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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最佳娱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吸食他人精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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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吸食他人精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88-11-24
【失效时间】0:00:00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吸食他人精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吸食他人精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1988年11月24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公安部法规局:
浙江省公安厅电话反映的案件(一成人吸食多名青少年精液),现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我们认为,该行为可以属于流氓活动。但在确定其行为构成犯罪时,还应查清一些主要情况和情节,比如,其行为造成的具体后果、行为人对被吸食精液者的强迫程度等。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公安部法规局关于吸食他人精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浙江省公安厅电话反映:该省德清县一名五十多岁的理发员,自1963年起就有吸食男子精液的行为;经查实,仅1984年以来即达20多次,其吸精对象为青少年,其中20岁左右的青年9名,少年1名,严重损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德清县公安局认为该行为属于流氓罪中的“其他流氓活动”,即以流氓罪将此案移送县检察院起诉。但德清县和湖州市检察院认为该行为在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不能以流氓罪论处。
浙江省公安厅、检察院、法院一致认为,此行为应以流氓罪论处,而且以往也是作这样认定的,但刑法确无明文规定,故省公安厅请示我局答复。我们的倾向意见是,此案应以流氓罪论处。妥否ⅶ请你们提出意见,并函告我局。
1988年11月22日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5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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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特色??
你們最大的善舉就是早日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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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那时候没有口交这个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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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法律问题~~
没有资源基础的自由是自由的梦呓,剥夺资源的自由给付是关于自由的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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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初中时候的物理老师就是这样的变态人物,被他蹂躏过的男生不知有多少,有的还给人家搞成了精神恍惚,以流氓罪处分轻微了点。
每一处的阳光,都有不一样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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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他是用什么方法取得的精液,
要知道精液不是血液,并非划一刀就能采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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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的事情,听说过好像是塘巾那边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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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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