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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时均:谁能“让”人民尊严

朱时均:谁能“让”人民尊严



——一个公民梦想者的新春寄语

春节期间,不读书,不看报,不开电视,不摸电脑,除了临帖练字外,就是吃饭睡觉,天天睡到自然醒。对于一个为了活得有点尊严而劳作了整整一年的草民来说,这就是幸福。当节后第一天上班,坐在电脑前开始新一年的生计时,“幸福”与“尊严”竟扑面而来——一位大人物的新年贺辞激起热议,因为他提到了“幸福”和“尊严”。这位大人物说,“新的一年,我们要更加努力工作,切实解决好民生问题。千方百计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持续提高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让每个劳动者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人民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努力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让每个孩子都能上学、上好学。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提法,至少承认了客观现实,那就是“人民”还不太幸福、还少有尊严。毋庸讳言,自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直到 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列强的炮舰横冲直撞,鬼子的皮靴肆意践踏,外受凌辱、内遭祸乱的中国人,哪有什么尊严可言。即便是 “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以后,摇摇晃晃、战战兢兢地行走在温饱线上的中国人,也谈不上什么尊严。三十年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成就举世瞩目,人民的生活水平持续改善,衣食无忧的中国人才终于找回了一点久违的尊严。但我们不得不承认,日趋严峻的就业环境,日益严重的贫富悬殊,教育、住房、医疗已成为悬在民众头顶“三座大山”,已经成为人民进一步追求幸福与尊严的“拦路虎”。

在人民追求幸福、维护尊严的成本与暴涨的房价一样与日俱增的时候,“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的提法的确是与时俱进,颇有创意。所以,就有人感觉到“如同春风拂过大地”,“如同春雷响彻天空”;甚至,擅长批评的凤凰卫视评论员邱震海也盛赞,“这是中国高层,在国家发展的最高思想、理念”;于是,就有人想起了“他为人民谋幸福”的“大救星”,仿佛只要“我们”一努力,人民就“幸福”了、就“尊严”了。

但我并没有这样的乐观。我想问,那个能够“让”人民幸福与尊严的“我们”是谁?不就是政府么?不就是那些“为人民服务”的公仆么?如果主人依靠自身的努力都无法幸福、尊严,仆人又哪来如此的本事?如果主人的幸福与尊严必须仰仗仆人的“让”,这种主仆关系不是太滑稽了么?那些能够“让”给主人幸福与尊严的仆人难道还可以叫做仆人么?那是天使,那是上帝!

我们可以不怀疑政府让人民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的诚意,但对政府企图包办人民的幸福与尊严的激情不得不心存疑虑。

是的,就业是民生之本,是让每一个公民保有尊严的物质基础。就业越来越难,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老百姓有切肤之痛。然而,事实表明,正是政府的无限扩张挤占了民众的生存空间,政府的过度管制剥夺了民众的就业机会,而所谓的贫富差距在本质上就是官民差距。

据统计,这些年来,政府与官员收入的增长速度始终大幅领先于社会收入的增长速度。从1998年到2008年的十年间GDP增长2.56倍,年均增长速度为13.55%;而同期的政府支出则增长4.78倍,年均增长速度为19.18%;1998年政府支出占GDP的比例约为13%,到2008年扩大到近21%。政府越来越庞大,官员越来越多,消耗的民脂民膏就越来越多,纳税人的负担就越来越重。因为政府并不创造财富,官员要依靠纳税人供养。

政府还通过国有垄断企业将金融、石油、电力、电信等容易赚钱的行业据为己有,并制造种种理由、通过种种办法将民众排斥在外。比如,你想要开办石油公司,他们说你破坏了国家能源安全;又比如,你想要经营IP电话业务,他们说你妨害了国家信息安全;再比如,你想用自家的小汽车载客谋生,他们说你扰乱了公共交通秩序……总而言之,就是不许你干。正是因为民间的自由空间日趋萎缩,机会越来越少,学而优者都挤破脑袋争相进入官僚系统。越来越火爆公务员考试为此作证。2003年考试报名人数为8.7万,2009年报名人数为105万,6年增长了12倍。有报道说,中央某个强势部门的一个官职竟引来10000人报考,浙江温州市某局的一个官职竟引来49个博士竞争。

