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选自 欧美转基因食品法律管制制度比较研究
http://www.tech-food.com 2007-4-11 13:56:29 中国食品科技网
四、对欧美模式差异的分析和对我国的启示
欧美在转基因食品管制制度方面差异如此巨大,原因是复杂的。
首先,从文化传统和民众观念来看,美国人对新技术的态度远比欧洲人积极。
第二,美国特有的产品责任巨额赔偿传统是对转基因食品实行“自律管制”的基础。美国之所以敢于对转基因食品采取自律性的管制,由食品制造商自行判断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可靠、是否需要贴特殊的标签警告消费者,其中的重要原因是美国产品损害赔偿数额惊人,加上美国人好诉的传统和发达的信用体制,足以促使食品制造商在开发转基因食品时尽到谨慎义务,只有在经过严格的科学实验和评估,确信转基因食品安全无害后才敢投放市场。
同时,由于使用转基因技术制造食品需要掌握先进的生物技术和仪器设备,只有少数几家资金雄厚、科研力量超强的大公司才有能力涉足。他们的实力和信誉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美国政府和公众的信心。
而欧盟的生物技术研究水平落后于美国,只能是转基因食品的进口方,无法单纯依靠严厉的法律责任影响那些总部设在美国的生物技术公司。对外国公司产品自然产生的不信任感是欧盟对转基因食品进行严格管制的一大动因。
第三,双方在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中所处的不同地位也是导致管制制度差异的重要原因。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转基因作物种植国和转基因产品出口国,自然希望为生产开发转基因食品的生物技术公司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保持生物技术的领先优势。
而欧盟作为转基因食品的进口地区,在受到WTO规则限制,无法直接使用配额和数量限制来阻止转基因食品进口的情况下,只能借助于各种技术壁垒为进口设置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