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颁布30周年的日子。
尽管今天比之当年,律师队伍和事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律师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律师暂行条例》也早已被《律师法》所替代,我们还是要真诚、隆重地纪念它的颁布实施。
新中国的律师和律师制度,1958年后逐渐式微,到了“文化大革命”被彻底摧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9年开始的全面立法高潮中,《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等基本法已经规定了律师的一些任务,律师从何而来、到哪去找等最简单的问题却还没有解决。可以说,没有《律师暂行条例》,就没有我国律师制度的重建和今天的发展成果,《宪法》和很多重要法律的全面实施也就缺乏必要的保障。
1980年,就我国立法而言,可以说是高潮初起、百废待兴之时。这时制定《律师暂行条例》,足以显现出律师制度重建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首先,是总结历史教训,清算“文化大革命”砸碎法制、肆意践踏人权即公民的人身民主财产等一切权利的倒行逆施的需要。彭真同志主持立法工作时,曾反复强调:“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林彪、‘四人帮’大搞刑讯逼供、打砸抢、非法拘禁和诬陷、迫害,造成了大批冤案、假案、错案,后果极为严重。”他甚至指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都必须严禁!他还曾指出:“不要以为有百分之五的错案不要紧,就是有百分之一错了也了不得,在你看来是百分之一,对被冤枉的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唯因如此,在制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的同时,制定《律师暂行条例》恢复、重建律师制度,也就是极为迫切十分重要的了。“文化大革命”可以说是新中国历史发展中的国耻!个人恩怨可以不计,历史旧账可以不纠缠,国耻带给我们的惨烈教训却决不可忘记!
同时,恢复和重建律师制度,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需要。三中全会廓清了新时期我国前进的蓝图,即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三十年来,律师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毋庸赘言。
在坚持科学发展观、全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律师的作用不断凸显。但现实法制状况并不容人乐观,律师工作困难重重,滥捕滥判律师的事件甚至也时有发生。为此,我们今天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颁布三十周年,回顾恢复、重建我国律师制度的初衷,的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