那些垄断国企普遍人浮于事,效率低下,但薪酬福利却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有统计数据表明,垄断行业以占全国8%的员工拿取了占50%的工资。然而,这些所谓的国企自1996年以后就再也没向国家上交过一分钱的利润,更不曾给老百姓派发过一分钱的红利。由此可见,所谓国有企业,就是政府官员掌控的企业,就是官有企业,而并非人民所有、国家所有。如果说这些国企与民众有什么相关性的话,那就是:这些企业都是用纳税人的钱建立的,这些企业的产品都是用垄断高价强卖给全体纳税人的,这些企业的财务窟窿是用纳税人的钱去填充的。

去年以来的大规模的国进民退,其实质就是官进民退,是官权的又一次膨胀。因为国企作为一个完全由政治权力赋予使命的政治机构,根本就不是一个经济组织,根本就不需要经营,只需要通过政治权力与行政命令,就可以在一夜间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政治权力甚至可以直接把民企变成官企,几年前的陕北油矿国有化事件,去年的山西煤矿国有化事件,都是变民企为官企的典型。

官进民退意味着官府做大做强,百姓做小做弱。官府的权力占据了全部的生存空间,百姓与民企就没有立锥之地了,民生与财产权也岌岌可危,所谓“千方百计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持续提高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是的,教育赋予每一个人机会与希望,是促进“个人的独创的自由发展”,是个人成就一番事业、获得幸福与尊严的基本条件。然而,事实表明,正是政府的过度管制,导致了读书难、读书贵、读书无用的局面。

众所周知,世界上最好的学校、最好的大学都是民营(私立)的。在没有官办学校的情况下,依托民办的私塾、书院,中华文明照样传承数千年,生生不息。前不久,政府以巨大的热情为电影《孔子》的播放鸣锣开道,但孔子的成功不正是民办教育的成功么?试想,如果周王朝也有一个统揽教育的衙门,那位孔老二恐怕连教师资格都未必能拿到,更遑论招生办学,又哪会成为万古流芳的大教育家“大成至圣先师文宣王”!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2002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但是,经教育部之手加上实施细则以后,这部民众寄予厚望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就成了地地道道的“促退法”和“促死法”。过高的准入标准把大量民办教育阻挡在外;同时,“名校办民校”则把大量民办中小学逼向破产和死亡,而“二级学院”则使大量民办高校遭遇灭顶之灾。教育主管部门以反对教育产业化的名义扼杀民办教育,实际上是让教育产业化为教育垄断背黑锅。

据悉,近年来有四千多份中外合作办学申请被教育主管部门以“教育主权”为由全盘拒绝。所谓“教育主权”云云,完全是莫须有的理由,根本就摆不上台面。试问,政府为何不禁止权胄和富人子弟出国留学,以免对“精英”的教育权旁落他国甚至敌国?政府为何不禁止留学生回国,以免国家落入被别人甚至敌人教育的人手里?

教育的前途在于回归民间。政府必须把教育的兴办权和接受教育的选择权都还给民众。只要权力不插手教育,教育事业就一定会兴旺发达。否则,教育的垄断化、教育和人才评价模式的单一化倾向就必将越来越严重,即使人人都上了大学,但大多数人依然是没有独立人格、自由思想和创新能力的“标准件”,难以适应社会的需要。所谓“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最终也只能成为一句空话。

是的,治病难,治病贵,医疗资源匮乏。但政府干了什么呢?他们以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为由,严格禁止民间资本开设医院为百姓服务,严格控制医生获得职业执照。统计数据表明,2007年,在全国卫生总费用增加1.7倍的情况下,医生和医师的从行业人数竟然下降到了历史最高点的92.3%!在政府投入的医疗费用中,有70%用到了领导干部身上。台湾富豪王永庆早就计划在北京开设一家床位多达5000张的大医院,但就是被死死卡住进不来。不知王永庆死的时候是否闭上眼睛。

