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你好,
根据我们的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由于您违反了其中的相关法律,您的IP已经被我们锁定。
有关部门目前正在组织网络技术相关人员对您的资料搜集工作以及相关惩罚措施的制订工作。
您的发言信息按有关规定已经进行存档,因此您须为所发表言论的后果负责。
在这里,希望楼主可以主动前往当地公共安全专家机关投案自首以便求得宽大处理 。
否则将被列入2010年跨省人员大名单。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公共安全专家部网监科
邮编:100052 电话:86-10-65212870
【中国公共安全专家部“网络监察”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