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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条子打黑(警告管理员)

【转帖】条子打黑(警告管理员)

作者:石扉客


此番重庆唱红打黑,万众瞩目,众说纷纭。其波密云诡之处,颇有令人有一唱三叹之感。让我不由得想起3年前采访过的一起与打黑有关的旧案。
  
该案案发地是豫南某县,虽是个小小县城,却是个货真价实的古城,《左传》里“郑伯克段于鄢”里面的“鄢”就是在这里。
  
其时我在某中央媒体扛活,接到该案线人的电话后就赶到现场,与之悄悄取得联系后就潜伏下来。线人是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四个警察,其中一个是副大队长,另外三个是大队副手下的探长。
  
该案案情并不复杂,2004年该地公安局组织了一次打黑,大队副和他的三个手下在打黑行动中抓获了嫌犯曹某。不料到该年9月,这四个警察突然被当地县检察院立案侦查,案由是涉嫌在讯问中对曹某刑讯逼供。大队副的两名手下随即被刑拘,他自己和另外一名警察也被传唤数次。一年后,这两名被刑拘的警察被判刑讯逼供罪名成立,但因“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有意思的是,庭审中,四名警察均称自己无辜,是依法打黑却被黑社会勾结保护伞报复。这几名警察反过来指控检察院以“涉嫌刑讯逼供”为由侦查该案时,曾对他们刑讯逼供。
  
这个并不复杂的案情,缠绕的核心即在两个“刑讯逼供”上:一是警察打黑时有无刑讯逼供,二是检察院查办警察时有无刑讯逼供。
  
关于前者,调查起来并没多大难度,鉴定结论和入监体检笔录都证实曹某双手确有伤痕,不过是说法不一而已。按检察院案卷里的口供,曹某是被几个警察用一根铁棍倒吊起来,施以当地被称为“烤全羊”的酷刑。按照几个警察的说法,那是给曹某戴铐时对方挣扎拒捕而造成的。
  
说实话,以我的经验,这类案子很难说警察完全没有责任。但几个当事警察都觉十分憋屈。陪同我们前去刑警大队采访的县真理部副部长,被一个当事警察当做县委领导,十分激动地哭诉了一番。这位副部长也和我们一样好奇于事实真相,最后憋不住悄悄去问刑警大队一位领导,手下到底有没有对曹某动手。那个领导是副部长的同学,自然也不瞒他,情绪激动地说:“要说一点点手都没动,那不可能!要像检察院说的那样,那也不中!”
  
前者事情基本很清楚了,现在的问题是后者。我发现几个警察哭诉的所谓被检察院刑讯逼供,当然并不是也被检察院“烤全羊”了,主要是指被超级羁押,即其中两个警察被检察院传唤时在审讯室里呆了50余个小时,远超出传唤的法定最长时间12个小时。
  
这个问题上检察长很委屈,说他们在12小时内去公安局办刑拘证时(按刑诉法规定,检察院可做出拘留决定,刑拘执行权在公安局),公安局故意拖延了2天,还打了个“情况说明”的条子表示“由此造成的超时责任,由公安局自负”。
  
      我又去问这个打条子的局长,局长承认打条子是缓兵之计,因为“实在不想让自己的人进拘留所”,至于条子里面承诺的责任自负,他笑眯眯地说:“我不让你拘留你就不拘留?我说的话不代表法律啊,任何人都不能以言代法嘛!”
  
   根据我以往的经验,只要没造成恶性后果(如当事人重伤或死亡等),一般轻微的刑讯逼供案件,基本都是常见的小CASE,在司法实务中被查办的可能性极低。很奇怪这四个警察怎么就会如此倒霉?若说当地检察机关明察秋毫,执法如山,似乎又有点把自己装外宾。这个问题上,局长和检察长都微笑不语,“不好说太细”。
  
谜底在临走前的饭局上揭开了。当地政法委书记为了说服我们放弃对该案的报道,暗示我此案他们是接到高层批示,必须查处那几个警察。我表示不信,区区一个被铐伤的嫌犯,几个连股级都算不上的小警察,怎么会进入如此高级别领导的视野呢?
  
