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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奇杭死了,但樊奇杭死于哪个至上?

樊奇杭死了,但樊奇杭死于哪个至上?

樊奇杭死于权力至上!
                                       ——杨金柱六评朱明勇律师之辩护
 
    2010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重庆打黑第一案”黑老二樊奇杭的死刑。
    樊奇杭死了,但樊奇杭死于哪个至上?
    金柱律师认真研究了朱明勇律师送交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资料:樊奇杭于侦查阶段在重庆铁山坪受到严重刑讯逼供的视频资料、朱明勇律师关于樊奇杭一案的死刑复核辩护词。金柱律师还认真学习了最高法院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两个证据规则以及最高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金柱律师得出了一个结论:樊奇杭没有死于法律至上。
   
     一、樊奇杭受到刑讯逼供铁证如山
    在朱明勇律师公布的三集视频里,我们听到樊奇杭在铁护栏后面的泣血诉说:警方办案人员经常将其铐上手铐吊起来脚尖点地、最多连续吊5天,手铐嵌进肉里警察一个多小时才取出来;被手铐脚镣相连弯腰90度站立10多天不让睡觉;不给饭吃最多达5天之久;不堪折磨的他两次撞墙自杀,曾咬下一截舌尖自残;被打昏后办案人员泼凉水浇醒再上刑逼取口供,等等。
    在朱明勇律师公布的三集视频里,我们看到了樊奇杭撞墙自杀时头顶留下的长长的伤痕、咬舌自残时舌尖留下的鲜红的伤痕、双手手腕部留下的深深的手铐伤痕。
    有图有真相,这是网络世界的至理名言!
 
   在朱明勇的死刑复核辩护词对樊奇杭受到严重刑讯逼供进行了以下详细描述:
  (二)刑讯逼供骇人听闻
  在一、二审庭审中,众多当事人都强烈提及曾受到了残酷的刑讯逼供。二审中检察员也念了一大串揭发被刑讯逼供的当事人名单,特别是樊某某、张孟军、李仕军、张茂才、卢红(女)王绪国、任波、肖辉等人均有多次提及。庭审中辩护人听到的刑讯逼供情形令人发指,毛骨悚然。
  这种大规模、长时间、集中营式的刑讯逼供在新中国历史上尚无前例。如张孟军在二审中陈述被抓后的第一天警察连笔录都没作就开始对他进行毒打,直打得张孟军被逼用刀猛刺自己的胸部自杀,被送进医院(有检察院法院体检证明)。
  对樊某某的刑讯逼供更是到了极致,手段多样,且性质极其恶劣。
  (1)、“吊”——樊某某多次、长期双手背过去被反扣手铐吊在窗户的铁护栏上,最长的一次曾经连续达到五天五夜之久没有被放下来,被吊一天两天更是家常便饭。后来取手铐时手铐都嵌到肉里面,用了很久时间,才取下带着血肉和脓水的手铐。现在,近一年时间之后樊某某手上依旧伤痕累累,疤痕突出。由于被长期吊起,樊某某的双手至今麻木(一审检察院和法院也有检查证实)。
  (2)、“打”——第二种刑讯逼供方法就是拳打脚踢,樊某某供述自己曾多次被打得鼻青脸肿,“脸肿得像个猪头”。
  (3)、“打表”——第三种刑讯逼供方法是 “打表”,即让樊某某手铐和脚镣连在一起,身体弯成90度,长时间保持这种姿势站立,一站就是一个星期。樊某某在这种折磨下一次又一次晕死过去,晕倒后又被用凉水浇醒,倒提着脚镣强行拉起,并再次毒打。
  (4)、“熬”——09年6月至09年11月,在长达五个月的时间里樊某某除了被“吊起”和“打表”之外,其他时间都是被铐在铁质的刑椅子上,手脚固定,
    不让睡觉。近半年时间里樊某某几乎没有躺着睡过一次觉,由于长期不让睡觉,樊某某曾被逼疯。樊某某原话表述为:在铁山坪曾经被逼疯过,经常头痛欲裂、意识模糊、出现幻觉,以至于曾出现不知道自己是在什么地点干什么,也不认识人了,是生是死自己都不知道。
  (5)、“饿”——第五种刑讯逼供方法就是经常几天不让吃饭、喝水。最长的一次多达六天不让吃饭,昏迷后让医生插胃管灌葡萄糖、稀饭维持生命体征。
  (6)、“被逼自杀”——在残酷的逼迫之下樊某某两次用头撞墙自杀被送进医院。还在一次被长时间吊起时咬破自己的舌尖。但就是这样也没有使刑讯逼供得到缓解,居然还被警察拽掉连接的一点舌尖扔到地上,两天之后舌头化脓时才被送到医院治疗。现在,一年时间之后舌尖长出的新肉仍然为红色,清晰可见。
  某地警方的刑讯逼供主要是让樊某某供述被指控的故意杀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八项罪名,特别是多次吊打就是为了让樊某某供述龚刚模是这个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大哥”,供述是龚刚模让他去杀害李明航的。不仅如此,警察还要求樊某某必须承认是他制造了某地“3.19枪杀哨兵案”,并要求他交出3.19案件的枪支,要求他承认是龚刚模叫他去抢枪杀人的。说的不满意或者“编”的不满意就是吊起一顿毒打。

