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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笛:就某些基本政治概念第N次重吹轱辘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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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笛:就某些基本政治概念第N次重吹轱辘笛


这些话都不知道说过多少次了,可惜还是有人拎无清。说不得,只好再吹一次轱辘笛,以后有人再来辩难,我就作个链接请他来看此帖。

1)所谓“民主”,一般国人的理解就是“人民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自由选举政府,由民意机构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制定国策”。

可惜这不过是古希腊罗马人的理解,现代民主社会加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公民的基本权利(权利其实也就是自由的同义语)。这些基本权利是所谓“自然权利”,包括生存权、选举权、追求富裕生活的权利、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结社集会自由等等。这些基本权利对每个公民而言都是同等的,都不可剥夺,不能让渡,不在民主决策范围内。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票决原则处理。

美国的国父们早就把这点写在宪法修正案第十条里了——国会不得通过侵犯人民的基本权利诸如言论自由等等的立法。一言以蔽之:人民没有权利改变这个基本原则。这一条为现代民主国家奉行至今,尚无改变意向(其实也不可能改变,起码在美国如此,因为宪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直接就杜绝了改变的可能)。在讨论“海纳百川”网站董事会章程时,本人就抄袭了美国国父们的发明,建议加入一条:“本网站独立中立、不受任何政治势力控制的基本宗旨不容变更,即使多数董事同意也不行”。

这不是说在所有的情况下都不能剥夺公民基本权利。只有在公民侵犯了他人的人权时,国家才能考虑剥夺他的人权的问题,但这类案件只能由司法机关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去处理。为了避免司法机关滥用法律肆意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法律还特地规定了“人身保护状”,并规定嫌疑人拥有不可剥夺的享受公平审判、为自己辩护的基本权利。这是英国人在康熙年间就弄明白了的事。

2)不定下这个人民无权改变的基本原则来,就不可能建立真正的民主社会,只能建立中共式的“人民民主”(其实也就是西方所谓“袋鼠法庭”),多数人同意即可随意剥夺少数人的财产甚至性命。国家不是变成极权社会,就是沦为暴民统治。暴民统治当然不是独裁,但它比任何一种旧式专制制度都可怕。凡是经历过文革的人都该知道这点。

类似地,希特勒是人民选上去的,然而他上去后就把原来的民主国家变成了极权国家,而且这改变乃是通过国会完成的。之所以出现这种“民主自杀“的闹剧,就是因为德国人民不知道,即使是多数民意也不能废除那个基本原则,肆意侵犯个人的基本人权,否则民主国家就会变成极权国家。

由此可见,人民的自由能否得到保障,并不是政府的形式可以决定的,更重要的还是这条原则是否在该社会中深入人心,牢不可破。今日俄罗斯政府当然是民选的,然而公民的自由度绝对不如大英统治下的专制的香港。在俄罗斯,人民有选举自己的政府的政治权利,却没有抨击政府的自由。大多数媒体都被政府控制,若干抨击政府的作家或学者被暗杀。而在大英统治下的香港,人民虽然没有选举政府的政治自由,却有着除此之外的一切自由,包括抨击政府的言论自由。

之所以有这种本质差别,在我看来完全是朝野是否有明确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容侵犯”的现代意识。俄罗斯人是野蛮人,毫无这种观念,至今在奉行“为了集体的利益可以剥夺少数人的基本权利”的价值观,根本不在乎谁谁因为反对政府被暗杀了,也根本不在乎媒体落在政府手里,只要吃饱穿暖钱多就行。能让大多数人做到这点的,在他们看来就是好政府。

3)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是同等的,这一条也非常重要,非此不足以实行费厄泼赖亦即真正的社会公正,确保每个人都有同等的逐利致富机会。这条原则也是毫无弹性的,不能因多数民意而改变,否则必然使得权力化为资本,造出一个权贵资产阶级来,如现在的中国大陆然。。

4)开明专制不是骂人话,也非骗局,以为“专制”只有一种,世上只有“民主”与“独裁”两种政体,乃是典型的国产黑白两分法。如果中国今日能实行回归前的香港式的开明专制,我认为将是天翻地覆的伟大进步。

5)上述基本原则当然会在极端例子中被违反,我举的911后美国政府下令击落被劫持的客机,就是为了避免造成更多的人民死亡而剥夺少数人的性命的极端措施。又如我虚拟的“假想政治学实验”:假定2012年Nibiru飞过地球,其引力场使得全球洪水滔天。美国和其他先进国家为了保种,决定选派童男童女乘坐宇宙飞船外出避难,其他人则悉数为鱼鳖,这当然违反了上述基本原则:以政府权力或民意决定赋予某些人以更多的生存权。然而若根据这种极端例子,便导出“公民同等的基本权利可以因政府或多数公民的决定而被违反”的一般性结论来,那就只能造出苏联、中国、俄罗斯那种烂污社会来。

6)总结:人民就是“每一个人”,并不是无从落实、可以任统治者盗用的“多数人”。只有保护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所有人的基本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如果认为可以为了多数人的利益剥夺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则每个公民的权利都会被剥夺,最后是所有的人的身家性命都毫无保障,日日生活在恐惧里。不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就绝不会有多数人的福利。“多数决定”只能严格控制不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领域里。真正的民主政府虽然是由多数人选出的,但它必须代表全民,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


[ 本帖最后由 big_jackass 于 2009-12-7 01:1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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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公民的基本权利(权利其实也就是自由的同义语)。这些基本权利是所谓“自然权利”,包括生存权、选举权、追求富裕生活的权利、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结社集会自由等等。这些基本权利对每个公民而言都是同等的,都不可剥夺,不能让渡,不在民主决策范围内。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票决原则处理。 


看了风兄的原版复制一个关于中国农村伪民主乱象的讨论,才知道这一条是多么重要。


[ 本帖最后由 big_jackass 于 2009-12-8 16: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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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帖。

道理讲的很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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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暖云寒就是芦笛吗?

以前在多维经常看芦笛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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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 internalauditor 的帖子

哥们儿,别开玩笑.........
不用说我水平比人家差老远,根本不是一个境界。
而且也没有自己跟帖夸自己的道理啊,你把俺想成什么人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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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说“看了风兄的文章”,我还以为你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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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 internalauditor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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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章,顶上一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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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的普法知识
俺金家媳妇也不是好惹滴....我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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