书记急了,当场让秘书拿来批示复印件。我定睛一看,始知不假。原来此事是通过某央媒转送纪委渠道,最后到达这位中央领导案头。该批件上的确有这位大领导的批示,云要立即查处如何如何。批件上明晃晃地盖着“XX同志办公室第XX号批示”的长方形戳。
  
我心里暗叹开眼了,做了这么多年司法报道,还是第一次看到常委级的批示“真身”,原来和正经下发的红头文件一样,还有带文号的戳。这也是一张条子啊,不过是含金量十足的大条子。
  
该案最终还是没能扳过来,二审维持了原判。当事警察虽然不用坐牢,但公职是肯定没有了,于是进入了浩浩荡荡的上访大军。记得最后打给我的一个电话里,他们描述自己去上访时,因为总是一副气宇轩昂的警察气质,常常被其他上访的人当做是来解决问题的干部团团围住,颇令他们心酸。
  
一晃几年过去了,该案想必早已经尘埃落定。这个打黑与被黑打,其实打的不是黑,打打黑的也不是黑。是条子,小条子背后的大条子。我想他们其实心里也知道,无论是诉讼还是上访,问题根本解决不了,除非他们也拿到了更大的条子。


(本文已刊于本周南都周刊记者生涯专栏,本案2006年CCTV已报道,天涯社区监管员再抽疯的话,我操你八辈子祖宗!)
  
参考资料:  



  
1、文字和图片http://news.sohu.com/20060331/n242572537.shtml 
  
2、视频http://vsearch.cctv.com/plgs_play-cctvcomprog_20060403_1455536.html



[ 本帖最后由 big_jackass 于 2009-12-2 15: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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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社会记录》:刑讯逼供案调查

【来源:中央电视台】 
央视《社会记录》:刑讯逼供案调查

央视《社会记录》:刑讯逼供案调查

陈宏伟河南省鄢陵县公安局副局长
 央视《社会记录》:刑讯逼供案调查

河南省鄢陵县公安局
 央视《社会记录》:刑讯逼供案调查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央视《社会记录》:刑讯逼供案调查
李军民河南省鄢陵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
 
央视《社会记录》:刑讯逼供案调查
万二勇原河南省鄢陵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二中队副中队长
 
央视《社会记录》:刑讯逼供案调查
王晓兵原河南省鄢陵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二中队指导员
 
央视《社会记录》:刑讯逼供案调查
杨喜民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3月29日22:05首播

  画面:案卷全景,笔录特写

  旁白:王晓兵让我来到审讯室,给我头带钢帽,用一绿色的布条勒住我的嘴和眼,不让我说话,不让我看。让我手抱住小腿,从退弯处插入一个棍子,一头放到审讯室的铁栏杆上,棍子的另外一头抬到一把铁椅子上,让我空中吊那。

  旁白:王晓兵用巴掌打我的脸,连续煽我的脸无数次,那个叫什么勇的用脚蹬我的头,来回悠转,我真的顶不住那种痛苦,我骂他们,真恨,不是人。


主持人阿丘:我手上拿着的是检察院的一本案卷,您刚才听到的是案卷里检察官询问被害人的笔录(插询问笔录特写)。估计您也听明白了,刑讯逼供,又是刑讯逼供!这起刑讯逼供的受害人姓曹,根据案卷里头他的血泪陈述,公安机关当时讯问他的时候,使用了一种名叫烤全羊的酷刑,也就是头朝下倒吊在铁棍上,每次持续半个小时,曹某在笔录里说:“我真的忍受不了那种痛苦,给他们说了瞎话”。

  看到这里,我估计您跟我一样,也会是满腔愤怒。究竟是什么地方?如此无法无天?又究竟是什么人,胆敢执法犯法?