  二、最高法院7月1日实施的两个证据规则对排除刑讯逼供非法证据进行了明确规定
  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规定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该两个规定对排除刑讯逼供非法证据进行了明确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其实,严禁刑讯逼供并不是什么新东西,我国法律早就对此有了明文规定。
  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公安部1998年5月14日发布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1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三、最高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朱明勇律师于2010年7月16日用特快专递将樊奇杭死刑复核辩护词和樊奇杭在铁山坪受到严重刑讯逼供的证据视频资料,邮寄给了王胜俊先生和最高院刑四庭庭长。经朱明勇律师查询,最高院签收了该两封特快专递。
    2008年5月21日,最高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开宗明义:“为确保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和律师辩护、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现就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的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充分保障其辩护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并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死刑案件辩护工作的指导,积极争取政府财政部门落实并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律师办理死刑案件应当恪尽职守,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规定: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的律师提出当面反映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笔录附卷。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据此规定,最高院刑四庭樊奇杭案死刑复核合议庭是必须要“召见”朱明勇律师的,是必须要制作朱明勇律师谈话笔录并且附卷的。

  四、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认为朱明勇律师取证的方式方法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要求,并建议最高法院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
    金柱律师于8月9日致信全国律协和全国律协刑委会主任田文昌律师、副主任顾永忠、李贵方、候风梅、汤忠赞、翟建律师,向他们指出以下二点建议:
    一、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的名义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朱明勇律师公布的视频资料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目前该鉴定已毫无技术难度,该视频资料是否为人工电脑合成、是否经过剪辑,一鉴定即知真假。
     二、如果经鉴定该视频资料是真实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该视频资料的内容进行研讨,将研讨结果公布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2010年8月22日,全国律协刑委会秘书长韩嘉毅律师在其网上发表了《全国律协刑委会密切关注朱明勇律师》,全文如下:
    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朱明勇律师,由于承办樊奇杭涉黑案件,并且在死刑复核阶段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公布了樊奇杭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的证据材料,而引起广泛关注。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的各位主任一直密切关注此案的相关信息和进展,为此已经进行了多次沟通和协商。特别是全国各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各地的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也纷纷致电全国律协刑委会的各位主任,表达自己对此案的意见和看法,可见此案在全国律师行业影响重大。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本人与朱明勇律师取得联系,并在北京进行了面谈。
    除本人外,参加此次会面的还有田文昌律师、顾永忠律师、李贵方律师。朱明勇律师详细介绍了其办理樊奇杭案件的有关情况,特别是有关案件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的情况、以及其取得证据的相关情况。几位主任认真审查了其所提供的视听资料、和其他证据。
    各位主任认为朱明勇律师取证的方式方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要求。这些证据应当引起承办法院的高度重视,认为最高法院应当进一步审查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刑委会将根据朱明勇律师提供的全部资料,将真实情况向包括全国律师协会等所有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汇报和反映,希望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五、朱明勇律师在死刑复核辩护词中明确提出了“约见”要求,明确提出了“立即启动刑讯逼供问责机制”
  朱明勇律师根据2008年最高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的明文规定,根据最高法院7月1日刚刚实施的两个证据规定,明确提出了要求最高法院“约见”的要求,明确提出了最高法院“立即启动刑讯逼供问责机制”的要求。这有朱明勇律师的樊奇杭死刑复核辩护词为证:
  至于本案其他罪名都一样存在大量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严重问题,在此不逐一陈述。恳请最高院法官在复核本案时参照一、二审辩护词,并约见本辩护律师后一并核实。
  鉴于此案矛盾百出、疑点重重,刑讯逼供规模空前、手段令人毛骨悚然,又加之此案全民关注,作为一名对法律、对国家、对社会负责任的律师,说出真相是我的基本义务,同时也是我的权利。谨希望各级领导能以国家大局为重,以法律为重,以人命为重,立即启动刑讯逼供问责机制,对此案全面普查。由此,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依法办案,依法打黑,赢得人民的尊重和支持。
  某地打黑是人民拥护的,但是这次打黑,特别是在龚刚模、樊某某一案的办理中,出现了可以堪称建国以来规模最大、时间最长、人数最多、手段最为残酷的一起刑讯逼供案,严重践踏了人的基本权利,破坏了国家法律的实施,毁灭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恳请各级领导一定要纠正这种违法行为,还樊某某一个公正,更是还法律一个公正。

