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11.1.6艾未未对国土资源部拒绝受理通知的答复书
对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通知的答复
国土资源部政务公开负责人:
我叫艾未未,于2010年12月17日向国土资源部提交了书面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国土资源部2009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相关信息。
12月27日,我收到国土资源部的通知,告知我“经审查,存在如下问题无法受理:请在《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签名或者签章一项,由
本人手写签名(工整,清晰)。2、请明确与自身生产、生活相关的信息并提供所需信息的文件名称和文号、项目名称。3、请填写所需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相关
的理由及用途,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上述三个问题,我现答复如下:
1、 我于2010年12月17日所提交申请表中已有本人手写清晰签名。
2、 我申请公开的“2009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问题,来自国土资源部的官方网站的报道(网址:http://news.mlr.gov.cn/xwdt/jrxw/201012/t20101217_805728.htm),信息所在文件名称和文号应由国土资源部提供,而不是要求普通公民提供。
3、我12月17日所提交申请表中已填写信息用途为“ 1、掌握全国各省市违法占用耕地情况,作为调查和研究的依据。2、了解政府工作情况和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行使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保证社会进入民主和法治的基本措施,也是尊重维护个人权利的基本体现。在此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政府公开信息的义务和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
作为一个土地资源匮乏的国家,国有和集体土地使用情况、建设用地的数量、违法占用耕地状况和处理结果,与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相关,关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就是关注自身基本生存条件,是宪法赋予的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国土资源部要求我填写“所需信息理由及用途”、“提供证明材料”,是对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条例精神的曲解和变相抵制,有悖于对公民与生具有的基本的权利的理念,与宪法的“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理念相违背。
国土资源部应遵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尽快受理我的信息公开申请。
艾未未
2011年1月6日
附件1:2010年12月27日收到的国土资源部通知
附件2:国土资源部官方网站报道
(四)相关法律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文链接:http://www.gov.cn/zwgk/2007-04/24/content_592937.htm
其中规定: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