  空镜:鄢陵街道空镜,鄢陵县公安局大门。

  王晓兵:调整不过来,因为咱干的都是正义的事,是为了群众的利益,自己没有私心杂念,一心为公,没有违法,经常是讯问犯罪嫌疑人,现在自己突然间成了犯罪嫌疑人,一时间想不通,感到很憋屈。

  旁白:王晓兵,原河南省鄢陵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二中队指导员,前面那位曹某案件的审讯人。

  万二勇:那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他那个东西,并且你看我给检察院的公诉人,包括法院的工作人员我给他们讲,他们也很同情我们。他们工作人员都很同情我们,他说我们没有办法。

  旁白:万二勇,原鄢陵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二中队副中队长,他和王小兵一起审讯了犯罪嫌疑人曹某。

  引黑

  主持人阿丘:你刚才听到了,两位警察不承认自己作了刑讯逼供的事情。但事件发生后不久,鄢陵县人民检察院还是迅速介入此案,此时是2004年的9月份,而那件当事人曹某控告的刑讯逼供事件,发生在此前的三个月,也就是2004年的6月28日。一年以后的2005年10月18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认定王晓兵、万二勇这两位警察刑讯逼供罪名成立,但情节显著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判决书特写

  王晓兵、万二勇照片

  主持人阿丘:说到这里,估计您也松了一口气。有道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甭管你是警察还是普通公民,只要你是以身试法,必然被绳之以法,倘若是执法犯法,那只怕是罪加一等!按说,这事也就告一段落了。可是,事情似乎还没有这么简单。

  李军民:我是他们的直接领导,这个事的来龙去脉我是最清楚的,我是一步一步的看着走到这一步,但是我无能为力,我没办法,不敢提这个事。(哭,抹眼泪)

  主持人阿丘:刚才说话这位,名叫李军民,鄢陵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是两位被判罪名成立的警察的直接领导。李队长和另外一个名叫许锋的警察同事,也曾经因为这个案子,被检察机关采取过强制措施。

  许锋:我是当天下午不到五点钟,被他们强制带到检察院的。在那里一直待到9月7日,9月8日,9月9日,9月10日,9月11日中午12点钟他们才把我送回来。

  李军民:任何的手续没有,从县检察院就把我带到市检察院,到那之后通讯工具没收,上个卫生间后面还有个人跟着我,限制人身自由。

  主持人阿丘:两位被推上被告席的涉案警察,再加上他们的两位与案情有关的同事,四位警察都言之凿凿,说自己压根没有刑讯逼供。难道这里面真的有什么蹊跷?一审判决下来以后,两位被告都不服判决,双双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他们认为,所谓刑讯逼供纯属检察机关罗织罪名打击报复,什么烤全羊之类乃是子虚乌有。不仅如此,其中王晓兵和许锋两位警察,还指控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他们非法拘禁。(插王晓兵许锋照片)。

  故事真是越来越离奇了!明明是曹某控告说公安干警对他刑讯逼供,可现在,身为被告的公安干警却说检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他们非法拘禁。阿丘我不太敢信。但这事说来也着实蹊跷,我先给您看一样东西,您得看仔细啦。

  画面:字条

  旁白:

  情况说明

  2004年9月8日下午4时,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对王晓兵、许锋进行拘留的决定,并到我局办理拘留手续,因主管领导不在未能及时办理。特此证明。括弧,由此造成的超时责任由本局完全负责,括回来。

  鄢陵县公安局,证明人:陈宏伟。

  2004年9月8日晚11时

  主持人阿丘:这张情况说明的条子,是鄢陵县公安局打给县检察院的。打条子的人是公安局副局长陈宏伟,而陈局长就是刚才那四位涉案刑警的顶头上司。说到这里我得给您解释一下。

  空镜:街道、检察院、公安局大门。

  旁白:话说2004年9月鄢陵县检察院接到曹某的举报后,随即将鄢陵县公安局的王晓兵,万二勇,李军民,许峰等四位涉案干警拘传至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传唤嫌疑人最长不能超过12小时,12小时期限届满以后要么放人,要么变更强制措施实施刑事拘留。炎陵县检察院经过初步调查,决定对四位干警中的王小兵,和许峰进行刑事拘留。

  主持人阿丘: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人,必须到公安局办理拘留证,也就是说,哪怕抓的就是公安局的人,也得由公安局来开拘留证,同时,公安局作为执行机关,也必须执行检察院的拘留决定。9月8日当天,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来到炎陵县公安局,提出让公安局开具拘留王晓兵许锋两人的拘留证,但是,当时公安局的人却以领导不在为由,拒绝开这个拘留自己同事的拘留证,检察院的人于是让公安局副局长陈宏伟开具了这个情况说明的条子。

  空镜:情况说明:

