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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艺术家杜应红身着龙袍在深圳市民中心宣旨,宣布14种非正常上访为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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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网11月11日报道 2009年11月3日,根据深圳市委35次常委会议有关精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深公(指)字2009542号),现就有关情况回答如下:
……三、《通知》罗列的非正常上访行为具体包括哪些答:非正常上访行为区别于《信访条例》保障的正常信访,主要有以下具体表现形式:
一)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新华门、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政治敏感地区和省、市、区党政机关等非《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场所信访的行为。
二)未经批准在市委、市民中心等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地区、市民广场等重要场所或会展中心等重大活动期间的主要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出入口、游行、示威或者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三)信访时采取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散发上访材料、静坐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四)滞留、占据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行为。
五)以信访为名,阻挠干扰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等正常活动的行为。
六)信访时出现拦截、强登机动车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堵塞道路、阻断交通等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
七)信访时采取自伤、自残、自杀、跳楼,或采取传播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摆放尸体、骨灰盒等容易造成公众心理恐慌的手段相要挟的行为。
八)信访时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传染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行为。
九)信访时纠缠、侮辱、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扬言实施杀人、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恐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伤害他人的行为。
十)信访时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
十一)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教唆、幕后操纵他人上访的行为。
十二)信访时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十三)信访时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十四)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四、如有个别人员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了非正常上访行为,将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答:对首次非正常上访的人员经劝诫告知后再次非正常上访,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警告处罚;对两次非正常上访的人员经警告处罚后再次进行非正常上访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行政拘留处罚;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其他非正常上访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曾因非正常上访行为被拘留过,再次进行非正常上访,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予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和群体非正常上访中组织、鼓动、策划等首要分子及主要参加者,依法从重处罚。
对涉及上述人员,利用举行重大会议、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期,到省进京非正常上访,借机向党委政府施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正常上访人员现场出现过激行为的,公安机关要立即进行法律告知,并对其劝诫、警告,限时离开。不听劝诫、警告的,由公安机关立即取证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