是的,房价不断上涨,无数老百姓只能望楼兴叹,一部《蜗居》道出几多辛酸。但早有研究报告指出,商品房销售收入至少50%都政府拿走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房子的需求急剧增加,而兴建房子的土地供应却被政府所垄断。政府为了在土地拍卖上获得更多的利益,人为地减少土地供应的数量,后果就是减少房屋的供应数量,导致房价的不断上升;房价的不断上升吸引更多开发商用更高的价格去竞拍土地,结果就是地王不断出现。政府为了能垄断土地供应市场,还强行禁止小产权房上市流通,以“保护农民的利益”为幌子剥夺农民的利益(对于小产权房的合法性,本博主将另文论述)。

为了减少二手房交易对一手房的冲击,政府又对二手房买卖课税。甚至,在老百姓一次性交纳了巨额的土地租金才获得70年或50年的房屋使用权的情况下,政府又以抑制房价为由,鼓捣出一个无中生有的物业税――众所周知,从严格意义上说,绝大多数老百姓在1998年以前是没有私人财富的,都只是为温饱而碌碌一生。只有住房分配市场化改革后,民众的私人财富才有了积累和大幅度增长的可能。对民众拥有的房地产课以重税,想方设法将增值部份据为政府所有,无异于对民众财产收益的剥夺。尤其是在 “取之于民,用之于官”的税收和财政体制机制下,过度的税收,更是对社会经济基础构成釜底抽薪式的破坏。

当然,政府也设计了经济适用房等各种层次的住房保障品。但现实操作与制度安排的初衷渐行渐远,对许多买不起商品房的低收入者而言,经济适用房始终是 “水中月、镜中花”,中签6连号、身份证18个1等丑闻不断,经济适用房已成为某一些人的牟利渠道。与此同时,打着住房保障的旗号,与经济适用房一样享有行政划拨土地、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商业网点建设费等诸多优惠政策的“官员适用房”,早已在全国范围内 “羞答答的玫瑰静悄悄地开”,人民公仆用市价1/5甚至1/10的极其“经济”的价格就“适用”黄金地段的美宅。

还有,那些为了护卫自己安生立命的住所而不惜以命相博,甚至丧失生命依然阻挡不了野蛮强制的老百姓,生命即逝,尊严何存?是谁赋予了拆迁者的权力?

客观地说,在改革开放的前期,强权的政府确实发挥了巨大的优势。政府利用强势地位,依靠行政手段整合社会资源,进行低成本的扩张,创造了被称之为中国模式的经济奇迹。不断壮大的经济实力,使政府有了足够的本钱来强化自己的强势地位,久而久之,就像一位神通广大的父亲企图包办儿女的一切那样,财大气粗的政府也企图包办人民一切。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利益的充分分化,强权政治的缺陷日益显露出来。政府继续用强有力的看得见的手,来维持社会秩序,操纵经济活动,不仅力不从心,并且直接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事实表明,不论是就业困境、贫富冲突,还是日益沉重的教育、医疗、住房问题,其背后都有不受约束的政府强权在作祟。正是由于政府的手伸得太长、干预过多,人民的幸福与尊严才没能与突飞猛进的经济同步发展。不假思索地相信政府、甚至祈求政府通过更多的干预来根除这些弊端,无异于抱薪救火、饮鸩止渴,最终只会迎来贪婪的社会掠夺者,人们还要对这个掠夺者感激涕零。

因此,政府和公仆们如真的希望人民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的话,就应该从自身做起,主动推进政府转型,从管制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找到并安心于自己的角色定位,做一个人民幸福与尊严的服务员、看护人,而不是创造者、赐与者。没有谁能让人民幸福,“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只有自由的人民,才能够创造出属于自己的幸福与尊严——这就是一个公民梦想者的新春寄语。

——是的,我还只是一个公民梦想者,一个想做公民的人而已。在政府转型尚没完成之前,就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公民社会,就只有实在的顺民、良民、暴民、刁民以及空洞的人民,但不可能有公民。

——是的,正如朋友劝告的那样,写这些东西没用的,没人愿意听,还可能被和谐。但我认为,民众虽然很难直接改变政府官员的行为,但民众普遍认同的观念对政府的政策会有影响的。改变观念,做每一个人做起,是改变政府错误的公共政策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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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盛友:人的尊严不可侵犯