  六、最高法院在樊奇杭案死刑复核中,既没有按规定约见朱明勇律师,也没有对朱明勇律师提交刑讯逼供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秘密复核、公开杀人”,是典型的视法律为儿戏,视人命为草芥的行为,比晚清的大理寺都不如
  根据规定,最高院刑四庭樊奇杭案死刑复核合议庭是必须要“召见”朱明勇律师的,是必须要制作朱明勇律师谈话笔录并且附卷的。
     朱明勇律师日夜盼望最高院的“召见”,但最高院却来了一个“秘密复核、公开杀人”!2010年9月26日上午,我在网上看到华龙网文章知道樊奇杭被杀后,当即转告朱明勇律师。朱明勇律师听到后连问我三声:“是真的吗?”当我再一次告诉他千真万确时,朱明勇律师又连问我三声:“这怎么可能?我还没有去谈话啊!”随着,朱明勇律师发出了撕心裂肺的哭声。
   朱明勇律师出离的愤怒了!愤怒出诗人!在法庭上发表无罪辩护词的朱明勇律师在9月26日晚上通宵未眠,流着热泪、多次痛哭,写下了千古绝唱“一路走好”,迅速传遍神州大地。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证!
  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
  刑讯逼供是中国司法的一大毒瘤。藤兴善、佘祥林、赵作海之类的无数冤案,都是由刑讯逼供造成的!
  刑讯逼供一日不除,中国的司法正义则一日不能实现!中国的刑事冤案则一日不断产生!中国人民的人权则一日不能获得保障!
  两个证据规定公布以后,中国的法律人欢欣鼓舞。但樊奇杭死刑复核结果一出,中国的法律人对中国的法律彻底死了心!对最高法院彻底死了心!中国法律人心中的怒火喷涌而出!
  最高法院是保证中国司法正义的最后一道闸门,这道闸门失门,中国的法律岂不成为一张废纸?
 
  杨金柱律师百思不解:最高法院为什么在国人众目睽睽关注之下,竟敢置刚刚实施的两个证据规定于不顾、竟敢不“约见”朱明勇律师、竟敢不对朱明勇律师提交的刑讯逼供证据审查其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竟敢在对樊奇杭的死刑复核判词中对朱明勇律师提交的证据避而不谈!最高法院对人命关天的案件竟敢如此胆大妄为,视天下法律人为无物,对法律没有一点敬畏之心,对生命没有一点珍惜之意!如此,最高法院还有什么不敢做的事情!
  无论樊奇杭是否实体构罪,也无论樊奇杭是否罪该万死,但樊奇杭都不应该是这个死法!樊奇杭都应该死得明白!
 
  腐败、昏庸至极点的晚清慈禧太后尚能审理杨乃武、小白菜一案,而今日之最高法院竟比不上晚清的大理寺!呜呼!事已至此,杨金柱律师还夫复何言!
 
  杨金柱律师建议中央成立专门调查委员会对樊奇杭死刑复核一案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公之于众,取信国人!
  杨金柱律师建议必须追究樊奇杭死刑复核案合议庭承办法官枉法裁判的责任!
  杨金柱律师敦请王胜俊先生引咎辞职,主动辞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职务以谢国人!
 
  樊奇杭死于哪个至上?杨金柱律师的结论是:樊奇杭死于权力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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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在龚刚模、樊某某一案的办理中,出现了可以堪称建国以来规模最大、时间最长、人数最多、手段最为残酷的一起刑讯逼供案”

如此欺骗,说明枪毙的对,不然毛大魔头在阴间要羞愤自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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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中国目前的现状,一党专政,司法为政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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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奇杭给依法治国打了一个响亮的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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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八,下吧,下得越大越好!下他个七七四十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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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权力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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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当狗就要勇于承担当狗的后果。你有吃肉、咬人、狐假虎威的时刻,也自然会有遭遗弃、虐杀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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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well530 于 2010-10-10 15:33 发表
选择当狗就要勇于承担当狗的后果。你有吃肉、咬人、狐假虎威的时刻,也自然会有遭遗弃、虐杀的可能。

哪个人不是狗?你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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