紧急会议无法召开,这才为64屠杀创造出了必要条件。有鉴于此,对于戒严令的合法性问题,我觉得也不必再多说什么了。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令,北京市政府连发三道命令,其中有如下内容:“公安干警、武警部队和共军值勤人员有权采取一切手段,强行处置”。像 “有权采取一切手段”这种古代皇帝或是小说中才会使用的词汇,居然在20世纪时出现在一国政府的官方文件中,对于我国政府的基本政治素养,我也不想再多作评价了。
64二十年系列(3)赵紫羊的回忆
今年4月左右,海外出版了赵紫羊的口述回忆录《改革历程》(英文名《Prisoner Of The State》)。从本书的内容来看,党内斗争的主要焦点集中在对学生运动的定性上。起初,学生的请愿活动在民间并没有那么大的影响力,但四二六社论将学生的行动定义为“反革命暴乱”,激化了官民矛盾,也使学生领袖担心“秋后算账”而退无可退,从而急速扩大了事件的规模。此后官方虽然对社论做了冷处理,但局势仍没有任何改善。由于对运动的定性问题是个绕不过去的坎,赵紫羊要求痛定思痛,以五名常委的名义承认错误,从根本上否定四二六社论,肯定学生的行动为爱国运动。而李鹏当初主导四二六社论时,四处宣扬这是“邓小平的意思”,令邓小平非常不满,赵紫羊五四讲话的时候,邓的子女还要求赵在讲话中加入邓如何“爱护青少年”的内容以挽回影响。不满归不满,邓最后还是站在了李鹏这边,可见四二六社论确实代表了邓小平的意见,只不过他自己不想到前台来顶这个责任而已。一旦否定四二六社论,便是否定自己的决策,削弱自己的个人威信,因此李邓一方宁愿祭出戒严令,通过更高压的手段来达到平息事态的目的。
这里我还是不论赵派邓派谁的主张才是正确的(不过还是要套用一下CCAV的经典句式:任何一个稍有常识的人……),只从合法性的角度看待对赵紫羊的处分决定。由于赵紫羊拒绝出席5月19日的戒严动员大会(前文已说过,所谓戒严令得不到任何法律支持),邓小平怒而在自己家中召开会议,在赵紫羊和胡启立这两名政治局常委都未被邀请出席的前提下,会上邓小平就决定要撤销赵紫羊的总书记职务,并且“以后经过必要的手续再对外公布”。对赵紫羊的处置就在五名常委中两名未出席、没有经过任何“必要的手续”的情况下就定下了,并且也没有通知赵紫羊本人,此后虽然赵紫羊在名义上仍是总书记,但实际上已被孤立了起来,失去了一切职权和信息来源,5月28日其秘书报童更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相反,李鹏则在大张旗鼓的通知各单位做好赵紫羊下台的准备,叫记者不要拍赵紫羊,以免“人事变动”,足见其信心之足——尽管没有经过任何“必要的手续”,老大要谁倒,谁就肯定会倒。
在用非法手段隔离软禁了赵紫羊、万里等一干反对派后,5月35日的镇压得以顺利进行。6月19日至21日,邓一派开始补足“必要的手续”,召开了所谓的“政治局扩大会议”,对赵紫羊进行批判。这次会议的召开本身就可以说是不合程序的,因为胡启立和赵紫羊事前都对其一无所知,李邓一派私下便给包办了。另外根据党章,政治局会议本应由总书记本人主持,此时赵紫羊在名义上仍是党的总书记,但会议却是由李鹏、姚依林等人主持的。至于会上所发生的事情更是荒谬无比:大会对赵紫羊批判了连续两天,却始终不给赵紫羊申辩的机会,直到最后才说“没时间了”,只留给赵紫羊10分钟的讲话时间,等赵发言完毕后便立即宣布 “散会”,并且隔天就加重了处罚意见,显然是对赵的申辩进行报复。而根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员对党组织关于他本人或其他人的处理,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或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声明、申述、控告和辩护。党组织对党员的声明、申述、控告和辩护必须及时处理或转递,不得扣压,承办单位不得推诿。申诉和控告信不许转给被控告人处理。不许对申诉人或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
不光如此,在6月23至24日的中央全会上,赵紫羊要求将自己的书面发言印发,可直到会议结束之前,赵的发言才被印发下去,而且马上又被收回,根本来不及看完。倒是陈希同、李铁映批判赵紫羊发言的发言,在此之前就已经印发了下去,于是可笑的事情发生了:赵紫羊的发言还没有被人看到,就已经被“内部人士”给抢先批判了。这种现象倒也不稀奇,我国政府所“批判”的事物,往往是些中国人民根本见不着的东西。
为了搞倒赵紫羊,邓小平也是煞费苦心。在扩大会议上,邓小平临时规定,到会的人无论是不是政治局成员,都有权利参与表决,李先念还说这是“李鹏给大家的权利”,这根本就是无稽之谈。而在中央全会上,根据党章规定,撤销中央委员的职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投票赞同。邓小平为了获得足够的选票,先安排李先念、王震、陈希同等打手对赵紫羊进行猛烈攻击,散发各种骇人听闻、无限上纲的揭批材料,同时却剥夺赵紫羊的发言权,使会议形成一边倒的局面,让众人先“认清形势”,接着便祭出杀手锏——以举手表决代替不记名投票。在邓小平等人用文革式批斗法所营造出的恐怖气氛和摄像机的记录之下,一干“聪明人”当然是明哲保身、不敢造次了。
读到这些内容时,我本人的感受可说是哭笑不得。从我国这些所谓“领导人”的所作所为中,根本就看不出任何现代政治家应有的素质,这根本算不上是政治,仅仅是下三滥的权术斗争罢了。连家规都不愿遵守,又何谈国法呢?邓小平的这些政治斗争手腕也谈不上是自主知识产权,而是毛泽东玩剩下的老黄历,而且文革的时候,任何一个红卫兵都熟谙这些套路。64中所发生的这一幕,活脱脱的就是文革的翻版。讽刺的是,邓小平自己当年也曾深受文革之害,并且亲眼目睹刘少奇等人的悲剧,但是他当权之后不仅没有痛定思痛,反而用相同的手段先后对付了胡耀邦和赵紫羊。事实上,滋生文革、大跃进这类灾难的土壤,在中国从来就没有消失过。邓小平否定了文革,却从不敢否定毛泽东;而文革表面上是被否定了,实际上却是个根本不给多谈的话题。一个错误甚至都不能被人们所讨论,那它又怎么可能被正视、被了解、被改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