2010年02月21日 

  二十几年前刚到德国的时候,第一次阅读到德国《基本法》(宪法) ,心里非常震撼。德国《基本法》开宗明义:

  第1章 基本权利

  第1条 人的尊严

  (l)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一切国家权力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階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国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會主義制度。

  德国在宪法的框架下还颁发和实施很多具体保障人權的法律,比如社会福利法、劳工法、家庭法、行政管理法。民告官、官告民、民告民、官告官,都可以通过地方法院、行政法院、劳工法院、家庭法院、社会法院等,直至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去争取获得自己人權的保障。

  如果公民在感觉到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某种政府行为侵犯时,基本法赋予他“宪法诉讼”的合法权利。德国宪法法院每年受理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违宪案件占全部案件的90%.如今在德国,任何人在自己的公民权利受到来自行政、司法等公权利的不法侵犯时,都可以到宪法法院寻求最终的法律救济。虽是到最高法院打官司,这项最终的法律救济“门槛”却非常低,任何人自己就可以去起诉,手写的诉状即可,无需繁缛的手续,没有立案费,也不需要专门的律师代理,因为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违宪审查是宪法法院最重要的职能。

  每年都有数以万计的公民提起宪法诉讼,但是宪法法庭有选择的自由,它从大量的诉讼中选择出的那些诉讼申请,其最终判决对于基本法的应用起着指引大方向的作用。毕竟当某项法律违背宪法精神时,每家德国法院都有义务向宪法法院提起“具体法规审查诉讼”。联邦宪法法院在宪法解释方面对所有的法院拥有垄断权。

  欧盟逐渐走向政治统一,若德国法律与欧盟法律冲突,欧盟公民还有更高一层的宪法诉讼合法权利,即向欧洲法院(der Europ?ische Gerichtshof )提出。

  德国在中世纪和近代借鉴了罗马法与宗教法,在亚洲日本,台湾,南韩几乎是照搬了德国的法律系统,中国大陆能否成功“种植式借鉴” (Verpflanzte Rezeption)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人權保障方面的“违宪审查”经验?

  溫家寶总理在2010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强调,“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尊严”二字,尽管姗姗来迟,为胡溫政府第一次提出,的确来之不易,当然值得称许,但也不无遗憾。

  “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如何解释? 一种解释是,所有人过去没有尊严,或少尊严,现在开始要更有尊严;另一种解释是,部分人过去没有尊严,现在开始所有人都要有尊严。

  如果按着人民包括所有的人,就是民主社会的多数加少数,人民的幸福和尊严就是每一个人的幸福和尊严。如果让每一个人活得更加幸福和更有尊严,这句话本身就和人类的文明接轨,与人權相一致。当然值得称许。

  2007年,国内提出要建立“农民工日”,我立刻撰文指出,歧视可怕,制度化歧视更加可怕。农民,谁是他们利益制度化的代表呢? 如果他们没有代言人,强势群体的立法、法规、条例,会使他们越来越弱势。

  奥尔森(Olson)在他的《联合行动背后的逻辑:公共物品和群体理论》一本书中提出,只有獨立的和有选择的动机才能激励一个理性的个人在一个潜在的组织中采取组织方式的行动。也就是说,只有行动产生的利益惠及特定的组织,这个组织才会有人加入并长久的持续下去。根据奥尔森的理论,农民在政治结构中的弱势,恰恰因为他们人数太多。每人分摊的共同利益太少,而团结的成本太高。对于不利于农民的政策,个别农民只能以怠工或退出对抗。

  在权利上不平等,在经济上就无效率。一个社会中最大的人群被压缩了权利,经济政策就会出现系统性的偏差。

  在中国大陆,对农民的歧视还大摇大摆地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用法律剥夺农民的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根据这样的法律,就是4个农民的权利,相当于1个城里人的权利。在权利上、在政治上,8亿农民就变成了2亿农民。他们就很难和5亿城镇居民抗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开宗明义: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一切国家权力的义务。

  这里的人,当然是要指所有人,并有宪法法院作为人權保障,那么十几亿中国人都会震撼。

  写于2010-2-21,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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