  空镜:威严的公安局大门,国徽,条子特写。

  陈局长:当时我们就是出于这种心情,确确实实不想让我的民警进拘留所。当时是在什么背景的情况下,好像是说办案的时候民警的态度不好,如果能把问题说清楚就可以回去,可以不拘留。如果态度不好就拘留,我说这样的话我做做工作,我跟民警讲一讲,如果真是你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刑讯逼供,那就要配合人家检察机关办案,实事求是的把问题讲清楚。我说我再做做工作。当时好像他们说你要这样做工作的话,就超期了。我说超期的话我负责,我说先缓一缓,给我点时间,好像是这样一个背景。

  记者:是这个条子吗?你看看?

  陈局长:应该是,对,对。

  空镜:巍峨肃穆的检察院大楼,国徽,人民检察字样特写。

  杨检察长工作镜头,办公室墙上挂着的养天地正气的牌匾

  旁白:杨喜民,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他对这起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案件的来龙去脉非常清楚。

  杨检察长:公安局拖了两天时间,没有正式办理手续,这个由公安局负责刑侦的陈局长写的说明。我们当时我们要求必须是说明情况,当时我们也不愿意,因为应该办理的手续你没有不正当的理由不办理,也是违法的。

  记者:比如说其他的一些贪污的案子,受贿的案子,也是由咱们公安机关执行检察机关的拘留决定?

  陈局长:对。

  记者:会不会有打这样的条子?这种情况?

  陈局长:那没有,这是因为,这是我们自己干警的事,别人的事我就没有,从来没有,这是第一例。

  主持人阿丘:您可能也听明白啦,检察院要拘留涉案警察,公安局想照顾自己人,就在法律程序上做起了文章,检察院要求对方留下依据,公安局长就写了这个说明。两天后,公安机关才最后开具了拘留证。可问题是,此时王小兵和许峰已经在检察院的审讯室里呆了将近50个小时,早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传唤最长时效12小时,而后来,这两名当事警察正是基于这个理由指控检察院非法拘禁。可您刚才也看了那个说明,上面陈宏伟局长不是明明写着由此造成的超时责任由本局完全负责吗 ?按理说,这两位警察,应该去找自己的领导才对啊?陈局长当时白纸黑字完全负责,现在问题真的来了,公安局究竟又是如何完全负责的呢?

  陈局长:(尴尬的笑),这个责任恐怕公安局负不了,我本人也负不了。

  记者:也就是说这个条子事实上是法律上没有办法兑现的条子?

  陈局长:根据没有办法兑现,这个跟法律是有冲突的。

  记者:您把法律监督机关都哄住了?

  陈局长:这不是哄,因为当时他要求我这样做的,我就这样做了。

  记者: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说由本局完全负责,他们负担什么样的责任?

  杨检察长:这个由陈宏伟局长讲了。

  记者:难道他替你接过这个非法拘禁的担子吗?

  杨检察长:这个公安局陈宏伟局长也好,张德堂局长也好,他们讲这个事情,这个由他们来说清楚吧。

  警察李军民:你现在是检察机关,是执法监督机关,你更应该严格的执法办案,你按照法定程序来,你监督别人呢对不对,这个东西能不能出示?我觉得拿出这个东西,恰恰表明了检察机关的随意性。法律能不能打白条?他拿出这种东西简直是一种儿戏,不负责任的东西,你像这个东西能不能出示,出示就弄笑话了,陈局长能不能修改国家的法律?

  陈局长:任何人都不可能以言代法,我说的话不能代表法律,我说我要承担责任,法律规定我能不能承担责任?我说的算不算?我不让你拘留你就不拘留,我不让你关押你就不关押,这个我说的算不算?

  主持人阿丘:任何人都不能以言代法,这话说得好。要说这陈局长还是挺懂法的,他知道检察院的拘传最长只能是12小时,超过时限就是非法拘禁;他也知道他亲笔写下的这个条子没有法律效力;他还知道这个条子根本没法承担检察院事实上造成的非法拘禁的法律责任。既然大家都通晓法律,彼此又都是头顶国徽的执法机关,又是什么原因,使得这么一张类似白条的条子,就这么轻轻易易的出笼了呢?

  画面:情况说明条子

  引黑

  黑起

  空镜:鄢陵县刑警二中队大门,审讯室。

  旁白:这里就是炎陵县公安局的审讯室,节目开头您看到的曹某控告两位警察王小兵和万二勇对他进行刑讯逼供的地方,就在这里。

  特写:手铐、烤在铁凳子上。

  画面:王晓兵在当时审讯现场模拟当时审问的过程。

  王晓兵:我当时就把他这样铐着,铐在这里面,就是这样样子,这样比较安全一些。他手铐就打开了,打开了之后他的这个手臂有点擦伤,我当时有点担心出事。

  主持人阿丘:检察院的鉴定结论和被害人曹某进看守所之前的体检笔录,都证明曹某手腕的确受过伤,这一点王晓兵也承认,但他认为这个伤是戴手铐时曹某拒捕挣扎所造成的,纯属咎由自取,而不是检察院和一审法院认定的刑讯逼供导致的。

  王晓兵: 第三天的上午就把他送到看守所了,检查的时候就是他的伤情都进行了如实的记录,法医都进行了登记,这是非常严格的。

  陈局长:抓人的时候我知道。当时办了法律手续,有没有及时羁押,在什么地方讯问啊,讯问了多长时间,这个情况我不太清楚。

  记者:抓人是你指挥的?

  陈局长:抓人是经我批准的。但是最后这个具体的讯问这些细节我就不太清楚。

  记者: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过程是通过什么样的证据还原出来,大致是什么样的结论?

  杨检察长:刚才讲了具体的案情,按照检察机关的规定,在案件终结之前,没有终结我们不能谈论具体的案情,有具体规定,我不不不不便过多谈论这个事情(紧张的有点口不择言)。

  引黑

  主持人阿丘:一起警察涉嫌刑讯逼供的案件,由于一张意外的条子,导致作为执法者的公安局和作为监督者的检察院都出现了程序上有意无意的纰漏,也使得事实真相还有几分扑朔迷离。事情发展到现在,实在是有几分尴尬,公检两家单位的领导说到这里,也颇有几分感概。

  陈局长:宁可不破案,也要遵纪守法。

  杨检:过去这种观念确实需要改变,不管是检察机关,还是公安机关有一些感觉到案件的需要的时候,对这个羁押时间,包括超时羁押包括审理案件都有超时羁押的这种现象,这个也是不能允许的。

  空镜:法院大门,国旗飘扬,国徽耀眼。

  叠画:判决书结论部分。

  主持人阿丘:一审判决后,王小兵和万二勇被取保候审。这其后,两位戴罪在身的警察,一边在上诉等待法院的终审判决,一边四处上访,想讨还他们认为的清白之身。

  万二勇:我们去信访、人大那,可以说叫人看到之后心酸的很,人家都是垫个面包,方便面,像我们和王晓兵,我们去那一看都是像调查事似的,就围着我说怎么回事怎么回事,我们看了也很心酸,就是通过信访根本解决不了。

  王晓兵:如果允许的话,我还想当一名律师,如果允许的话。

  记者:为什么会有这个想法呢?

  王晓兵:我想呼吁司法公正。主要代理与检察机关执法监督有关的案件,我想对这个领域进行呼吁,进行研究。

  主持人阿丘:身为警察的王晓兵要学律师?我想,王警官此举可能是为了得到法律的公正保护,一位执法者希望得到法律的公正保护,实在是令人感慨!要说今天的这个故事中,争执的双方都是执法部门,参与其间的当事人也都是执法人员,可无论是公安局还是检察院,在整个事件当中的行为都有值得商榷之处。是他们不懂法?我这么说恐怕没人相信。是在工作中程序不够严谨?我看也不尽然!要我说,恐怕是这些精通法律,熟读律条的执法者,在内心缺少对法律本身的尊重和敬畏!而法律一旦失去尊严,那我们每一位公民的尊严也就无从谈起,无论他是一个普通的犯罪嫌疑人,还是一个执法者。

  画面:鄢陵县城,公安局大门、检察院大楼,车辆驶入远处的浓雾中。

  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社会记录》周一至周五22:05首播,次日4:40,16:30重播


[ 本帖最后由 big_jackass 于 2009-12-2 15: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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